一、解读形式
以政策问答的形式解读。
二、解读渠道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发布。
三、解读时间
相关解读材料与《广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同期发布。
四、解读材料
详见附件。
附件:《广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材料
附件
《广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材料
问题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编制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提质增效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3〕25号)有关精神,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推行实施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自治区司法厅于2023年9月6日印发了《关于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函》(桂司函〔2023〕127号),要求自治区本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审慎梳理制作本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为此,我们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认真梳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治区本级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规定,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编制了《广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问题二:《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制定依据有哪些?
《建筑法》等7部法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23部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15部地方性法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95部规章。中共中央 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提质增效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厅发〔2023〕25 号)。
问题三:纳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违法行为主要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和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函》要求,我厅充分考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的影响等因素,确定轻微违法行为的范围,主要包括:企业资质简单变更、执业人员注册管理、市容环卫、物业管理、商品房租赁等领域,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危害市场经济或社会运行基本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列入清单。
问题四:《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轻微违法行为如何分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针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
问题五:《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涉及免罚情形共计29条,结合法律条款明确了违法事项、违法主体、适用条件、法律依据、监管措施和实施层级。其中,违反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免罚情形6条,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免罚情形13条,违反房地产管理规定的免罚情形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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