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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完善全区市政基础设施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做好城镇燃气基础设施风险差异化防控和动态化管理,持续提升城镇燃气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厅起草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于2026年4月16日前反馈至我厅城市建设处(含盖章的纸质版和可编辑的电子版),电子版请发送至工作邮箱。
联系人:冯楫;联系电话:0771-2366153;工作邮箱:tcjcrq@zjt.gxzf.gov.cn;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1楼2115室。
附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镇燃气
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
为健全完善全区市政基础设施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做好城镇燃气基础设施风险差异化防控和动态化管理,持续提升城镇燃气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系统化开展城镇燃气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建立科学规范的分级管理体系,将全区城镇燃气企业划分为红(重大风险)、橙(较大风险)、黄(一般风险)、蓝(低风险)四个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管控措施,构建“全员识风险、分层管风险、动态控风险”的长效机制,力争在2026年7月底前完成首轮全行业风险评估与首次分级,8月底前完成首批重大风险企业风险隐患问题整治和复查,逐步促进燃气企业向一般风险、低风险转变,推动企业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管理方式从“全面监管”转向“精准监管”,形成工作常态长效,坚决守牢燃气安全底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稳定。
二、评估范围与风险等级
(一)评估范围
全区所有取得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主体。评估按照《城镇燃气安全风险检查表》开展,采用百分制评价的方式,覆盖燃气机制建设、场站管理、燃气输配、用户使用、重大隐患等多个方面关键环节。
(二)管理分级标准
结合评估得分和实际情况综合确定等级。
红色风险(重大风险):综合评价得分<60分;以及存在《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检查表》(详见附件)中负面清单情况的。
橙色风险(较大风险):60分≤评价得分<75分。
黄色风险(一般风险):75分≤评价得分<90分。
蓝色风险(低风险):评价得分≥90分。
三、实施步骤
2026年9月前重点开展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评估,后续逐渐覆盖汽车加气站。
(一)培训指导阶段(2026年5月15日前完成):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组,通过专家培训会、评估标准解读、现场帮扶等方式,明确工作标准,指导各市、县(市、区)熟悉操作规程,为工作自评打好基础。
(二)县级自评阶段(2026年5月16日—6月15日):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对标《城镇燃气安全风险检查表》,组织专家和人员力量对辖区内企业全面开展评估,通过“智慧燃气监管平台”手机端APP或小程序完成量化评分。结合评分情况及风险情况,形成《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等级自评结果及风险隐患问题整改清单,形成风险隐患整改时限和管控措施,于6月15日前报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
(三)市级复核阶段(2026年6月16日—7月30日):各设区市燃气管理部门对县级自评报告进行全面复核,采取现场核查、资料核验、问询测试等方式,重点核查风险环节评估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红色、橙色等级企业风险隐患整改情况,结合整改情况进一步完善各企业风险评定等级,通过智慧燃气监管平台手机端APP或小程序进行复核。同时,形成市级层面企业《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绘制本行政区域燃气企业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于7月30日前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自治区复查阶段(2026年8月1日—8月30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按比例对全区燃气企业安全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复查,并对复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存在复查结果与实际风险不符的,责令限期重新评估并通报。
(五)常态长效阶段(2026年9月1日起长期坚持):市、县(市、区)结合企业风险情况,强化成果运用,不断促进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企业整改提升和规模化整合,确保每半年开展一次红、橙、黄色等级企业风险复核“全覆盖”,及时动态更新风险情况;自治区层面每半年开展1次抽查复查。力争到2026年年底,红色、橙色等级企业分别减少50%、30%以上,逐步增加黄色、蓝色等级企业。
四、分级管控措施
(一)实施差异化动态管理。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风险等级实施企业差异化动态管理,加强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督检查,将红色、橙色等级的燃气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并纳入本单位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其中,对于红色等级的燃气企业,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于橙色等级的燃气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对于黄色或蓝色等级的燃气企业,可以采用“双随机”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可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或专家团队辅助实施。
(二)采取多种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可综合运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科技推广、技术治理等手段,督促燃气企业及时消除、降低和控制燃气经营风险。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企业同时涉及存在重大隐患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排除重大隐患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无法及时排除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按规定予以停业整顿。
(三)健全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健全完善风险企业挂牌警示制度。对被设区市及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核定为红色等级,或连续两年内三次以上(含)被各级燃气主管部门核定为橙色等级的企业,由设区市及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在各类安全生产考核巡查中被省级或以上安全生产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由自治区燃气主管部门同步挂牌督办。挂牌督办的单位要明确整改时限要求,限期完成风险隐患整改;辖区燃气主管部门应按照差异化动态管理要求加大对被挂牌企业督促指导力度,促进企业尽快完成问题整改,直至风险隐患消除。被挂牌督办的企业整改完成后,逐级向挂牌督办的燃气主管部门申请摘牌,由挂牌的燃气主管部门复核为黄色及以上等级后,方可摘牌。企业在挂牌督办期间暂不予延续燃气经营许可。
(四)强化风险宣传。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渠道发布燃气企业风险预警信息,提出事故防控要求,督促燃气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
五、工作要求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风险分级管控各项工作安排,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分级标准和工作流程开展评价,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或简化流程;鼓励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参与评价工作。要强化工作纪律,将廉政要求贯穿工作全过程,严禁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借机向企业摊派索要,对廉政问题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要严格落实为基层减负要求,严控材料报送频次,不随意增设报表、台账和管控事项。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坚持“统筹开展、综合监管”,做到手续完备、程序规范,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我厅将不定期对各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敷衍塞责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未按要求开展评价或拒不落实管控措施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检查表(2026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17日
附件
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检查表(2026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一、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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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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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隐患或挂牌情形 |
最近一个季度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中,查出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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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季度自治区安委会(自治区安委办)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查出重大隐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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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自治区安委会(自治区安委办)挂牌督办且尚未摘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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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因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被挂牌督办外,有其他事项被自治区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含专班办公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挂牌督办且尚未摘牌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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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被其他行业判定为安全重大隐患情形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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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燃气企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或燃气经营许可未在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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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双重预防机制,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双重预防机制未通过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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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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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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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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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出具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评价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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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厂站安全管理 |
燃气储罐未设置压力、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或虽设置但不具有超限报警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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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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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装卸系统未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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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不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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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厂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设施区域内或建(构)筑物内,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不含报警装置超过设置间距的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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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发现明显燃气泄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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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站内特种设备存在变形、裂缝、严重锈蚀,以及不在检验有效期内运行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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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气设施基础不稳固的(存在基础开裂、倾斜和晃动等不稳固隐患)。储气罐异常沉降或由于沉降造成管线受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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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测试紧急切断装置无效或未完全起效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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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检查中发现人员携带非防爆型电子设备或火种进入生产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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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安全管理 |
企业在巡查巡检过程中,发现在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建有占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却未及时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告或未主动采取消除和防范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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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确需穿过且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外,输配管道在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内敷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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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用户管理 |
燃气经营者在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规定采取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等措施的: 1.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 2.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 3.燃气管道及附件、燃具设置在卧室、旅馆建筑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内。 4.发现用户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安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但未采取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等措施,或虽已书面告知但用户未整改且未采取暂停供气等限制性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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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燃气经营者供应不具有标准要求警示性臭味燃气的(管网末端加臭剂浓度低于8mg/m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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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违反城镇燃气经营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经组织3名或以上专家进行综合论证确认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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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查时间节点前一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
二、机制建设(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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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分值 |
赋分标准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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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
1.设置有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体系。 |
1 |
1.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得0.5分。 2.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体系制度,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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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 |
1.企业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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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足额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总人数的2%,并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职责范围覆盖企业经营活动并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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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3 |
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制度、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设施设备安全巡查巡检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及公示制度、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服务及宣传制度。每项得0.5分,共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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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章制度的执行 |
1.企业、部门和岗位的安全责任范围划定与考核。 |
2 |
1.有明确的企业、部门或岗位责任范围和安全考核标准,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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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年开展安全责任考核的,安全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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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风险辨识与评价。 |
1 |
1.建立完善的风险点清单(包括:设施、部位、场所、区域风险与操作及作业活动类清单)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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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针对已辨识出来的风险点、危险源落实风险分级控制措施的(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培训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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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现场询问2—3名工作人员,熟悉岗位或作业工作的主要风险(重大隐患)以及对应管控措施的,得1分;每1名人员无法答出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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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检查要求。 |
2 |
有与企业双重预防机制要求对应的各类安全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包含检查周期、检查内容、整改要求等;重点查看生产、输配和用户端的检查记录),检查记录能清楚反映风险和隐患情况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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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查出隐患整改情况。 |
1 |
1.有企业自查和燃气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隐患整改台账的(包括:存在问题,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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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在期限内完成所有隐患整改(不含需要停业整改的重大隐患)并记录完善的,得2分;未按时限要求整改完成的,发现一处扣0.5分;扣完为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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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落实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要求情况。 |
1 |
1.已将通过专家评审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应急管理部门或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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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按照应急预案应急物资清单配备应急救援器材,且完好可用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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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的(每年组织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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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投入 |
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
1 |
1.有安全生产费计提或使用台账,且满足计提和使用标准的,得1分。 |
|
|
1 |
2.购买工伤社会保险,且为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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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燃气场站设施(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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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分值 |
赋分标准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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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总平布置 |
1.防火间距。 |
2 |
站内外设施的防火间距、燃气设施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版)的规定。无不符合的,得2分;有1项不符合的,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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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防车道。 |
2 |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生产区应设有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当储罐总容积小于500m3时,应至少设有尽头式消防车道和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消防车道和回车场应保持畅通,无阻碍消防救援的障碍物。全部满足的,得2分;有不满足的,不得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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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站区管理 |
1.警示标志和操作规程。 |
1 |
站区入口或外墙有禁火、限速、禁止使用电子设备等安全警示标志和进站须知、应急疏散指示平面图。各岗位在醒目位置悬挂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警示标志和操作规程无模糊、损坏现象。 全部满足的,得1分;有一处不满足的,扣0.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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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区进出口防冲撞设施。 |
1 |
配置有阻车障等防冲撞设施和实体门,具体安装符合反恐的相关规定。按要求设置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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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员、车辆进出生产区。 |
3 |
抽查近一个月的人员、车辆进出视频录像,无不符合着装要求的人员进出(应着防静电工作服、外来人员戴安全帽,不穿拖鞋、钉鞋,按要求静电释放),无非生产车辆进入生产区的(非生产车辆确需进入生产区,必须佩戴阻火器),得3分。发现1次人员或车辆未按规范要求进入生产区的,扣1分,扣完为止。(发现人员携带非防爆型电子设备或火种进入生产区的按负面清单处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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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艺装置巡检及操作。 |
3 |
抽查近一个月巡检及视频录像操作记录,按照规范要求定时进行巡检,并按照规程要求操作的,得3分。发现1次未按规范要求巡检或操作的,扣1分;扣完为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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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设备设施管理 |
1.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
1 |
生产区入口、工艺装置区入口处装有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按要求安装的,得1分;发现一处应安装而未安装的,不得分;发现一处人体静电消除装置失效或安装位置不合理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
2.工艺管道。 |
1 |
1.管道外表完好无损,外表防腐涂层完好,无腐蚀迹象,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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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管道色标和流向标志清晰正确,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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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站内管线与站外设有阴极保护装置的埋地管道相连时设置有绝缘装置。绝缘装置的绝缘电阻每年进行一次测试。符合要求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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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过滤器外观良好,定期检查前后压差,及时排污。符合要求的,得1分。 |
| ||
|
1 |
5.管道定期检验,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符合要求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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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压装置。 |
0.5 |
1.外表无损伤、油污、锈蚀现象,得0.5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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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调压设施安装稳固,运行正常,无异常喘息、异常压力波动等现象。调压设施进口压力在正常范围内,无超压。全部符合要求的,得2.5分;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
| ||
|
4.安全阀与阀门。 |
2 |
1.安全阀外观应良好无损;在检验有效期内,阀体上应悬挂校验铭牌,并注明下次校验时间,校验铅封应完好;安全阀与保护设备之间的阀门应全开,并应有铅封。 2.阀门应悬挂开关标志牌;阀门外观良好、无严重锈蚀,启闭灵活。 上述全部符合,得2分。上述阀体出现外观问题的,每处扣0.5分;未在检验有效期内或铅封存在问题的,每处扣0.5分;安全阀与保护设备之间的阀门没有全开的,每处扣1分;未正确悬挂开关标志牌的,每处扣0.2分;阀门开关无法灵活启闭的,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 |
| |
|
5.液化天然气储罐与储气管理。 |
3 |
储气系统运行平稳,具备与其供气量相适应的调峰能力,无超温、超压、超液位现象。储气设施在检验有效期内运行。储罐组的防护堤符合相关要求,水封井水位正常无杂物。 上述全部符合,得3分。液化天然气储罐出现异常结霜、冒汗或珠光砂泄漏现象的,每样扣1分;储气系统不满足与其供气量相适应的调峰能力,扣1分;近一个月内出现超温、超压、超液位现象未及时妥善处理的,每次扣1分;储气设施未在检验有效期内的,扣1分;无防护堤或防护堤高度不足的,扣1分,防护提破损扣0.5分;水封井水位不正常或有杂物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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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气化装置。 |
1 |
气化装置进口端的液相管道设有紧急切断装置。符合设置要求的,得1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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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槽车安全管理和液化天然气装卸。 |
2 |
1.建立在本站定点装卸的槽车安全管理档案;近1个月内卸载的槽车均具有有效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得0.5分。 2.装卸软管外表应完好无损、处于自然伸缩状态。装卸软管处于强力弯曲状态无强力弯曲。恢复常温的软管其接口应采取封堵措施。装卸软管定期检查维护。全部符合,得1.5分。存在装卸软管破损、软管强力弯曲状态、软管无封堵措施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未按要求定期检查维护的,扣0.5分;最多扣1.5分。 (不采用槽车装卸液化天然气的,不涉及该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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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 |
1 |
1.数据采集系统正确动态显示采集工艺参数和设备状态,有事件报警功能且正确记录事件,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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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数据采集系统可以通过控件远程控制场站上电动阀、紧急切断阀等设备,且可以远程设定报警参数、控制参数等,得1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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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视频监控全面,无盲区死角,得1分。存在一处盲区和死角扣0.5分;90天内出现录像记录空白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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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安全装置、附件及检测检验 |
1.压力表、液位计。 |
1 |
1.压力表、液位计应规范安装、外观完好,正确标注上限、下限标识。读数处于正常操作范围,现场显示数据与远传显示数据保持一致。均符合的,得1分;有一处不符合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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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压力表、液位计在检定周期内,检定标签应贴在表壳上,并注明下次检定时间。均符合的,得1分;有一处不符合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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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压力表、液位计报警联锁功能完好有效。均符合的,得1分;有一处失效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
|
2.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
1 |
燃气厂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设施区域内或建(构)筑物内,正确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正确设置的,得1分;有一处不符合设置间距要求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
|
1 |
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每年校准一次,并在有效期内。均符合的,得1分;有一处不符合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
|
3 |
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报警联锁功能完好有效。均符合的,得3分;现场测试有一处失效的不得分。 |
| ||
|
3.防雷、防静电检测。 |
2 |
防雷、防静电检测应定期检测并在有效期内。均符合的,得2分;有一处不符合的,扣1分;扣完为止。 |
| |
|
4.设施设备接地。 |
1 |
厂站内各类相关设施设备均按要求规范接地,确保接地符合规定。均符合的,得1分;有一处不符合的,扣0.2分;扣完为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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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站控系统 |
2 |
对厂站内的站控系统、紧急停车装置、远程控制切断系统、监测报警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等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专项测试检查。 查看本季度(本季度尚未开展的,可查看上一季度)测试记录,开展测试并测试合格的(含整改后合格的),得2分;有一处不符合且未整改的,扣1分,扣完为止;本季度和上一季度均未开展的,不得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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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绝缘防爆系统检查 |
2 |
对厂站内的设备、进出站绝缘装置、电气防爆系统等至少 每半年进行1次专项检查和维护保养。 查看最近半年的专项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记录齐全且合格的(含整改后合格的),得2分;有一处不合格且未整改的,扣1分,扣完为止;最近半年未开展的,不得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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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用辅助设施。 |
1.消防泵房。 |
1 |
消防泵房运行良好,水量、水质符合有关规定,消防水系统及火灾报警系统运行正常。符合要求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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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紧急切断装置和放散装置。 |
1 |
按规定设置紧急切断、放散装置,并定期巡检维护保养。经测试功能完好有效,得1分。(出现故障按负面清单处理) |
| |
|
3.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
1 |
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并按要求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功能完好有效。符合要求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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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燃气管道输配(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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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分值 |
赋分标准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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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管网信息情况 |
1.管网信息管理系统。 |
1 |
建立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并具备数据采集与监控功能,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设备设施安全运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管理。符合要求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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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本单位完备的燃气管网现状资料。 |
1 |
查看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内市政管、庭院管资料。 1.资料完整率≥90%,得1分。 2.90%>资料完整率≥80%,得0.5分。 3.资料完整率≤80%,不得分。 |
| |
|
十一、管网运行维护状况 |
1.管网按规定进行巡视和巡检。 |
3 |
检查近一个季度的管网巡视和巡检记录。 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GB/T51474-2025)相关要求开展的,巡视和巡检资料完整准确,得3分。未按要求进行巡视和巡检的,或巡视和巡检资料不完整准确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
|
|
2.管网相邻第三方施工管理。 |
3 |
检查近一个季度的管网相邻最小控制范围内第三方施工管理记录。燃气企业按照规定提供管道信息,协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或监护,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符合上述要求的,得3分;每发现一处未按要求落实的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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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道更新。 |
2 |
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技术规程》(GB/T51474-2025)要求进行管道评估,不符合要求的管道制定落实维修更新计划和方案。 有本年度和上一年度的管道评估情况和更新计划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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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线标志和附属阀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 |
1 |
1.按照《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规范设置管线标志,标志应清晰。 2.附属阀门设备设施完整有警示标志,无锈蚀、破损、防腐层失效等问题。 随机查看,无问题的得1分;发现一处问题的扣0.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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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管线安全设施 |
2 |
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报废的,应当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立即进行恢复。 安全设施符合设置要求的,得2分;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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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特种设备管理 |
特种设备登记。 |
1 |
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置于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符合要求的得1分;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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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档案。 |
1 |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技术资料;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巡检记录;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符合要求的得1分;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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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养护。 |
1 |
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巡检,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确保齐全有效,并做好记录。 符合要求的得1分;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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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户管理(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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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分值 |
赋分标准(分数扣完为止)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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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用户信息管理 |
1.建立用户信息化管理系统. |
1 |
建立用户信息化管理系统,记录用户基础信息查询,数据准确、真实。按要求建立的,得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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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订供用气合同。 |
2 |
供用气合同应按《燃气服务导则》要求签订,信息完整,长期存档。抽查10户(非居用户、居民用户各5户),按要求签订了供气合同的,得2分;每发现一户未按要求签订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
|
3.规范工作流程。 |
2 |
建立完善用户报装、现场查勘、设计安装、验收通气、安全检查、维抢修等工作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符合要求的得2分;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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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用户安全宣传和安全检查 |
1.入户安全检查制度 |
1 |
建立完善入户安全检查制度、工作流程,检查内容、周期符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技术规程》(GB/T51474-2025)等相关规定。符合要求的得1分。 |
|
|
2.入户安全检查记录 |
1 |
入户安全检查时应当履行隐患和用气安全常识告知义务,将检查出的隐患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并留存告知内容的副本;对用户设施的入户安全检查应当有详细记录,记录保存周期符合有关要求。 抽查近一个月内10次入户安检记录,达到要求的,得1分;每发现一处问题,扣0.2分;扣完为止。 出现负面清单中“燃气用户管理”所述情况的,按负面清单处理。 |
| |
|
3.入户安全检查频次 |
4 |
安检频次:居民用户不应少于1次/年、非居用户不应少于1次/半年。 抽查近一个季度内10次入户安检记录: 1.入户安检率≥90%,得4分。 2.90%>入户安检率≥80%,得3分。 3.80%>入户安检率≥70%,得2分。 4.70%>入户安检率≥60%,得2分。 5.入户安检率≤60%,不得分。 注:对“到访不遇”户,一个季度内分别在3次以上不同时段(上班、下班、节假日)均到访不遇,且燃气用气量无明显变化的,重新抽检。 |
| |
|
4.建立到访不遇台账 |
1 |
及时掌握到访不遇、拒绝入户的用户情况,建立完善相应的清单台账,并有回访复查记录。按要求建立到访不遇台账的,得1分。 |
| |
|
5.建立用户隐患整改闭环跟踪机制。 |
1 |
1.建立入户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台账并对隐患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得1分。 |
| |
|
2 |
2.及时整治燃气企业责任权属的隐患。抽查4处近期企业责任隐患,按照整改期限整改完毕的,每处得0.5分。 |
| ||
|
2 |
3.督促指导用户责任权属隐患整改。抽查4处近期用户责任隐患,已完成整改,或未完成整改但采取了限制性措施的,每处得0.5分。 |
| ||
|
- |
出现负面清单中“燃气用户管理”所述情况的,按负面清单处理。 |
| ||
|
十五、用户服务和维修抢修 |
1.24小时服务和维抢修热线电话。 |
1 |
对外公布24小时抢修电话,并保证抢修电话24小时畅通,应急接警电话具备录音功能。得1分。 |
|
|
2.明确处置程序。 |
1 |
企业制定职责范围内用户燃气设施故障、燃气泄漏报警、接警、处警的工作程序,接警、处警迅速,相关记录完整、准确。符合要求的,得1分。 |
| |
|
3.应急值守。 |
2 |
燃气经营企业配备满足事故应急和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人员、装备、物资和场所等应急资源,并使其处于良好状。应急抢修人员和车辆保持24小时值守状态。 符合要求的,得2分;未齐备应急人员、装备、物资和场所、车辆,或应急抢修人员和车辆未24小时值守的,不得分。 |
| |
|
4.用户服务人员具备负责资格,配备相应的工器具和防护用品。 |
2 |
对运行、维护、抢修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后方可持证上岗;企业应为抢修、维修人员配备相应的工器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抽查用户服务人员的上岗资料、工器具及个人防护用品,符合要求的,得2分;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评分说明:
一、采用百分制评分,各考评项最低分为0分,企业不涉及的考评项不计分,最终评分换算成百分制,并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最终得分=(评定实际得分总分/涉及项分数之和)x100
二、安全评估推荐采用得分制,最终换算成百分制后,确定安全等级。
三、企业存在负面清单情形的,直接评定为红色等级。
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检查表(2026版)
(瓶装经营企业)
一、负面清单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
存在重大隐患或挂牌督办情形 |
在最近一个季度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中,查出重大隐患。 |
|
在最近一个季度自治区安委会(自治区安委办)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查出重大隐患。 | |
|
被自治区安委会(自治区安委办)挂牌督办且尚未摘牌。 | |
|
除因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被挂牌督办外,有其他事项被自治区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含专班办公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挂牌督办且尚未摘牌的。 | |
|
存在被其他行业判定为安全重大隐患情形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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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燃气企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或燃气经营许可未在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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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双重预防机制,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双重预防机制未通过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
|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
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 |
|
无法出具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评价报告。 | |
|
燃气厂站安全管理 |
燃气储罐未设置压力、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或虽设置但不具有超限报警功能。 |
|
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 | |
|
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装卸系统未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 |
|
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不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 | |
|
燃气厂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设施区域内或建(构)筑物内,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不含报警装置超过设置间距的情形) | |
|
现场检查发现明显燃气泄露。 | |
|
场站内特种设备存在变形、裂缝、严重锈蚀,以及不在检验有效期内运行的。 | |
|
储气设施基础不稳固的(存在基础开裂、倾斜和晃动等不稳固隐患)。储气罐异常沉降或由于沉降造成管线受损。 | |
|
现场测试紧急切断装置无效或未完全起效的。 | |
|
抽查检查中发现人员携带非防爆型电子设备或火种进入生产区的 | |
|
气瓶安全管理 |
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
|
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
|
充装、销售不合规的气瓶或超期未检的气瓶。 | |
|
瓶装气供应站 |
瓶装气供应站未载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未取得燃气经营合格标识。 |
|
瓶装气企业或供应站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行为。 | |
|
瓶装气供应站不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第8章“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中关于房屋建筑、位置和各类间距的要求,或耐火等级低于二级。 | |
|
燃气用户管理 |
燃气经营者在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规定采取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等措施的: 1.使用YSP118/49.5或YSP118/液/49.5型号的气瓶且气瓶在所服务建筑的室内的。 2.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公斤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或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 3.气瓶设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内的。 4.发现用户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安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但未采取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等措施,或虽已书面告知但用户未整改且未采取暂停供气等限制性措施的。 |
|
未建立配送管理系统且无法提供随瓶安检情况的;或近3个月充装量与随瓶安检比例低于60%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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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燃气经营者供应不具有标准要求警示性臭味燃气的,或经营者无法提供当前销售的燃气加臭证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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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违反城镇燃气经营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经组织3名或以上专家进行综合论证确认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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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查时间节点前一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
二、机制建设(21分)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分值 |
赋分标准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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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
1.设置有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体系。 |
1 |
1.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得0.5分。 2.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体系制度,得0.5分。 |
|
|
2.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 |
1.企业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得1分。 |
| |
|
1 |
2.足额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总人数的2%,并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职责范围覆盖企业经营活动并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得1分。 |
| ||
|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3 |
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制度、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设施设备安全巡查巡检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及公示制度、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服务及宣传制度。每项得0.5分,共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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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章制度的执行 |
1.企业、部门和岗位的安全责任范围划定与考核。 |
2 |
1.有明确的企业、部门或岗位责任范围和安全考核标准,得1分。 |
|
|
2.每年开展安全责任考核的,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的,得1分。 |
| |||
|
2.开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风险辨识与评价。 |
1 |
1.建立完善的风险点清单(包括:设施、部位、场所、区域风险与操作及作业活动类清单)的,得1分。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制度未通过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的,按负面清单处理。 |
| |
|
1 |
2.针对已辨识出来的风险点、危险源落实风险分级控制措施的(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培训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得1分。 |
| ||
|
1 |
3.现场询问2—3名工作人员,熟悉岗位或作业工作的主要风险(重大隐患)以及对应管控措施的,得1分;每1名人员无法答出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
|
3.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检查要求。 |
2 |
有与企业双重预防机制要求对应的各类安全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包含检查周期、检查内容、整改要求等;重点查看生产、输配和用户端的检查记录),检查记录能清楚反映风险和隐患情况的,得2分。 未建立双重预防机制或机制未通过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的,按负面清单处理。 |
| |
|
4.查出隐患整改情况。 |
1 |
1.有企业自查和燃气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隐患整改台账的(包括:存在问题,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得1分。 |
| |
|
2 |
2.在期限内完成所有隐患整改(不含需要停业整改的重大隐患)并记录完善的,得2分;未按时限要求整改完成的,发现一处扣0.5分;扣完为止。 |
| ||
|
5.落实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要求情况。 |
1 |
1.已将通过专家评审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应急管理部门或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的,得1分。 |
| |
|
1 |
2.按照应急预案应急物资清单配备应急救援器材,且完好可用的,得1分。 |
| ||
|
1 |
3.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的(每年组织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得1分。 |
| ||
|
四、安全投入 |
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
1 |
1.有安全生产费计提或使用台账,且满足计提和使用标准的,得1分。 |
|
|
1 |
2.购买工伤社会保险,且为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得1分。 |
|
三、燃气设施(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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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分值 |
赋分标准 |
得分 |
|
五、总平布置 |
1.防火间距。 |
2 |
站内外设施的防火间距、燃气设施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的规定。无不符合的,得2分;有1项不符合的,扣1分;扣完为止。 |
|
|
2.消防车道。 |
2 |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应设有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当储罐总容积小于500m3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面积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消防车道和回车场应保持畅通,无阻碍消防救援的障碍物。全部满足的,得2分;有不满足的,不得分。 |
| |
|
3.储罐数量 |
1 |
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应少于两台(不含残液罐),储罐区管道设计应能满足方便倒罐的操作。 符合要求的,得1分;正常在用的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少于两台,或不能实现倒罐操作的不得分。 |
| |
|
六、站区管理 |
1.警示标志和操作规程。 |
1 |
站区入口和外墙有禁火、限速、禁止使用电子设备等安全警示标志和进站须知、应急疏散指示平面图。各岗位在醒目位置悬挂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警示标志和操作规程无模糊、损坏现象。 全部满足的,得1分;有一处不满足的,扣0.2分;扣完为止。 |
|
|
2.生产区进出口防冲撞设施。 |
1 |
配置有阻车障等防冲撞设施和实体门,具体安装符合反恐的相关规定。按要求设置的,得1分。 |
| |
|
3.人员、车辆进出生产区。 |
3 |
抽查近一个月的人员、车辆进出视频录像。无不符合着装要求的人员进出(应着防静电工作服、外来人员戴安全帽,不穿拖鞋、钉鞋、按要求释放静电);无非生产车辆进入生产区(非生产车辆确需进入生产区,必须佩戴阻火器);燃气运输车等生产车辆进入站内逐车进行安全检查。 均符合的,得3分。发现1次人员或车辆未按规范要求进入生产区的,扣1分,最多扣3分。(发现人员携带非防爆型电子设备或火种进入生产区的按负面清单处理) |
| |
|
4.气瓶摆放。 |
2 |
1.灌瓶间、瓶库内气瓶按实瓶区、空瓶区分组布置,设置明显分区标志。 2.气瓶摆放层数符合要求,YSP35.5气瓶和YSP35.5以下气瓶不超过两层,YSP118气瓶单层摆放。 3.实瓶不超过6排,同时预留通道宽度0.8m以上。 4.气瓶直立摆放,且不得露天摆放。 5.保持瓶库通风条件合规。不得有无关物品堆放。 未发现问题的,得2分;每发现一处,扣0.5,扣完为止。 |
| |
|
5.巡检及操作。 |
3 |
抽查近一个月巡检及视频监控操作记录,按照规范要求定时进行巡检,并按照规程要求操作的,得3分。发现1次未按规范要求巡检或操作的,扣1分;扣完为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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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设备设施管理 |
1.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
1 |
生产区入口、工艺装置区入口处装有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按要求安装的,得1分;发现一处应安装而未安装的,不得分;发现一处人体静电消除装置失效或安装位置不合理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
2.工艺管道。 |
1 |
1.管道外表完好无损,外表防腐涂层完好,无腐蚀迹象,得1分。 |
| |
|
1 |
2.管道色标和流向标志清晰正确,得1分。 |
| ||
|
1 |
3.管道定期检验,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符合要求的,得1分。 |
| ||
|
3.安全阀与阀门。 |
2 |
1.安全阀外观应良好无损;在检验有效期内,阀体上应悬挂校验铭牌,并注明下次校验时间,校验铅封应完好;安全阀与保护设备之间的阀门应全开,并应有铅封。 2.阀门应悬挂开关标志牌;阀门外观良好、无严重锈蚀,启闭灵活。 上述全部符合,得2分。上述阀体出现外观问题的,每处扣0.5分;未在检验有效期内或铅封存在问题的,每处扣0.5分;安全阀与保护设备之间的阀门没有全开的,每处扣1分;未正确悬挂开关标志牌的,每处扣0.2分;阀门开关无法灵活启闭的,每处扣0.5分。扣完为止。 |
| |
|
4.储罐 |
1 |
地上储罐每半年应检测储罐基础沉降情况。按要求检测的,得1分。[储气设施(储罐)基础出现问题的按负面清单处理] |
| |
|
3 |
储气系统运行平稳,无超温、超压、超液位现象。储气设施在检验有效期内运行。储罐组的防护堤符合相关要求,水封井水位正常无杂物。 上述全部符合,得3分。近一个月内出现超温、超压、超液位现象未及时妥善处理的,每次扣1分;储气设施未在检验有效期内的,扣1分;无防护堤或防护堤高度不足的,扣1分,防护提破损扣0.5分;水封井水位不正常或有杂物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
|
5.槽车安全管理和液化石油气装卸。 |
0.5 |
1.建立在本站定点装卸的槽车安全管理档案;近一个月内卸载的槽车均具有有效危险物品运输资质,得0.5分。 |
| |
|
0.5 |
2.进站装卸的液化石油气须提供气质报告,气质符合规定要求。提供近一个季度的液化石油气气质报告的,得0.5分。 |
| ||
|
0.5 |
3.建立本站液化石油气装卸量管理档案。提供近半年的液化石油气装卸量管理档案的,得0.5分。 |
| ||
|
1.5 |
4.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装卸应采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卸管外表应完好无损,定期检查维护,有检查维护记录,达到使用寿命后应及时更换。 (2)万向充装管道快装接头与管道之间应设有阀门,阀门的启闭应灵活,无泄漏现象。 (3)万向充装管道的拉断装置应正确设置。装卸台及装卸设施的静电接地装置正常使用。 以上均符合的,得1.5分;出现不符合现象的,不得分。 |
| ||
|
6.烃泵和压缩机 |
2 |
1.压缩机和烃泵按照“一用一备”设置,备用设备应完好。 2.压缩机和烃泵的运行应平稳,无异常响声、部件过热及异常振动等现象。 3.压缩机和烃泵运行应符合设备运行参数应处于正常范围内。 上述均符合的,得2分;出现不符合现象的,不得分。 |
| |
|
7.放散管 |
2 |
1.地上储罐安全阀放散管管口高出储罐操作平台2.0m以上,且高出地面5.0m以上;地下储罐安全阀放散管管口高出地面2.5m以上。 2.管道安全阀和放散阀的放散管管口高出地面2.5m以上。 3.放散管管径不小于安全阀的出口管径。 4.放散管保持通畅且畅通措施完好,防雨帽设置完好。 以上均符合的,得2分。有一处高度、通畅措施或防雨帽设置不符合的,扣0.5分;有一处管径不符合的,扣1分。扣完为止。 |
| |
|
8.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 |
1 |
1.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正确动态显示采集工艺参数和设备状态,有事件报警功能且正确记录事件,得1分。 |
| |
|
1 |
2.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可以远程关闭场站上烃泵压缩机、电动阀、紧急切断阀等设备,且可以设定报警参数、控制参数等,得1分。 |
| ||
|
1 |
3.视频监控全面,无盲区死角,得1分。存在一处盲区和死角扣0.5分;90天内出现录像记录空白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 ||
|
八、安全装置、附件及检测检验 |
1.压力表、液位计。 |
1 |
1.压力表、液位计应规范安装、外观完好,正确标注上限、下限标识。读数处于正常操作范围,现场显示数据与远传显示数据保持一致。均符合的,得1分;有一处不符合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
1 |
2.压力表、液位计在检定周期内,检定标签应贴在表壳上,并注明下次检定时间。均符合的,得1分;有一处不符合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
|
3 |
3.压力表、液位计报警联锁功能完好有效。均符合的,得1分;有一处失效的,不得分。 |
| ||
|
2.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
1 |
燃气厂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设施区域内或建(构)筑物内,正确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正确设置的,得1分;有一处不符合设置间距要求的,不得分。 |
| |
|
1 |
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每半年检查一次,每一年标定一次,并在有效期内。均符合的,得1分;有一处不符合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
|
3 |
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报警联锁功能完好有效。均符合的,得3分;现场测试有一处失效的不得分。 |
| ||
|
3.防雷、防静电检测。 |
2 |
防雷、防静电检测应定期检测并在有效期内。均符合的,得2分;有一处不符合的,扣1分;扣完为止。 |
| |
|
4.设施设备接地。 |
1 |
厂站内各类相关设施设备均按要求规范接地,确保接地符合规定。均符合的,得1分;有一处不符合的,扣0.2分;扣完为止。 |
| |
|
5.站控系统 |
2 |
对厂站内的站控系统、紧急停车装置、远程控制切断系统、监测报警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等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专项测试检查。 查看本季度(本季度尚未开展的,可查看上一季度)测试记录,开展测试并测试合格的(含整改后合格的),得2分;有一处不符合且未整改的,扣1分,扣完为止;本季度和上一季度均未开展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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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绝缘防爆系统检查 |
2 |
对厂站内的设备、进出站绝缘装置、电气防爆系统等至少 每半年进行1次专项检查和维护保养。 查看最近半年的专项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记录齐全且合格的(含整改后合格的),得2分;有一处不合格且未整改的,扣1分,扣完为止;最近半年未开展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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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用辅助设施。 |
1.消防泵房。 |
1 |
消防泵房运行良好,水量、水质符合有关规定,消防水系统及火灾报警系统运行正常。符合要求的,得1分;有一处不符合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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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紧急切断装置和放散装置。 |
1 |
按规定设置紧急切断、放散装置,并定期巡检维护保养。经测试功能完好有效,得1分。(出现故障按负面清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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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
1 |
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并按要求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功能完好有效。符合要求的,得1分;有一处不符合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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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发火地面 |
1 |
灌瓶间、机泵房、瓶库(无燃气新瓶库除外)、罐区地面采用撞击不产生火花的材料铺设,且施工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均符合的,得1分;有一处不符合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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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供配电系统 |
1 |
供配电系统按“二级负荷”要求配置。发电机应具有停电自动启动功能。 均符合的,得1分;有一处不符合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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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瓶装气供应站(17分,抽查1个供应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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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项目 |
检查内容 |
分值 |
赋分标准(分数扣完为止)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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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供应站管理 |
1.警示标志和操作规程。 |
1 |
入口和外墙有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在醒目位置悬挂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警示标志和操作规程无模糊、损坏现象。 全部满足的,得1分;有一处不满足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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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人员着装。 |
1 |
抽查近一个月的视频录像或现场检查,供应站工作人员着防静电工作服,不穿拖鞋、钉鞋。 全部满足的,得1分;有一处不满足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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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
1 |
正确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在有效期内,每半年检查一次,每一年标定一次。 全部满足的,得1分;有一处不满足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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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间断电源设施。 |
1 |
泄漏报警系统配置UPS不间断电源且具备泄漏报警远传功能,瓶库、营业室设置应急照明设施且保持完好。 全部满足的,得1分;有一处不满足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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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瓶库内电气设施。 |
1 |
瓶库内电气设施均应防爆,隔离密封措施完好,电缆和接线盒处无破损和空隙。 全部满足的,得1分;密封措施不符合要求、电缆和接线盒处有破损或空隙的,不得分。瓶库内电气设施不满足防爆要求的,按负面清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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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全防护系统 |
1 |
非营业时间无人值守的III类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时,应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 III类瓶库符合要求的,得1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I类、II类瓶库不参与该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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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瓶装气供应瓶库 |
1.瓶库设置 |
3 |
1.通风要求 被动通风(自然通风):每个房间安装2个通到室外的下通风百叶窗,瓶组间通风口的总面积不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3%,通风口底边离地面要低于0.2m。 主动通风(机械通风):当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采用防爆轴流风机,通风量应符合有关规定(正常工作时,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通风时,事故排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不工作时,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3次/h确定) 2.瓶库门、窗应向外开。 3.瓶库与毗连建筑之间应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 4.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面层。 5.每50m2至少应设置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个,且每个房间不少于2个,每个设置点不宜超过5具。灭火器应完好有效,有定期检查记录。 上述均满足的,得3分。通风条件不满足要求的,每处扣1分;瓶库门、窗未向外开的,每处扣1分;瓶库与毗连建筑之间未设无门、窗洞口实体墙的,每处扣1分;地面未设置撞击时不产生火花面层的,扣2分;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或灭火器失效、无定期检查记录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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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气瓶摆放。 |
2 |
1.瓶库内气瓶按实瓶区、空瓶区分组布置,设置明显分区标志。 2.气瓶摆放层数符合要求,YSP35.5气瓶和YSP35.5以下气瓶不超过两层,YSP118气瓶单层摆放。 3.实瓶不超过6排,同时预留通道宽度0.8m以上。 4.气瓶直立摆放,且不得露天摆放。 5.保持瓶库通风条件合规。不得有无关物品堆放。 6.实瓶存量不得超过供应合格标识上核准的规模。 未发现问题的,得2分;每发现一处,扣0.5,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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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
1 |
瓶库区入口处装有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按要求安装的,得1分;未安装的或失效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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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最后一公里”配送 |
配送车辆。 |
4 |
使用载货的正三轮摩托车或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作为配送车辆,供应站点配备1辆及以上正三轮车配送车辆。 达到要求的得1分;发现采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如电动自行车等)配送,或配送车辆不足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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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标识 |
1 |
车身两侧印制二类危险货物的菱形标志、“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企业标志、企业送气热线电话和核载气瓶重量或者数量等标识。 符合要求的,得1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2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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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户服务管理(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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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分值 |
赋分标准(分数扣完为止)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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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用户信息管理 |
1.建立用户信息化管理系统。 |
1 |
建立用户信息化管理系统,记录用户基础信息查询,数据准确、真实。按要求建立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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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订供用气合同。 |
2 |
供用气合同应按《燃气服务导则》要求签订,信息完整,长期存档。抽查10户(非居用户、居民用户各5户),按要求签订了供气合同的,得2分;每发现一户未按要求签订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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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用户安全宣传和安全检查 |
1.入户安全检查制度。 |
1 |
建立完善入户安全检查制度、工作流程,检查内容、周期符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技术规程》(GB/T51474-2025)等相关规定。符合要求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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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随瓶安检。 |
4 |
1.随瓶安检比例:在管理系统内,核实近3个月充装和安检的比例。 随瓶安检率≥75%,得4分。 75%≥随瓶安检率>70%,得3分。 70%≥随瓶安检率>65%,得2分。 65%≥随瓶安检率>60%,得1分。 随瓶安检率<60%或未建立配送管理系统的,按照负面清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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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随瓶安检质量:在管理系统内抽检近3个月10户已随瓶安检用户情况(非居用户、居民用户各5户)。 随瓶安检率准确率≥75%,得4分。 75%≥随瓶安检率准确率>70%,得3分。 70%≥随瓶安检率准确率>65%,得2分。 65%≥随瓶安检率准确率>60%,得1分。 随瓶安检率准确率<60%,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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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检查记录 |
1 |
安全检查时应当履行隐患和用气安全常识告知义务,将检查出的隐患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并留存告知内容的副本;对用户设施的入户安全检查应当有详细记录,记录保存周期符合有关要求。 抽查入户安检记录,发现问题全部以书面形式告知用户的,得1分;每发现一处问题,扣0.2分;扣完为止。 出现负面清单中“燃气用户管理”所述情况的,按负面清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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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提气。 |
4 |
抽查近1个月燃气场站、供应站点大门监控录像。 无自提气现象的,得4分;每发现1起自提气现象,扣0.5分,扣完为止。无法提供燃气场站、供应站点大门监控录像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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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用户隐患整改闭环跟踪机制。 |
1 |
1.建立入户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台账并对隐患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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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及时整治燃气企业责任权属的隐患。抽查4处近期企业责任隐患,按照整改期限整改完毕的,每处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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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督促指导用户责任权属隐患整改。抽查4处近期用户责任隐患,已完成整改,或未完成整改但采取了限制性措施的,每处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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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负面清单中“燃气用户管理”所述情况的,按负面清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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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用户服务和维修抢修 |
1.24小时服务和维抢修热线电话。 |
1 |
对外公布24小时抢修电话,并保证抢修电话24小时畅通,应急接警电话具备录音功能。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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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处置程序。 |
1 |
企业制定职责范围内用户燃气设施故障、燃气泄漏报警、接警、处警的工作程序,接警、处警迅速,相关记录完整、准确。符合要求的,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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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急值守。 |
2 |
燃气经营企业配备满足事故应急和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人员、装备、物资和场所等应急资源,并使其处于良好状。应急抢修人员和车辆保持24小时值守状态。 符合要求的,得2分;未齐备应急人员、装备、物资和场所、车辆,或应急抢修人员和车辆未24小时值守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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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户服务人员具备负责资格,配备相应的工器具和防护用品。 |
2 |
运行、维护、抢修人员应培训和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后方可上岗;企业应为运行、维护、抢修人员配备相应的工器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抽查用户服务人员的上岗资料、工器具及个人防护用品,符合要求的,得2分;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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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说明:
一、采用百分制评分,各考评项最低分为0分,企业不涉及的考评项不计分,最终评分换算成百分制,并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最终得分=(评定实际得分总分/涉及项分数之和)x100
二、安全评估推荐采用得分制,最终换算成百分制后,确定安全等级。
三、企业存在负面清单情形的,直接评定为红色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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