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广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试行)》?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大力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截至2021年底,全区累计建成在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74座,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达到2.8万吨/日,其中,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达到73.5%,为改善人居生活环境、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区属于后发展、欠发达地区,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不足,设施管理水平不高,以及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等原因,我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总体运营管理水平不高,特别是生活垃圾填埋设施亟需加强监管,提高运营水平。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完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提高设施运营管理水平,确保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稳定、达标运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广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试行)》。
二、《广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投入运营的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厨余垃圾处理厂等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含乡镇的设施)应当纳入监管范围。对于进入调试运行阶段及正式投入运行阶段的新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临时关停及关停后重新启用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停止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达到封场状态进入后期维护与管理期、后期维护与管理期结束达到稳定化运行时期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报送上一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相应调整监管范围和方式。
三、《广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试行)》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等法律法规,及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相关标准规范。同时,参考借鉴北京、广州等市制定出台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
四、《广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试行)》为何提出开展第三方监督?
“十三五”以来,我区不断加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力度,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不断提高。但是由于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专业技术性强,检测手段要求高,我区部分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不具备相应管理经验、技术能力和污染物检测能力。为确保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安全可靠运行,《广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试行)》提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
五、《广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试行)》如何规定现场检查频次?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部分城市对所辖县、区的监管力度不足。为加强行业监管,压实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广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试行)》明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开展全覆盖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各设区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市本级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全覆盖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所辖的县(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全覆盖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各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全覆盖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六、《广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如何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考核评价?
为客观反映每一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状况、管理水平,《广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试行)》提出,制定监管评分细则,根据评分细则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进行动态评分评价。考虑到评分细则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工作部署要求、全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总体情况等适时进行调整,评分细则将另行制定印发。根据《广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试行)》适用范围,将分别制定出台城镇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厨余垃圾处理厂运营的评分细则。评分细则采取百分制,对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各项考核重点内容赋予相应分值。
七、《广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试行)》对检查结果应用有什么规定?
《广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试行)》规定,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评价评分结果及整改意见建议反馈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属地人民政府;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安全隐患或情况特别严重的,将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试行)》(桂环督办函〔2022〕1号)有关规定,报请启动约谈程序;对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桂政办发〔2016〕55号)情形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同时《广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办法(试行)》提出,各地要逐步建立运营绩效付费机制,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生活垃圾处理补贴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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