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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广西政府门户网站的本机关网页查阅,也可以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本机关窗口或本机关办公室咨询。 


  一、公开的原则和分类 
  本《指南》所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属国家秘密、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信息外,本机关将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本机关主动将《条例》等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符合《条例》等规定,但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基本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广西政府门户网站的本机关网页查阅,也可以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本机关窗口或本机关办公室咨询。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形式。网址为http://zjt.gxzf.gov.cn/,受理点为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最晚将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本机关窗口或本机关办公室。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地址为http://zjt.gxzf.gov.cn/zfxxgk/ysqgk/,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复制有效。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网址http://zjt.gxzf.gov.cn/zfxxgk/ysqgk/,填写相关信息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若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根据《条例》规定,对以下信息,本机关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数函〔2021〕4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联系方式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办公地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771-5595641;传真号码:0771-5595641;邮政编码:53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