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施行。
据了解,现行的《管理办法》于2013年制定并发布,至今已10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现行的《管理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且部分条款已满足不了燃气管理和行政许可工作的新要求,制约了企业申请许可和政府监管行为,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明确将精简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并提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要求。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明确,将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所需材料从15项精简至11项;将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所需的材料精简至6项;将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发证部门审批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缩至12个工作日;将关于遗失补办和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需要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部门审批时限压缩为5个工作日。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从安全运行和经营方面,明确和细化了延续燃气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提升换证工作的可操作性。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发证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监管手段,并利用联合惩戒机制、列入经营异常目录和“黑名单”等事后惩戒措施,加强燃气经营行为监管。(黄诗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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