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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起草说明

2020-02-24 18:30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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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有序推进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进一步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及时化解工程结算纠纷,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我站起草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

(三)《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告》(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号);

(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六)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区住房城乡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建办〔20204号);

(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住房城乡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建办〔20205号)。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分为三项主要内容。

第一项为已发中标通知书及已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处理原则。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 9.10 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一般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如何分担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第二项为尚未招标或非招标尚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处理原则。提出工程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费用等可能的价格波动因素,签订合理的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如建设项目必须在疫情期间施工的,要在合同中明确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行计算。

第三项为应急抢险建设工程计价原则。建议在疫情期间的应急抢险工作原则上应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并提供了相关计算方法和参考标准。

第四项为要求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作为,及时发布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必要时缩短发布周期,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

四、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指导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定向征求了广西建工集团及其子公司(一建、二建、三建、四建、五建、一安、二安、联建、冶建)以及中建八局南方公司、中铁建设南方公司的意见。他们的意见已部分采纳,因内容多有雷同,不再一一赘述。意见中部分涉及到具体的签证及索赔金额,作为规范性文件,不宜作统一规定,故未采纳。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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