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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2025-05-20 15:3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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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一、综合问题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主要参考哪些政策文件?

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二)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分为哪些类别?

1.工程勘察

答: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文物保护工程勘察、勘察劳务资质除外)、各规模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规模及以下规模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相应的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2.工程设计

答: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指涵盖《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21个行业各规模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业务,但须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对应设计类型对人员配置的要求;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规模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相应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规模的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规模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和劳务资质在有效期届满后,是否还能提交资质延续申请?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于资质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延续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再受理。

对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和劳务资质,企业应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自动失效。

(四)如何查询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上的各项资质有效期?

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项有效期各自独立计算,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上“证书有效期”仅显示证书上所有资质项中最长的有效期(部分甲乙合证除外)。如需查询企业各单项资质有效期,请登陆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看具体有效期限。具体步骤为:(1)搜索企业名称进入“企业详情”;(2)在“企业详情”中查看“企业资质资格”;(3)在“企业资质资格”版块中找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4)点击“证书信息”查看证书信息备注即可了解该证书上每项资质的有效期情况。

二、办理权限问题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哪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事项的办理?

1.工程勘察

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有关事项的办理。

2.工程设计

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甲级资质、电子通信广电、铁道、公路、水运、民航、水利、海洋行业及专业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有关事项的办理。

(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哪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事项的办理?

1.工程勘察

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以下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重新核定、注销等事项的办理:工程勘察专业乙级资质及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2.工程设计

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以下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重新核定、注销等事项的办理: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不含电子通信广电、铁道、公路、水运、民航、水利、海洋行业及专业乙级资质)。

(三)工程设计丙级资质还能延续吗?

答:不能。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乙级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设〔2024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在延续范围内。

三、申报材料问题

(一)企业申请资质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有何要求?

答: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重新核定等申请事项和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详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二)企业信息发生变化的,如何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变更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除此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四、申报人员问题

(一)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和技术工人,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二)60周岁怎么计算?

答:60周岁计算以出生时间至申报事项受理时间为准。

(三)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时,什么样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作为有效的专业人员申报?

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三十五条第5款规定:在确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有效专业人员时,除具备有效劳动关系以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证书的专业范围,应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和称谓一致和相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

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称谓不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3.学历专业为相近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近,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4.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专业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设计10年及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四)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是如何要求的?

答: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中央企业颁发的,或省级人事主管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广西区内颁发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查询方式:除南宁市职改办颁发的职称证书信息外,企业可登陆“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查询相关信息;南宁市颁发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信息企业可登陆“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询相关信息。广西区外职称认定方式: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外省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在广西使用问题的复函》《关于外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在广西使用要求的补充说明》等文件要求,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到广西工作后,其职称由相应的职改办按规定程序办理重新确认手续,方可在广西区内有效使用。

(五)申报工程勘察资质时,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只需申报1人吗?

答:是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是指企业中对工程勘察业务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对于企业申报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申报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只需申报1人,此人的个人业绩应为本次申报的资质类型中的一种。

(六)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可以同时作为注册人员或非注册人员之一进行申报吗?

答:可以。但其学历、职称、工程勘察经历(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时为工程设计经历)、个人业绩等指标,要分别满足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或非注册人员)的要求。

(七)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在资质申报时,是否可以重复计算?

1.工程勘察

答: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进行申报。

2.工程设计

答: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申报。

(八)1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是否可以作为2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予以认定?

答:不可以。1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只可替代1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

(九)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时,是否可以将注册执业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进行申报?

1.工程勘察

答:可以。注册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申报时,其学历、职称、工程勘察经历、个人业绩等指标需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对非注册人员的要求。

2.工程设计

答:注册执业人员可以替代本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该注册执业人员须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该专业岗位非注册人员的要求。如注册建筑师可以替代建筑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其仍应满足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0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的要求。该专业作为主导专业考核的,还应提供个人业绩。

(十)已办退休手续,但尚未年满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予以认定?

答:可以。除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时为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提供有关学历、职称、合同等证明材料,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外,还需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

(十一)若企业不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预注册人员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需提供预注册人员以下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系统内,预注册人员的申请流程截图;企业承诺书(企业承诺书中应承诺:取得申报资质10个工作日内将该资质要求的相关注册人员注册进本企业,在注册人员全部到位前不会承接申报资质范围内的相关业务,若违反承诺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十二)有哪几类人员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可以作为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的人员予以认定?

答:申报企业资质所涉及的人员,除法定代表人以外均需通过社保比对,但分公司人员(含省外分公司)、相关院校人员、退休人员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十三)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甲、乙等级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是否应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

答:根据《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相关要求:

1.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中的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分项)资质时,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

2.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专业资质中的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时,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必须具备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十四)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对于总图专业人员所学专业、职称专业如何要求?

答:工艺、规划、建筑专业可以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认可。结构专业不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予以认可。

(十五)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时,企业业绩、个人业绩该如何录入?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4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设〔20248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2410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257号)等规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申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时,提供的业绩项目所在地在广西区内的,用于个人业绩的信息应经主管部门核查公示后进入监管平台,方可作为资质申报的有效业绩。提供的业绩项目所在地在广西区外的,且工程项目数据等级为C级及以上,应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方可作为资质申报的有效业绩。(具体可查看桂建云行政审批系统公告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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