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各监管分局、各市金融办,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等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全面统筹和加强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融资工作助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23号)等工作部署,加快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发挥好绿色金融对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基本建立绿色金融助推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融资机制,提高绿色金融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服务水平,初步形成绿色金融与绿色建筑产业相互支撑、协同共进的发展格局。
本通知所称绿色建筑产业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绿色融资统计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0〕739号)定义的绿色民用建筑、绿色工业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等。
二、重点工作
(一)实现绿色金融综合服务与绿色建筑产业有机融合。鼓励金融服务机构根据绿色建筑产业特点优化贷款认定标准,将绿色建筑预评价标识结论、超低能耗建筑评价结论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评价意见等内容纳入贷款审批参考条件。
金融服务机构依照绿色建筑产业项目的实施难度和保障措施水平,对符合范围和要求的城乡建设绿色发展项目,依据绿色建筑星级、建筑能耗水平或装配式建筑等级,优先配置信贷资源,在信贷计划、授信额度、利率定价、审批效率、贷款发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二)强化绿色建筑产业风险管控及失信惩戒机制建设。鼓励金融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绿色授信管理机制,从尽职调查、合规审查、授信审批、合同管理、资金拨付管理、贷后管理等方面,优化对绿色建筑信贷业务的全流程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防范绿色建筑借款人失信风险,建立绿色建筑失信主体分类管理的制度。
享受绿色金融服务的绿色建筑项目,应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及土地出让条件或土地利用要求已载明的绿色建筑要求,严格落实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全过程绿色建筑产业等相关要求及各方主体责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绿色金融服务相关部门的监督。上述实施过程中,如未实施相关绿色措施,且拒不整改的,则金融服务机构有权终止合同及业务服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对未履行承诺或相关主体责任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三)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强化差异性政策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力度,围绕绿色建筑产业链,创新开发适合广西实际的绿色建筑产业投资、设计、施工、运营、改造、消费等不同阶段融资贷款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创新推广绿色租赁、绿色建筑产业技术发明专利质押贷款等金融业务,不断创新完善金融产品服务体系,满足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全产业链需求。
在符合现行房地产信贷政策规定前提下,加大“绿色建筑产业+绿色金融产品”推广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推广绿色建筑产业性能保险、工程质量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保险产品。金融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管控需求,引入绿色建筑产业性能保险或履约保函等机制,对实施评价后实施结果出现的偏差情况,提供工程修复和货币化补偿等方式,保障实施效果和各相关方合法权益。鼓励保险机构合理测算绿色建筑产业综合收益和成本,适当降低保险费率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分工协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管理、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等部门应当共同推动绿色金融体系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协同发展,统筹协调部门内部和跨部门工作,密切关注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激励和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工作举措,及时调整完善,形成工作合力。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绿色建筑产业相关项目的监管,指导有绿色信贷需求的项目开展前期评估,指导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实施绿色措施,项目竣工后督促开展项目实施效果评估工作。
各设区市人民银行分行负责引导金融机构用好“桂惠贷”等优惠政策,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产业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利率、期限等方面给予差异化支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分局负责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建立符合绿色建筑产业项目特点的信贷、保险管理制度,完善专项统计,加强实施情况监测评价,强化风险管控,提升数据信息共享水平。
各设区市金融办根据绿色建筑产业项目具体融资需求,用好用活“建设贷”“重大产业项目贷”等“桂惠贷”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大支持力度。积极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融资对接活动,加强政策推介宣传,引导金融机构在落实国家信贷政策、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做好绿色建筑产业项目融资服务。
(二)加大推广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应通过培训、引入外部技术资源等方式,加强绿色金融与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学习,支持金融机构联合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绿色建筑专家团队,深入开展绿色建筑产业研究,开展绿色金融试点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宣传绿色金融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优秀案例和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推动形成发展绿色金融的广泛共识,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环保意识,倡导绿色消费,形成共建生态文明、支持绿色金融与绿色建筑协同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信息归集共享。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积极梳理绿色建筑项目信息,摸排绿色建筑项目融资需求,做好项目预先调查和资质把关,主动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做好绿色建筑项目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工作,及时通报监督管理中有关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情况。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应每季度做好绿色贷款和绿色建筑融资统计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 西 监 管 局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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