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广西金融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我厅会同广西金融监管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于2025年9月23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反馈我厅,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康勇;联系方式:0771-2260119;工作邮箱:gxzjtjgc02@zjt.gxzf.gov.cn。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修订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8日
(公开前需经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25〕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责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对投保主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为投保主体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保险。
第三条 参与我区安责险活动的保险机构、投保主体以及相关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安责险的承保管理、风险管理、理赔服务、信息平台管理、信用管理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区范围内所有新开工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均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保安责险。鼓励2024年6月1日前已开工项目参保安责险。
第五条 安责险投保主体为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保费列入工程造价,由投保主体支付,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我区安责险采用基准费率和浮动系数相结合的浮动机制。
第二章 承保与投保
第七条 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应当通过广西建筑市场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开展安责险业务。
第八条 投保主体应当在开工前投保安责险,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投保主体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保险机构作为承保机构,保险机构应当以投保单形式响应。保险机构在收到保险费后应当出具相应保险单。除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并不得复工的投保主体外,本办法所规定应投保的投保主体不得退保。
第十条 保险机构、投保主体应当如实、及时、完整地将承保信息(包括承保基本情况、保险合同、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文档、理赔记录等)上传至信息平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保险监督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信息平台相关业务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投保主体应当按照保险条款提供投保资料并在信息平台上传相关投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当据此作为投保主体费率浮动系数调整的依据。
第十二条 安责险的保障范围是在保险单载明的项目施工地址或区域范围内,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人身损害、第三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以及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费用等损失。
第三章 事故预防与理赔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按照安责险保费20%的比例据实列支事故预防费用,专项用于开展各类事故预防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事故预防服务制度,科技赋能事故预防服务,通过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购置AI智能监控设备与算法,实现对建筑工地重大事故隐患、事故易发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违规行为的实时在线监测,帮助投保主体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保险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平台接受服务委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对事故预防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事故预防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如实列支,不得挤占、挪用。具体服务内容和服务费用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或在单独签署的服务合同中载明。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另行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投保主体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约定提供相关理赔资料。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在收到投保主体的赔偿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款、方式进行赔付。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对事故真实、责任明确的案件,应当简化理赔流程。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建立预付赔偿机制。
第四章 监督与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 对在安责险实施过程中存在不诚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将按照本行业有关规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及时通报至自治区保险监督机构,并视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采取约谈、限期整改及清退等措施。
(一)无故拒保、未按规定的费率执行,或恶意低价竞争及以超过5%的佣金承揽业务的;
(二)签订保险合同存在不按照合同价承保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套取费用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用于其他险种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将安责险承保和投保相关信息上传至信息平台的;
(六)未建立事故预防服务制度,未依据合同约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
(七)存在其他扰乱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投保主体不配合保险机构开展防灾防损、理赔查勘工作,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潜在安全生产风险进行整改的,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列入诚信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所辖区域安责险投保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以信息平台保险数据作为检查依据,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规定投保安责险的投保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23年5月17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桂建发〔20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新政策调整了主要内容及关键参数。2025年3月29日,应急管理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2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的投保与承保、事故预防服务、理赔、监督与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明确了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比例(不高于保费的21%)、佣金支付比例上限(不得高于5%),并调整了个人死亡伤残最低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人)等关键指标。
(二)实践证明原办法实施成效不理想。《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实施以来,在企业安全风险防范、保障从业人员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问题如下:一是保险公司“重销售、轻服务”,甚至只收费不服务;今年4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约2000多个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和电话回访,明确享受到保险公司事故预防服务的不足10家;事故预防服务缺失或服务缺乏具体实施内容、要求,建筑业企业和保险公司片面追求企业利润,涉嫌联合套取事故预防费用,造成事故预防工作避重就轻,预防服务只有培训教育、防灾演练等简易且低成本服务;部分保险公司恶意低价竞争,存在不按《实施办法》规定费率标准违规出单的现象。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新政策和我区实践经验,我区原《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关键指标亟须立即修订完善,这也是进一步健全实施全区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制度,强化事故预防服务,提升建筑施工安全风险防范能力,提高我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建筑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修订的原则
(一)适应形势,守正创新。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全面细化实施国家《办法》各项规定、关键指标,确保我区规范性文件能够适时更新,与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上下衔接,形成合法合规、规范有序、实操性强的政策体系。
(二)问题导向,精准施策。深入分析、精准找出我区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责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如项目购买安责险后未能及时关联广西建筑市场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事故预防服务落地效果不理想、平台数据使用率不高等〕。借鉴其他省份在建筑施工安责险方面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有效做法,结合我区建筑业发展实际、项目风险特征和企业诉求,增强条款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可操作性。
(三)强化预防,注重科技赋能。进一步明确事故预防服务的核心作用,细化服务内容、频次和要求,强化信息平台应用(要求所有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流程和费用结算通过平台进行),确保企业购买安责险后所获得的事故预防服务落地见效。
(四)市场运作,部门联合监管。遵循市场化法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明确保险机构、投保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等各方权利义务。同时,强化政府的引导和监督管理职责,通过设定底线要求(如佣金上限、服务费用比例等)、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等手段,保障安责险制度规范、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三、修订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急〔2025〕27号)等有关规定,参考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陕西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5〕93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应急厅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山东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通则》(鲁安办发〔2023〕16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甘肃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甘建质规〔2022〕1号)等外省文件,同时结合广西建筑市场金融服务平台运营的经验而修定。
四、修订过程
为确保修订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行性,我们于2025年4—8月成立了修订工作专班,共同学习研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系统梳理我区原办法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和外省经验(特别是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相关规定)。多次调研听取全区保险公司、建筑施工企业、行业协会和专家的意见建议,结合我区实际,形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
五、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细化事故预防服务的内容和要求。明确费用投入比例,严格遵循国家办法不高于保费21%的原则,并结合我区建筑行业特点,明确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按照实际保费收入的20%提取,且需专款专用,确保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及服务成效。
(二)细化服务内容与频次。参考国家办法列举的七大类服务项目,同时避免事故预防服务内容与目前企业管理和政府监管工作重复,进一步细化了适用于我区房屋市政工程的事故预防服务内容,将保险机构提供智慧监管服务明确列入必选服务内容,保险公司按《办法》要求通过委托、租赁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AI智能监控设备与算法,为投保主体部署智慧监管设备,帮助投保主体提高智慧监管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规范服务过程与质量。要求保险机构与投保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内容、频次、标准。明确服务需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执行,强调事故预防服务全流程需接入广西建筑市场金融服务平台进行有效监控。
(四)明确安责险费用管理。规范佣金(手续费)支付,明确要求保险机构承揽业务支付的佣金比例不得超过5%。此举与《办法》规定保持一致,旨在建立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引导市场发展从价格竞争转向服务取胜。
(五)强化监督与信用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自治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修改保险机构部分违规情形,如未足额提取使用事故预防费用;未按规定将安责险承保和投保信息上传至广西建筑市场金融服务平台、未依据合同约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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