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广西金融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风险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我厅会同广西金融监管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于2025年9月23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反馈我厅,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康勇;联系方式:0771-2260119;工作邮箱:gxzjtjgc02@zjt.gxzf.gov.cn。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2.《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6日
(公开前需经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25〕27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安责险)工作机制,提升全区建筑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明确具体实施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工程安责险活动的保险机构和投保主体等相关机构和单位,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全区建筑工程安责险的承保与投保、事故预防服务、理赔服务、信息平台管理等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保险许可证》,具有一定专业能力、偿付能力和事故预防服务能力的保险机构。
本实施细则所称投保主体是指符合建筑工程安责险投保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息平台是指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发的广西建筑市场金融服务平台,功能模块包括承保信息管理、事故预防服务管理、理赔管理、数据统计等。
第三条【投保主体和参保规定】 建筑工程安责险投保主体为单独核发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
投保主体(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前通过信息平台完成投保意向申请,保险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完成投保意向信息的接收。
建筑工程安责险保费应当由工程项目投保主体支付,不得以任何形式摊派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保险机构要求】 承保建筑工程安责险的保险机构除了具备第二条所述资格和能力外,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近一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或者不良信用记录,信用记录可通过“信息平台”(https://gjjf.gxcic.net/)和“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
(二)具备为投保主体和工程项目提供高效便捷保险服务的团队和能力。有完善的建筑工程安责险事故预防风控服务制度体系,有事故预防风控服务团队,服务团队的人员数量和专业配置与承保业务量相匹配。
(三)具备信息化服务能力,配置业务系统并与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互通功能,可以上传并留存本单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承保、事故预防服务、理赔等业务的结果数据。
(四)具备专业的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能力,以及独立设置的事故预防服务或者风险控制职能部门并配置相应的专职人员。
(五)在承保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设有固定的营业机构。
(六)应向当地保险监督机构报备符合文件要求的条款和费率。
第五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要求】 受保险机构委托、为投保主体提供符合要求的事故预防服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近一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或者不良信用记录,信用记录可通过“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查询。
(二)具备为投保主体和工程项目提供本细则要求的服务内容与专业能力,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及丰富的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三)具备信息化服务能力,所配置的管理系统与设备应能与信息平台实现数据互通,可以上传并留存本机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结果数据。
(四)具备设备安装实施能力,所配置的智能化设备、应用的AI技术应满足广西建筑工程智慧安全监管平台要求,并与广西建筑工程智慧安全监管平台实现数据互通。
(五)信息平台实行开放注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按照信息平台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后均可完成注册。
(六)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指导,根据保险机构以及投保主体的综合评分定期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名录予以更新。
(七)满足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信息平台办理信息报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已报备的机构名录。保险机构需通过信息平台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
第六条【承保模式】 保险机构可以单独或与其他保险机构组成共保体开展建筑工程安责险业务,且应当按照保险条款、责任限额、费率规则、事故预防、理赔流程“五统一”的承保模式开展建筑工程安责险业务,严格执行本细则明确的基准费率、浮动系数和保费计算方式,禁止市场恶意竞争行为。
鼓励保险经纪机构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投保主体和保险机构提供安责险相关服务。保险机构支付相关服务佣金的比例不得高于5%。
第七条【保费计提】 安责险保费列入工程造价中的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费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计价规定计算。
第八条【费率确定方法】 安责险费率采用固定基准费率和浮动系数相结合的浮动机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可以根据市场承保和赔付情况,结合投保主体反馈信息,适时对相关费率和系数进行调整。
固定基准费率根据工程项目的合同价、保障范围、风险级别、赔偿金额等项目划分档次,可以由投保主体依据本细则附件1、2自主选择(工程项目风险级别除外);浮动系数综合考虑投保主体上年度的生产安全事故记录、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智慧安全监管设备配备水平等因素,由保险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附件3确定。
第九条【费率调整】 保险机构可以运用信息平台相关数据作为确定投保主体投保费率浮动系数调整的依据。
第十条【保险赔付】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进行赔付。事故受害人或者保险受益人依法获得的建筑工程安责险赔偿,不影响投保主体从业人员依法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十一条【理赔服务要求】 保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理赔服务团队和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
保险机构在接到理赔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前往事故现场协助抢险救援和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理赔制度】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小额快赔、定损先赔、大案预付等理赔制度。对事故真实、责任明确的案件,应当简化理赔流程,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尽快支付赔款;对赔偿保险金额不能完全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对可以确定保险责任的部分先行赔付;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重大赔付案件,应当对确认损失部分支付50%预付赔款。
第十三条【结案时限和简易赔付】 保险机构在收到投保主体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结案时限和简易赔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机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投保主体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属于保险责任,单次事故赔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自收到投保主体提交索赔资料齐全(无需提供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工作。
(三)属于保险责任,单次事故赔付金额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自收到投保主体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工作。
(四)属于保险责任,单次事故赔付金额在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含40万元),自收到投保主体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工作。
(五)属于保险责任,单次事故赔付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自收到投保主体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工作。
第十四条【事故预防服务】 保险机构应当对事故预防费实行专款专用,通过信息平台选择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协助投保主体和工程项目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作并为投保主体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宣传相关影像材料,用于项目施工现场播放及项目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学习;相关宣传影像材料应当根据政策变化、技术和设备更新、典型事故案例等适时更新,并有相应的更新记录。
(二)对投保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项目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进行评估,并按投保双方约定定期形成评估报告。
(三)为投保主体部署AI安全管理系统及监控设备,进行系统升级、设备迭代以及AI安全隐患识别训练,实现事故隐患智能排查、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智能监控及预警。
(四)保险双方约定的其他事故预防工作。
保险机构在一个完整的保险周期内至少为投保主体提供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服务。保费在1.5万元以下的项目,保险周期内宜在预算范围内执行第(三)项服务;保费在1.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保险周期内应当在预算范围内执行第(三)项服务,监控设备安装要求可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技术指南》内容执行。AI安全管理系统及监控设备相关场景数据需确保可通过信息平台、广西建筑工程智慧安全监管平台实时监测及留存。
保险机构应当在在投保主体投保时,在保险合同或单独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事故预防服务的服务内容及服务费用。
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预防服务,相关服务不得另外收取费用。投保主体应当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
第十五条【事故预防费用管理】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险期限内按保险费20%的比例据实列支事故预防费用,专项用于事故预防服务。
(二)事故预防服务费用需明确约定在保险合同或单独签订的服务合同中。
(三)不得通过事故预防服务套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事故预防服务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建立专门台账,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服务结束后,保险机构应在信息平台上传结算明细,并上传发票等结算凭证。
(六)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银行专户用于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结算,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对专户资金流水情况的监督。
第十六条【预防技术服务文档管理】 保险机构应当督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将事故预防服务的相关信息及时同步至信息平台与广西建筑工程智慧安全监管平台,并确保预防技术服务文档真实完整。信息平台需保存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文档资料,且保存时间为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期间不得丢失、篡改、隐匿和销毁,确保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可追溯。
第十七条【信息平台管理】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信息平台相关业务进行监管。
保险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信息平台上传数据信息:
(一)保险机构需如实、及时、完整地将承保、理赔等数据信息上传至信息平台。
(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需自行在信息平台上完成机构信息、相关资质、服务人员、事故预防服务银行专户等信息的录入,经过审核入库后方可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事故预防服务。
(三)保险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委托已登记入库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平台接受服务委托。相关监管部门可通过信息平台对事故预防服务进行监督抽查。
(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信息平台上接到保险机构的事故预防服务委托信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响应处理。
(五)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日常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及智慧监控设备在安全管理AI场景下实时监控到的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隐患整改等信息(包括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和说明材料等),应当实时同步至信息平台与广西建筑工程智慧安全监管平台。
(六)在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后,应当及时将服务结果上传至信息平台。
(七)每年向信息平台上传当年事故预防服务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涵盖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执行人员、费用情况等信息。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23年5月19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桂建发〔20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固定基准费率表(新建、改建、扩建、
在建工程)
2.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基准费率表(拆除工程)
3.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浮动系数表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固定基准费率表
(新建、改建、扩建、在建工程)
合同价 保费费率(‰) 赔付限额 |
总赔付限额 |
其中 死亡、残疾(意外医疗)单人赔付限额 | |||||
一般风险工程 |
高风险工程 | ||||||
200万元 |
400万元 |
600万元 |
200万元 |
400万元 |
600万元 | ||
8000万元以上 |
1.23 |
1.31 |
1.38 |
1.38 |
1.45 |
1.53 |
40万元(4万元) |
1.45 |
1.53 |
1.60 |
1.60 |
1.67 |
1.74 |
50万元(5万元) | |
1.67 |
1.74 |
1.82 |
1.82 |
1.89 |
1.96 |
60万元(6万元) | |
3000万元至8000万元 (含8000万元) |
1.31 |
1.38 |
1.45 |
1.45 |
1.53 |
1.60 |
40万元(4万元) |
1.53 |
1.60 |
1.67 |
1.67 |
1.74 |
1.82 |
50万元(5万元) | |
1.74 |
1.82 |
1.89 |
1.89 |
1.96 |
2.03 |
60万元(6万元) | |
500万元至3000万元 (含3000万元) |
1.38 |
1.45 |
1.53 |
1.53 |
1.60 |
1.67 |
40万元(4万元) |
1.60 |
1.67 |
1.74 |
1.74 |
1.82 |
1.89 |
50万元(5万元) | |
1.82 |
1.89 |
1.96 |
1.96 |
2.03 |
2.11 |
60万元(6万元) | |
500万元以内 (含500万元) |
1.45 |
1.53 |
1.60 |
1.60 |
1.67 |
1.74 |
40万元(4万元) |
1.67 |
1.74 |
1.82 |
1.82 |
1.89 |
1.96 |
50万元(5万元) | |
1.89 |
1.96 |
2.03 |
2.03 |
2.11 |
2.18 |
60万元(6万元) |
注:
一、高风险工程
(一)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桂建发〔2020〕10号)附件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所描述的2项及以上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高风险工程。
(二)未包含前款情形,但是包含以下1项及以上情形的工程项目可以认定为高风险工程。
⒈ 暗挖工程(隧道工程、洞室工程);
⒉ 高度≥100m或者单跨跨度≥30m的房屋建筑工程;
⒊ 100m>高度≥50m,且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周边人流密集、施工场地狭窄)的房屋建筑工程;
⒋ 多孔跨径总长>1000m,单孔跨径>150m的市政桥梁工程或者多孔跨径总长≥100m,单孔跨径≥40m的涉水市政桥梁工程;
⒌ 地铁工程(地铁工程的基准费率在附件1基准费率表的基础上上浮50%,费率系数浮动调整后不得低于附件1对应标准的基准费率数值);
⒍ 在建筑地面坡度≥20%的坡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
⒎ 在未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的建筑上进行加层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
⒏ 包含悬挑长度≥5m的钢筋混凝土悬挑构件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一般风险工程
对上述规定的高风险工程范围之外的工程项目,均按照一般风险工程选取固定基准费率。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费率表(拆除工程)
工程面积 |
拆除工程保障范围 |
费率 (元/㎡) | ||
意外伤害部分(万元/人) |
限额部分 (万元) | |||
死亡、残疾 |
意外医疗 | |||
50000㎡ 以上 |
40 |
4 |
600 |
0.80 |
50 |
5 |
1.02 | ||
60 |
6 |
1.23 | ||
5000㎡至50000㎡(含) |
40 |
4 |
400 |
1.23 |
50 |
5 |
1.45 | ||
60 |
6 |
1.67 | ||
5000㎡以下(含) |
40 |
4 |
200 |
1.53 |
50 |
5 |
1.74 | ||
60 |
6 |
1.96 |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浮动系数表
浮动类别 |
具体构成指标 |
浮动系数 |
保险年限 调整系数(a) |
6个月及以下 |
0.85 |
6~12个月(含) |
0.9 | |
12~18个月(含) |
0.95 | |
18~24个月(含) |
1 | |
24~30个月(含) |
1.05 | |
30~36个月(含) |
1.1 | |
36个月以上 |
1.15 | |
安全事故 调整系数(b) |
上年度未发生过亡人安全事故 |
0.95 |
上年度发生过亡人一般安全事故的,保险机构可以运用信息平台的相关数据作为确定投保主体投保费率浮动系数调整的依据 |
1.1 | |
上年度发生过较大安全事故 |
1.2 | |
上年度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
1.3 | |
上年度发生过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
1.4 | |
诚信综合评价 调整系数(c) |
实时诚信综合评价得分60分以下 |
1.03 |
实时诚信综合评价得分60分及以上 |
1 | |
实时诚信综合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 |
0.98 | |
实时诚信综合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 |
0.95 | |
智慧工地 调整系数(d) |
未安装智慧安全监管设备 |
1 |
已安装智慧安全监管设备 |
0.9 |
注:
一、企业资质类别。
(一)施工总包单位资质类别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二)施工专业承包单位资质类别为: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预搅拌混凝土、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模板脚手架、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特种工程。
二、生产安全事故。本表中的安全事故指发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三、诚信综合评价。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以保险机构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查询结果或通过信息平台直传数据为准。
四、安装智慧安全监管设备要求。通过广西建筑工程智慧安全监管平台注册登记且数据可查的项目或通过信息平台直传数据的项目为准。
五、保费计算方式:
建筑工程安责险保费=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合同造价×基准费率×浮动系数
浮动系数=保险年限调整系数(a)×安全事故调整系数(b)×诚信综合评价调整系数(c)×智慧工地调整系数(d)。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新政策调整了主要内容及关键参数。2025年3月29日,应急管理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2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的投保与承保、事故预防服务、理赔、监督与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办法》明确了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比例(不高于保费的21%)、佣金支付比例上限(不得高于5%),并调整了个人死亡伤残最低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人)等关键指标。
(二)实践表明原细则实施成效不够理想。自2023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以来,安责险的推广取得了一定成绩,在企业安全风险防范、保障从业人员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问题是:一是保险公司“重销售、轻服务”,甚至只收费不服务。今年4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约2000多个在建工程项目开展了现场检查和电话回访,明确享受到了保障公司事故预防服务的企业不足10家;事故预防服务缺失或服务缺乏具体实施内容、要求,建筑业企业和保险公司片面追求企业利润,涉嫌联合套取事故预防费用,造成事故预防工作避重就轻,预防服务只有培训教育、防灾演练等简易且低成本服务;部分保险公司恶意低价竞争,存在不按《实施细则》规定的费率标准违规出单的现象。
《实施细则》针对房屋市政工程的特点,进一步明确预防服务实施内容、信息平台管理、费率计算标准、各方主体责任等内容,着重解决违规出单、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进一步强化安责险购买管理,确保事故预防服务落地。修改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修订原则
(一)适应形势,守正创新。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全面细化实施国家《办法》各项规定、关键指标,确保我区规范性文件能够适时更新,与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上下衔接,形成合法合规、规范有序、实操性强的政策体系。
(二)问题导向,精准施策。深入分析、精准找出我区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责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例如,事故预防服务落地效果不理想、平台数据使用率不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定义和要求不明确、信用体系不健全等),借鉴其他省(区、市)在建筑施工安责险方面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有效做法,结合广西建筑业发展实际、项目风险特征和企业诉求,增强条款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
(三)强化预防,科技赋能。进一步细化事故预防服务的内容,明确服务主体资质能力、事故预防服务频次、服务内容清单和费用标准,强化广西建筑市场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应用,要求所有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流程和费用结算均通过信息平台进行,确保企业购买安责险后所获得的事故预防服务落地见效。
(四)市场运作,联合监管。在费率机制上,明确以项目合同造价作为保费计算基准之一,使保费与项目规模更匹配;固化浮动费率因子,禁止人为线下改动,使其更精准反映投保项目的实际风险状况和安全绩效。通过机制保障市场开放、公平竞争,积极引导保险机构从价格竞争转向服务质量竞争。
三、修订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25〕27号)等有关规定,参考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陕西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5〕93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应急厅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山东监管局等联合印发的《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通则》(鲁安办发(2023)16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甘肃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甘建质规(2022)1号)等文件,同时结合广西建筑市场金融服务平台运营经验制定《实施细则》。
四、修订过程
为确保修订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行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广西金融监管局于2025年4—8月成立了修订工作专班,学习研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系统梳理我区原办法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和外省经验(特别是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相关规定)。多次调研听取全区保险公司、建筑施工企业、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建议,结合广西实际,形成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五、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通过信息平台强化监管。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金融监管派出机构在安责险监督管理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细化了对于投保单位、保险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等各方主体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通过信息平台强化对保险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严禁绕开信息平台开展相关业务或规避监管(如线下支付高额手续费、线下提供无法追溯的服务等),建立健全保险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机制并通过信息平台实施评价管理。
(二)建立健全委托服务机制。规定保险机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并明确了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条件、服务能力等基本要求,坚守服务底线,确保事故预防服务的专业水准。
(三)调整服务内容和要求。明确要求保费规模与服务内容挂钩,且保险机构在一个完整的保险周期内至少为投保主体提供一次安全培训及风险评估服务;鼓励项目保费在1.5万元以下的保险机构,通过向第三方服务机构租赁、部署AI安全管理系统及监控设备为投保主体服务;要求项目保费超过1.5万元的保险机构,通过向第三方服务机构租赁、部署AI安全管理系统及监控设备为投保主体服务。AI安全管理系统及监控设备需要按要求完成信息平台、广西建筑工程智慧安全监管平台的对接。
(四)强化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监管。规定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按照实际保费收入的20%提取(为避免保险机构随意降低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在国家不高于21%的费率标准下明确一个固定的费率标准),且必须专款专用。要求费用使用情况全程在信息平台上留痕,建立专门台账,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金融监管管理机构的动态监督,防止费用被挤占、挪用。
(五)调整赔付费率及计算规则。一是严格落实国家要求,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限从每人30万元提高至每人40万元。二是修改了保费计算规则,明确规定以项目合同造价作为保费计算的基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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