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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完善“保障+市场”住房供应体系,因城施策控增量、去库存、优供给,规范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我厅研究起草了《广西规范开展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3月24日前将意见反馈表(详见附件2)发送至我厅住房保障处工作邮箱。
联系人:王玉涛;联系电话:0771-2366216;工作邮箱:zfbzc@zjt.gxzf.gov.cn。
附件:1.广西规范开展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广西规范开展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工作指南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完善“保障+市场”住房供应体系,因城施策控增量、去库存、优供给,规范开展我区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选定收购主体
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可选定培育若干家符合条件的专业化、规模化区直或地方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形成规模效应,选定的企业及其所属集团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且符合商业银行授信要求。
二、规范收购流程
各地要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流入、商品房市场库存水平、现有保障性住房存量及运营情况等因素,坚持以需定购,合理确定收购计划,完善制度保障,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原则,有序推进收购存量商品房各项工作,收购规模应与本地区住房保障水平相适应。
(一)完善制度保障。
1.城市层面。各设区市要制定保障性住房配售或租赁管理办法,明确分配对象、配售配租定价机制和具体方案;制定收购管理办法,明确收购主体、购买对象、商品房收购定价机制、及时配售配租要求等,要坚持以需定购、确保收购规模适度、定价合理;制定资金监管细则,明确对收购主体贷款资金用途和房地产企业出售商品房所得资金用途的监管安排。
2.收购主体层面。各收购主体应严格按照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售或租赁管理办法,针对所收购项目制定收购、改造及运营管理方案,坚持市场化运营,相关经营收入应能够覆盖贷款本息。
(二)摸清需求底数。各设区市要通过住房保障轮候库摸清住房困难群众需求,建立动态摸底与校验机制,结合现有保障性住房存量及运营情况,明确保障性住房供需情况。
(三)确保供需匹配。健全常态化房源征集机制,按照“征集一批、筛选一批、储备一批”原则,对征集项目围绕土地规划、户型面积、抵押查封、工程建设、区位配套、资金平衡等方面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纳入房源储备库。各市、县(市、区)应健全住房保障轮候库,当轮候人数大于拟收购房源套数1.2倍时,拟收购项目可申报纳入收购计划。
(四)规范申报流程。各设区市负责汇总城市所辖县(市、区)收购计划及项目,并会同同级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根据本地区人口规模、土地供应、商品房市场库存、保障性住房轮候需求、资金保障等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在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基础上,提出本市收购存量商品房收购计划。收购计划需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
三、提高收购房源质量
拟收购房源可为已建成的存量商品房(包括住宅、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等),纳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的在建未售商品房,司法处置的已竣工验收、未售商品房等。拟收购房源宜集中布局,形成规模效应,单个小区收购套数不宜少于30套,并满足“三合适”基本条件。
(一)面积合适。收购房源户型、面积应与用途相匹配,收购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以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为主;收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为主,3居室以上户型应按“间”进行管理并完善运营方案,可针对二孩及以上家庭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标准。
(二)价格合适。收购价格(不含装修)应符合市场规律,满足“群众可负担,资金能平衡”要求,可分别通过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第三方独立评估,或按照成本法、备案折价法进行测算,以最低价作为收购价格上限,原则上不宜高于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平均售价的70%。其中,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收购价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
(三)区位和配套合适。拟收购房源应满足“供需匹配、职住平衡”要求,处于交通便利、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位,小区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完善,避免远郊、乡镇、配套设施不完善以及舆情问题未解决房源。
四、避免房源闲置
对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宜配租则配租、宜配售则配售,收购房源不得长期闲置,配售配租过程确保公平公正。收购房源为已建成未售商品房的,应在收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产权移交,六个月内开展配售配租;收购房源为在建未售商品房的,应在收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竣工验收,十二个月内开展配售配租。以设区市为单位,已收购项目配售配租率未达到50%的,原则上不得开展新项目收购。
五、规范资金使用
(一)资金专户管理。收购主体应在贷款银行开立住房城乡建设、金融机构、收购主体三方监管专户,确保贷款发放、使用、回收均通过该账户办理,所获贷款资金单列账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二)规范资金使用。收购主体所获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存量商品房收购以及必要的装修改造等合理支出,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或销售回款应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所得资金在偿还本项目债务后仍有结余的,可用于归还集团从本市其他未建成项目抽调的预售资金或用于建设其在本市的未完工项目,防止抽逃转移。拟收购项目享受过中央财政支持的,不得重复申领财政补助资金。
附件2
意见反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及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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