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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5-08-22 15:5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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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区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有效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我厅组织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各市及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意见。近期,我厅根据各单位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市各单位于20259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厅,如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王燚;联系方式:0771-2260119;工作邮箱:gxzjtjgc02@zjt.gxzf.gov.cn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 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814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小散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房屋市政小散工程(以下简称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全面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有效防范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领域中小散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以及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等相关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当住宅作为公共建筑或经营性用途时,其单独进行的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散工程,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工程,具体包括:

(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不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农村自建住房)。

(二)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三)限额以下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土建部分)、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和不涉及建筑主体改扩建的城市更新项目、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工程。

(四)其他需纳入房屋市政小散工程监管范围的建设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施工许可限额予以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由各地人民政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遵循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巡查为主、物业服务企业与公众参与为辅,属地管理和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全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指导各地开展信息登记和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小散工程安全风险等级分为低风险和高风险,按照风险分类、差别监管的工作原则,使用信息系统对高风险(《高风险小散工程判定标准》详见附件1)。小散工程实行信息登记,办理信息登记的高风险小散工程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低风险小散工程应接受随机抽查,视情况调整风险等级。

信息登记为告知性登记,仅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合法性的依据。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含个人,下同)对小散工程全过程安全管理负首要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取得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对高风险小散工程进行施工,并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高风险小散工程开工前,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信息登记,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的,已经办理。

(二)与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别签署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承诺书》(详见附件2)。

(四)具备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施工设计文件或选用的设计通用图、标准图集。

(五)涉及地下管线或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已经取得相关调查资料。

高风险小散工程涉及动火作业和使用建筑保温材料的,还应在信息系统中对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的信息进行备案。

高风险小散工程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在信息系统办理完工登记。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小散工程施工活动,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或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禁止使用燃烧性能等级不符合要求的保温材料。

第十一条 高风险小散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对外公示高风险小散工程的位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信息登记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无故拒绝或阻碍。

第十二条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规加层加盖;确需拆改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文件要求增加房屋使用荷载或者改变荷载类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对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的小散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小散工程,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应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小散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改造类城市更新项目仅需满足原消防验收标准即可),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对高风险小散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管理。委托第三方管理的,不改变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章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对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开展施工活动,履行安全生产有关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承接高风险小散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配备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高风险小散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和应急处置方案,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明确施工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注意事项、禁止行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对因小散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施工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督促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正确穿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第二十一条在高风险小散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明火、焊接、气割或采用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动火作业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审批流程以及动火作业注意事项。动火作业期间应严格做到六必须,即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现场复查,确保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开。必须设专人看护,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动火设备。实行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应主动向周边单位告知提示。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禁止动火作业。

对于受热分解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特别是密闭空间,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隔离或封盖等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高风险小散工程涉及特种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安排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相关作业。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处置小散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依法应当办理建筑垃圾产生、排放许可等相关手续的,施工单位应主动办理;不需要办理建筑垃圾产生、排放许可等相关手续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当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应当与有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转运建筑垃圾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进行运输。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的规定,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出台本地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明确辖区小散工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协调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推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强化小散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力量。

(三)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小散工程施工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四)协调、指导小散工程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指导督促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处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具体实施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落实辖区高风险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制度,建立管理台账,指导乡镇(街道)做好信息登记工作,全面掌握辖区高风险小散工程动态,对辖区小散工程开展随机抽查,每年开展集中抽查不少于两次。

(三)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建立辖区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开展日常安全巡查。

(四)组织乡镇(街道)开展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五)依法查处属于授权范围内的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授权范围以外的执法事项,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乡镇(街道)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负责辖区高风险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记服务,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前进行开工信息登记,对信息登记内容真实性进行核实,告知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三)开展辖区日常安全巡查,发现小散工程未登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跟踪督促整改。

(四)开展辖区小散工程施工安全宣传培训教育工作,引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程建设活动。

(五)受理有关小散工程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如属授权外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应当移交所在县(市、区)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乡镇(街道)可委托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协助开展信息登记、安全巡查、宣传教育、预警提醒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指导本地区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培训。

(三)收集和发布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强化宣传警示教育。

(四)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对高风险小散工程实施重点监管,强化专业技术支撑。

(五)协调指导小散工程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各自行业领域内的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应用信息系统掌握高风险小散工程动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低风险小散工程建设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办理信息登记,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指导。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 高风险小散工程判定标准

2.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承诺书


附件1

高风险小散工程判定标准

一、含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起重吊装和有限空间作业等施工内容,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的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判定为高风险小散工程

(一)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受限但人员可以进入、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有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三)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是指采用起重机械和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进行安装的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包括:采用自制起重设备、设施进行起重作业;2台(或以上)起重设备联合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带载行走;采用滑排、滑轨、滚杠等措施进行水平位移;采用绞磨、卷扬机、葫芦或者液压千斤顶等方式进行提升;人力起重工程。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二、在设有人员密集场所,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的建筑进行施工或动火作业的房屋市政工程小散工程判定为高风险小散工程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三)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三、需要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判定为高风险小散工程

(一)建筑主体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点和基础等。

(二)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四、其他根据判断可能存在群死群伤风险的高风险小散工程


附件2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承诺书

(建设单位/个人)

本单位(人)在办理位于工程地点工程名称的信息登记手续过程中,已认真阅读和知晓房屋市政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内容,现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落实建设单位或个人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履行各项安全生产义务,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社会公众监督。

严格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落实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严格按照规定履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完工登记等程序。

本单位(人)承诺阅读并知晓以上承诺内容并严格遵守。本单位(人)同意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如有违背,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个人)(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家庭住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承诺书

(施工单位)

本单位在办理位于工程地点工程名称的信息登记手续过程中,已认真阅读和知晓房屋市政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内容,现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在实施房屋市政小散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各项安全生产义务,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社会公众监督。

本单位承诺阅读并知晓以上承诺内容并严格遵守。本单位同意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如有违背,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附件2

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名单

(共39个)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政法委,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广电局、体育局、林业局、粮食和储备局、能源局、药监局、供销社,广西消防救援总队,自治区地震局、气象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广西局、广西邮政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民航广西监管局、广西海事局、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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