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工程造价咨询业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诞生的行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逐步壮大,在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些年,伴随着建筑业的高速发展,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数量逐年增多,随着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广西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诚信监管体系显得尤为迫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第58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等要求,结合广西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以构建诚信监管为着力点,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健全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协同监管格局,不断提升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评价内容及标准、评价信息采集及公开、评价结果应用、监督和管理、附则6章,共17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职责分工。
第二章评价内容及标准,共1条,规定了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及相应分值。明确了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总分100分,其中基本信息20分,主要考察企业情况、注册造价工程师情况和往期的业绩情况;履职信息80分,其中初始分是60分,主要考察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日常执业行为,包括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良好信息是加分项,上限20分;不良信息是减分项,减完即止。
第三章评价信息采集及公开,共5条,规定了评价信息的采集方式、计分期限,明确了评价结果的公开方式、公开期限和异议申请程序。
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共2条,规定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明确了评价结果是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并将评价结果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共享,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行业的诚信建设。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共3条,明确了监督管理的主体,规范了行政执法的内容。
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条文的解释部门和执行时间。
三、需要说明的内容
诚信评价是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各方面指标进行综合评测,以得到诚信评价结果并据以判断被评价对象诚信状况的过程。
(一)评价范围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应纳入评价范围,包括区内企业、区外驻桂企业和区内造价工程师、区外造价工程师。区外驻桂企业原则上应以总公司名义参与评价,若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也可以使用分公司名义参与评价(可通过企业营业执照进行鉴别,常见的营业执照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两种,前者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后者是合法经营权的凭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核发该种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注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参与评价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专业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2个专业的造价工程师,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2个专业的造价工程师由其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三)造价咨询业绩信息
1.企业的造价咨询业绩信息是指企业在2022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的全部业绩信息,主要依据企业最终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日期予以判断。工程造价最终成果文件应当由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的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2.个人的造价咨询业绩信息是指注册造价工程师在2022年1月1日以来参与完成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的全部业绩信息,主要依据企业最终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日期予以判断。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注册专业和级别,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编制人可以是二级造价师或一级造价师,复核人、审定人必须是一级造价师。编制人、复核人、审定人不得为同一注册造价工程师。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要求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交评价前三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目前常用查询方法有3种,分别是在当地机构通过自助终端机查询、登录平台网站查询、通过手机APP查询(比较通用的是支付宝查询和微信查询)。
(五)良好信息、不良信息的采集方式及认定日期
1.良好信息由企业或注册造价工程师通过诚信管理平台自行录入,认定日期以正式颁布文件上注明的日期为准计算期限,计分期限为2年,期限到期后由诚信管理平台自动扣除已加分的分值。
2.不良信息由发生地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认定日期以正式处罚文件上载明的日期为准,有效期以正式处罚文件上载明处罚期限为准且不低于3个月,即当处罚文件载明有效期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作为不良信息的计分期限。期限到期后由诚信管理平台自动增加已减分的分值。
(六)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
1.企业/个人良好信息序号1“表扬表彰”,是指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通报表扬或表彰,不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或者是由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如审计、财政、交通、水利等部门)给予的表扬表彰,不予加分。
2.企业/个人良好信息序号2“获奖情况”,是指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设区市级以上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不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获得或者是由其他行业协会给予的奖项,不予加分。
3.企业不良信息序号9“未按规定上报行业咨询统计报表”所指的统计表报,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登录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www.ccea.pro),填报并提交指定年份的统计调查数据后,打印统计调查表(须用A4纸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于指定日期前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4.“成果文件质量控制”综合误差率A,是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审查出的编制错误的累计金额与最终修正后造价总额的比率,包括正误差、负误差。以企业不良信息序号16“相同口径下,在同一成果文件中,施工图预算的综合误差率超过5%”为负误差-12%为例,减分标准适用第②点10%≤A<15%,即减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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