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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规定》政策解读

2017-05-19 12: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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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和编制过程

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的管理,确保对检测不合格项目处理的及时性和规范性,是确保建筑工程结构安全、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但近年来在全区日常检测结果统计以及层级监督检查情况看,材料试验、实体质量检测不合格情况不在少数,并且,责任单位和检测机构也没有将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许多检测不合格结果没有进行闭合处理,或处理时没有处理记录和处理结果,造成部分不合格材料用在工程上,不合格结构构件未及时返修、加固或拆除,给工程结构安全带来严重的质量隐患,因此,为保证主体结构安全,必须加强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管理。

通过加强检测不合格项目的闭合管理,明确、规范我区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管理程序、处理办法以及人员行为标准,使我们全过程掌握工程施工各阶段的材料试验和实体质量检测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检测不合格项目,从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2016年4月,我厅即开始组织专家起草该规定,并于2016年11月形成了第一稿征求意见稿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向各设区市征求意见,有11个单位或个人反馈了意见(其中1家单位或个人未署名,6家单位无意见)。2016年12月,在充分考虑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对文件再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第二稿。2016年12月28日,我厅组织了一次专家论证会,9位到会专家分别提出了修改意见,据此我厅再一次进行修改形成了第三稿(终稿)并通过合法性审查。

二、修订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桂建管〔2013〕11号)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41号)

(四)《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有16条,分别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的概念;明确了闭合检测的时间以及闭合程序;明确了参建有关单位、检测机构对检测不合格项目的处置要求以及监督机构监督要求。

第一、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规定的依据及闭合处理的概念。

第三条至第九条,明确了参建有关单位、检测机构对检测不合格项目的处置要求。

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明确监督机构对不合格项目闭合处理监督的要求。

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明确条文解释机关等其他事项。

附件1和附件2,分别是检测不合格台账样式和检测不合格项目处理方式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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