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政务〔2019〕10号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我厅决定撤销你司“中节能博白云飞嶂风电场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4500002015000017号)。你司可在优化项目场址范围,避让自然保护区及其他生态敏感区后,依法依规按程序重新申请办理有关选址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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