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广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23〕1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发〔2023〕2号)和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文件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价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计价规定),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建筑工程安责险保费的计取
《计价规定》明确应在现行各专业费用定额的其他项目费中新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及措施项目费(含单价及总价措施项目费)为计算基数乘以0.2%计入暂估价,工程结算时,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认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计入工程造价。
三、执行时间
以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针对通知印发之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未完工部分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相关的文件,以及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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