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22年12月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2023年3月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2024年7月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在资质管理、检测活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作出了新的规定,并要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我厅于2013年2月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已不能适应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行业发展及监管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系列政策文件,完善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检测活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五个章节,包含35条条文、2个附件。主要内容要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至四条)共4条,主要提出《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对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明确我区检测行业的监管部门。
(二)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五至十一条),共7条,明确了资质分类,主要对资质申请、资质审查等资质管理内容和流程环节作出具体要求。
(三)第三章“检测活动管理”(第十二至二十七条)共16条,从检测机构信息化、检测人员、检测档案管理、违法违规事项等方面,对检测活动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四)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至三十二条)共5条,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方面的职责权限,以及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信用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处罚依据。
(五)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条)共3条,提出了其他参照本细则执行的检测活动及细则施行时间。
(六)附件(共2个),提供了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和入桂备案样表。
三、需重点解读的内容
(一)本细则的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检测活动,不适用于既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鉴定活动(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2〕8号)有关要求执行),也不适用于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行业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资质标准》中的“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范围
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广西职称评审专业目录》中的“工程系列”类职称均予以认可。
(三)合伙企业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四)检测人员社保缴纳要求
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在检测资质申报及审查时,检测人员社保缴纳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且唯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单位为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直属机构的,相应人员社会保险可以由上级单位缴纳,但注册人员须注册在申报单位;对检测机构人员未注册在申报单位的(含注册在申报单位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的情形),其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条件不予认可。
(五)跨区域开展检测活动的要求
已取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和通过入桂备案的检测机构,即可在全区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各地不得另行设置附加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其依法承揽业务。入桂开展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不得在备案场所以外进行“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和“市政工程材料”的检测试验。检测机构应严格落实见证取样制度,保障检测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
(六)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的运用
对已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检测参数,在资质就位过渡期内可作为认定依据。检测机构在申报资质时,将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及相关附件材料作为申报材料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办事大厅—资质办理”一并提交。
(七)有多种检测方法的检测参数要求
检测参数对应多种检测方法的,检测机构在申请检测资质时,可申请审查一种或多种检测方法,并按照审查通过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业务。
(八)检测机构变更或新增事项要求
检测机构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简单变更即可。检测机构发生检测场所变更的,应按照《资质标准》相关要求进行重新核定,核定内容包括检测场所环境条件、主要人员配备、主要仪器设备配备、检测技术能力等。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报告批准人及注册人员等主要人员发生变更的,需对相关人员条件按照《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核定。资质增项、增加检测参数和新增检测场所的,检测机构应按照《资质标准》相关要求对新增的事项提交核定申请,核定内容与检测场所变更相同,程序与资质申请程序一致。
(九)检测机构设置多个检测场所的要求
检测机构首先应在注册地所在设区市(不含县、市,下同)设置检测场所(该场所为检测机构总部),同一设区市多个检测场所的检测能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以及主要人员可合并计算。检测机构在注册地设区市以外新增检测场所的,申请新增场所的检测资质专项须为检测机构总部所具备的专项,且该场所需单独满足《资质标准》中人员、设备、检测技术能力要求。对检测机构设置的多个检测场所分注册地以内和注册地以外的监管,实行属地化管理,避免出现监管漏洞。
(十)对检测业务的分包规定
检测机构原则上不得将资质证书范围内承接的部分检测项目或检测参数相关检测业务分包给个人或其他检测机构。但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的个别可选参数相关检测业务,经委托方同意,可分包给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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