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桂建发〔2025〕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针对各地、各有关检测机构就政策执行过程中提出的具体问题,作出如下解答:
问题1:检测机构在“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以下简称桂建云)”系统上进行资质申报的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
答:检测机构可在“桂建云—办事大厅—资质办理—质量检测(新)”页面左上角下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系统操作指南》,按照操作指南办理资质申报业务。
问题2:检测机构在填报人员信息时应特别注意哪些?
答:(1)申请综合资质,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具有8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2)申请专项资质,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具有5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3)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员。
(4)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须有任职文件。
问题3: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需提交的是当月的社保证明吗?
答:检测机构申报资质时,主要人员上传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需包含申报及审查月份。
问题4:检测机构申报资质时,如需多人同时在系统进行操作,该如何增加账号?
答:可在桂建云系统由法人授权配置多个经办人(经办人手机号不能相同)账号,同一账号不允许多人同时登录。
问题5:检测机构发生过机构名称变更,需提交哪些材料来认证其检测经历?
答:检测机构发生过更名的,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企业变更通知书、变更前后营业执照正副本,资质证书变更记录等材料,方可认证检测经历。
问题6:检测人员在分公司、子公司、总公司的检测经历是否均予以认可?
答:检测人员在分公司、子公司、总公司的检测经历均予以认可,但需提供与申报的检测经历年限一一对应的社保缴纳记录证明。
问题7:申报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三个检测专项资质,注册人员及技术人员是否可以重复填写?
答:不可以。同一注册人员及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合伙企业不得超过3项)。
问题8:我区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的部分参数,在《资质标准》的《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中未载明,该类可选参数是否仍可进行检测活动?需如何申报?
答:2025年9月30日前,检测机构申报资质核定时,所提交且有效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如包含有《资质标准》未明确的参数的,待资质证书获批后,检测机构仍可按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已认定的参数范围开展检测活动。待我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完成后,该部分参数直接予以认定。
2025年9月30日前,可选检测参数未能进行重新核定的,可在“桂建云—办事大厅—资质办理—质量检测(新)—增加检测参数”进行检测参数申报。
问题9:过渡期内,检测机构在何种情形下要申请现场评审?
答:过渡期内检测机构有以下情形的,须申请现场评审:
(1)检测机构无资质认定证书或证书已失效;
(2)检测机构有资质认定证书,证书有效,但必备检测参数不齐全。
问题10:检测机构如何申请现场评审?
答:检测机构自行准备加盖公章的现场评审申请书,在“桂建云—办事大厅—资质办理”填报材料时,将申请书扫描上传到“工程检测资质对应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栏目中,我厅接收到申请信息并作出受理决定后按照相关程序开展材料审查,材料审查通过的,组织开展现场专家评审;材料审查不通过的,不安排现场专家评审。
问题11:检测机构申请专项资质时,同时拥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证书的注册人员,是否可以作为注册人员用在桥梁及地下工程专项?对于标准中的人员数量如何认定,注册人员是否可以算入技术人员内?
答:拥有双注册证书的注册人员不能同时作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用于桥梁及地下工程专项,但该注册人员在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用于桥梁及地下工程专项的情况下,还可以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证书用于地基基础专项。注册人员可同时算入技术人员内。
问题12:申报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桥梁及地下工程专项,是否可以将具有2年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注册工程师,用在技术职称人员当中?
答:不可以。当此注册人员具有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但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满2年以上,不满足3年时,只可单独作为注册人员使用,不可作为技术职称人员使用。
问题13: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职称人员、检测报告批准人等主要人员必须要上传检测试验人员能力培训记录(以下简称培训记录)吗?检测工作年限和社保证明一一对应,是要求所有人员曾在职和现在职的检测机构的工作年限和社保都对应吗?
答: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职称人员需要上传培训记录,但首次取得培训记录至今的时间段不代表该人员完整的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相关人员需提交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具备的和检测经历年限一一对应的社保证明,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未达到资质标准工作年限要求,可同时计算曾任职单位的检测工作经历,并上传与检测工作经历相对应的社保证明。
问题14:检测机构申报资质时,主要人员的培训记录的培训项目是否要求覆盖所申报专项资质的检测项目和参数?
答:不需要,但所申报专项的每个检测项目至少要有3人以上(包含3人)持有对应的培训记录。
问题15:申请“钢结构”专项,除了满足《资质标准》主要人员配备要求外,所需配备的培训记录有什么要求?
答:所申报专项的每个检测参数至少要有3人以上的培训记录所覆盖,其中在申报超声法检测焊缝内部缺陷探伤时,持有UTⅡ级(及以上)无损检测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在申报射线法检测焊缝内部缺陷探伤时,持有RT-Ⅱ级(及以上)无损检测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
问题16:检测机构在“检测机构检测经历及证明”栏目中需要上传什么材料?
答:(1)符合资质标准所需的检测经历年限的资质证书;(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广西建设网”相关批次通告的截图等。
问题17:检测机构申报资质时,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栏目需上传检定/校准证书吗?还需要上传哪些资料?
答:不需要上传检定/校准证书。检测机构在资质申报前按要求需将主要仪器设备相关的信息材料上传至“广西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
在申报资质时,登录“桂建云—行政审批”系统,在“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栏目中需上传:(1)主要仪器设备检定/校准一览表(无需单个上传仪器检校准证书);(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主要仪器设备承诺书》(承诺书模板可在“桂建云-资质办理-业务材料模板下载”中查看)。
问题18:检测机构申报资质时,要求提交的主要设备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怎么下载?如果仪器设备没有自检项目,一览表的自检栏是否可以不填写?
答:主要仪器设备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可以在我厅官网下载《实施细则》从附件1附表八获取。仪器如果没有自检项目,自检栏可直接打“/”。
问题19:从审批系统上导出的资质申请表出现乱码怎么办?
答:可以另外从我厅官网下载《实施细则》,从附件1获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问题20:申请综合资质时,主要人员中的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4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2名,若其中2人同时拥有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证书,是否可以只填报4名注册人员?
答:不可以。申请综合资质时,须提供至少6名注册人员,但满足技术职称人员要求的注册人员,可兼任技术职称人员。
问题21:申请综合资质时,如何理解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0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
答:申请综合资质时,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可同时算入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即职称人员最低配备人数为:30 个工程类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和 30个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
问题22:申请专项资质时,如何理解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不少于2人?
答:申请专项资质时,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可同时算入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即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专项职称人员最低配备人数为:2个工程类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和 2个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
问题23:专项资质认定中,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是几项?
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
问题24:检测报告批准人须具备什么条件?授权范围如何认定?
答: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为检测报告批准人。授权的签字人应取得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授权范围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批准范围为准。在过渡期内,检测机构将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授权签字人及领域表一并上传至资质审批系统,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核查备案。过渡期后,授权签字人需经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现场专家评审考核,确认授权范围。
问题25:合并的检测机构是否可承继原检测资质?
答:检测机构合并可承继原检测资质,但应申请资质重新核定。
问题26:申报资质时,技术人员是否需要上传身份证?
答:需要。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等均需上传有效的身份证。
问题27:国家特批的不用在职称系统备案的检测机构内部职称是否可以使用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中?如何认定?
答:可以,但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问题28:“桂建云—资质办理”申报系统中,检测机构已经填写完所申请的各专项的必填申报材料,在非必填附件中还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非必填附件可不填写,如有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佐证材料,可上传至对应专项资质的非必填附件当中。
问题29:“桂建云—行政审批”申报系统中,“增加检测参数”板块可以办理什么业务?
答:该板块可办理“增加检测参数”、“删除检测参数”等可选检测参数相关业务。
问题30:检测机构分场所人员可以合并计算吗?
答:同一设区市多个检测场所的检测能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以及主要人员可以合并计算,但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和市政工程材料两个检测专项须保证主场所的人员、设备及检测能力单独满足《资质标准》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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