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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加强全区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5-12-10 16:3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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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全区国有土地上的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化解房屋使用安全风险,我厅结合第一次征求意见反馈情况,修改完善后形成《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区城镇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于20251212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黎浩;联系电话:0771-2366015;工作邮箱gxfgb@zjt.gxzf.gov.cn

附件:1.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区城镇既有房屋

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 第一次征求意见反馈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28

(公开前需经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附件1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区城镇

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全区国有土地上已投入使用的各类城镇既有房屋(以下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化解房屋使用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监管体系,压实各方安全责任

(一)强化行业监管职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牵头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加快建立房屋安全体检、房屋安全管理资金、房屋质量安全保险等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常态化房屋安全联合排查整治的协同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对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贸经营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压实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人,须承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修缮、安全鉴定、危险治理及配合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等责任,不得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协议的方式转移或规避安全责任。其可自行实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受委托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在房屋所有权不明晰、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按照“管理人使用人乡镇(街道)”的顺序依次确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受委托的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二、深化排查整治,实施精准治理

(一)全面排查摸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城镇既有房屋排查整治工作,在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及全区城市危旧房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房屋进行排查摸底,全面掌握房屋安全状况,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和安全隐患台账,并做好数据汇总上报。

1. 排查对象。重点排查建成年限超过25年的砖木、砖混及大板结构的老旧房屋,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商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临近深基坑施工区域、高边坡等地质条件复杂区域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房屋。

2. 排查内容。重点排查房屋结构安全性(如承重的钢筋混凝土梁、板、柱及墙、阳台等)、房屋装饰装修安全性(违规拆改承重结构、随意增加荷载、擅自挖掘地下空间、未经专业技术处理即改变房屋原设计使用功能等)、设备设施及其它附属建筑安全状况(如消防系统、防雷装置等)等内容。

3. 排查方式。组织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查、基层网格排查、部门联查,邀请专业技术力量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

(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安全鉴定义务,对排查中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开展安全鉴定,科学界定风险等级。及时汇总鉴定情况,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台账。

(三)强化危险房屋治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危险房屋治理和监督工作,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危险房屋治理主体责任,并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结论和处理意见,对房屋进行妥善处置。

1. 对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实行专人负责、跟踪监管,发现房屋结构安全情况恶化的,要及时撤离人员;对已停止使用的危险房屋,要立即撤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封闭措施,防止人员回迁造成伤亡事故。

2. 对危险房屋实施维修加固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 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售危险房屋或者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等活动。

三、强化科技赋能,构建房屋智慧化监管平台

(一)打造既有房屋智慧监管数据平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及底图平台,以数字化技术支撑动态监管,建立包含隐患排查、安全鉴定、危险处置等信息的“一幢一档”电子档案,实现数字化追踪、可视化管理与智能化分析。已录入全国城市危旧房改造系统的城市危旧房,要及时更新安全管控信息和改造信息。

(二)深化数据共享与应用。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单位推进不动产登记、房屋安全等数据智能汇聚应用,逐步纳入房屋建成年代、结构类型、改扩建、排查整治情况和鉴定报告等关键信息,形成动态更新的数据库。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精准录入房屋档案、排查记录、鉴定报告、处置结果等信息,依托数字化工具实现全流程可追溯。

四、严格日常管控,筑牢房屋安全防线

(一)规范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聚焦日常维护、共用部分、重要部件三个关键环节,指导监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受委托管理人加强日常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安全风险。

1. 强化日常维护。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规定对房屋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与修缮,发现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问题以及根据房屋安全鉴定结论需要对房屋采取处理措施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 严格共用部分管控。房屋实行委托管理的,受委托管理人应负责楼梯间、公共管线等共用部分的日常安全检查。对擅自改动承重结构、占用共用空间等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发现渗漏、构件松动等隐患的,需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采取临时封堵、支撑等解危措施。

3. 强化重要部件管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受委托的管理人需按规范要求对建筑幕墙、外墙饰面砖、阳台等建筑外围部件进行检测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围挡防护、临时固定等措施,并按期完成维修。

(二)强化重点时段与重点领域常态化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辖区特点与房屋安全风险规律,建立“重点时段超前防、重点领域全面查”的防控模式,织密房屋安全防护网。做好重大节假日、重点领域的安全保障,针对春节、“五一”节、国庆节、“广西三月三”等节假日人员流动量大、聚集性强的特点,在节前启动专项检查。聚焦老旧小区、学校、医院、养老院、农贸市场、商业综合体及其附属用房等人员密集场所及鉴定为CD级的危险房屋,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实行“销号管理”;对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制定阶段性防控措施,明确专人盯守,严防风险升级,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三)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牵头完善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处置措施与部门职责;每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重点演练隐患排查、人员转移、警戒设置、抢险加固等科目,提升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确保突发险情时能够快速有效处置。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共治氛围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房屋使用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群众房屋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鼓励群众参与房屋安全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定期发布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动态,曝光违法违规案例,营造全社会重视房屋安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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