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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材料

2019-06-28 18: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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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我区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依据

(一)实施竣工联合验收制度是国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指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要求各地统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的竣工联合验收制度;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联合测绘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编写要点的函》(建办法电〔201914号)也明确要求各省要在2019年制定并实施限时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验收标准和验收时限等内容。

(二)实施竣工联合验收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涉及多个专业工程,要将工程项目作为一个合格产品交付用户,房建市政工程和附属配套设施等各个专业工程必须同时按图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因此,实施房建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联合完成相关专业的验收及配套验收、备案,简化、规范竣工验收程序,是提高工程质量和用户满意度、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

(三)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参考。近年来,已有吉林、陕西、天津、北京、重庆等部分省、直辖市出台了关于竣工联合验收的文件并组织实施,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参考。

综上所述,尽快制定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可行的。

二、主要内容解读

本办法条文共有四章16条和4个附表:

第一条,明确实施依据和目的,提出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的要求。

第二条,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的定义,明确竣工联合验收是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同相关主管部门和企业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专业的验收及配套验收。

第三条,明确各级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要做的工作。

第四条,提出申请竣工联合验收的十二个条件,其他前十一个条件均是根据各专业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具备的必要条件设置,第十二个条件为兜底条款。

第五条,明确联合测绘的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明确建设单位未达到竣工联合验收条件但已具备有关专项验收条件的,也可选择申请专项验收。

第七条,提出房建市政工程与附属配套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

第八条,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所需准备的资料。

第九条,明确竣工联合验收资料审核的程序和时间,以及资料不齐全时的处理措施。

第十条,明确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企业需要做的工作。

第十一条,明确竣工联合验收结果出具的流程。

第十二条,明确联合验收出现异常情况时的处理办法,规定对于联合验收时发现不合格的专业工程,由窗口统一汇总,一次性将整改意见反馈建设单位,终止该工程的联合验收程序;其他合格的专业工程的现场验收结论或监督意见保留有效。

第十三条,提出整改复查的要求,规定各部门(单位)在联合验收时限内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验收的,应重新提出验收结论或监督意见。

第十四条,明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房建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明确各部门(单位)在竣工联合验收办理过程中的责任。

第十六条,明确本办法的实施时间。

附表:一是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包括申请单位基本信息、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成果文件、申请办理事项、申请材料、告知事项和申请条件共七个内容;二是申请竣工联合验收的资料,共20项;三是现场验收和监督的内容标准,共列出9个部门(单位)的现场验收和监督的内容标准;四是竣工联合验收结果通知书的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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