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秩序,切实提高燃气安全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要求,我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是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政府加强燃气管理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也是企业进入燃气经营市场的准入门槛。燃气经营许可制度的主要作用是配置资源和控制危险,并详细对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作出了详细规定。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3年制定并发布,至今已10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印发并于2019年进行了修订,燃气行业涉及的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规范标准均有相当不同程度的修订,《管理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难以满足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要求,考虑到我区城镇燃气行业情况的快速发展,原《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已满足不了燃气管理和行政许可工作新要求,制约了企业申请许可和政府监管行为,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为此,决定修订《管理办法》。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管理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条款。如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取消了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点许可,《管理办法》相应取消了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点的许可办理条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管理办法》均相应作出修改。
(二)精简审批材料并压缩审批时限。对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将《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所需材料从15项精简至11项;将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的所需材料精简至6项;将第九条关于燃气经营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发证部门审批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缩到12个工作日;将第二十条关于遗失补办和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需要补办燃气经营的发证部门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明确燃气经营许可证延续工作。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从安全运行和经营方面,明确和细化了延续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需提交的材料清单,提升换证工作的可操作性。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发证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监管手段,并利用联合惩戒机制、列入经营异常目录和黑名单等事后惩戒措施,加强燃气经营行为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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