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持续用力推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工作部署,推进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和盘活利用,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了《2025年广西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工作方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相关意见和建议填写至《修改意见建议反馈表》(详见附件2),于2025年6月8日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电话:0771-2260010;工作邮箱:fcc@zjt.gxzf.gov.cn。
附件:⒈2025年广西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工作方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⒉修改意见建议反馈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5年广西推进非住宅商品房
去库存工作方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持续用力推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的工作部署,推进全区商品房特别是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和盘活利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住房消费需求,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支持非住宅商品房转型调整。
⒈ 支持商业、办公项目转换用途。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支持有条件的库存商业、办公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支持有条件的库存商业、办公用房以及未开发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转型用于教育、养老、康养、旅游、文化、体育、科技孵化、“互联网+”等国家政策支持的新兴产业发展。对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享受与住宅同等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对用于发展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的,可实行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自然资源厅、卫生健康委、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责任单位:各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均为以下各项任务的责任单位,不再一一列出)
⒉ 允许调整非住宅商品房规划建设条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确保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基础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允许已建未销售且去化存在困难的公寓、酒店等类型的非住宅商品房,经论证调整方案可行且符合居住建筑相关设计规范以及套型住宅设计要求的,依规按程序整体调整为商品住宅。允许将已出让未开发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依规按程序改变为商品住房用地,允许已出让未开发的商住混合用地、已开发未销售的商住项目调整项目住宅和非住宅的比例,依规按程序增加住宅面积和减少商业办公面积。上述调整均需依规按程序合理调整地块规划条件和项目设计方案并完善土地出让合同。(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⒊ 鼓励库存车位统一运营。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开发的住宅小区内一定期限内未销售的车位用于自持运营或打包出售、统一招商运营。对库存车位较多的区域及住宅小区车位统一运营的区域,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城市道路路面停车泊位比例。(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市场监管局)
(二)优化非住宅商品房开发建设方式。
⒈ 允许商业办公项目申请缓建。对未建或已停工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业办公项目,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缓建,缓建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之后一年。(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⒉ 加快推进闲置土地回收。积极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力度,结合摸底情况,有序推进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⒊ 合理优化车位建设配比。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区商品房项目车位销售实际情况,优化新建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合理调整新建项目车位建设配比。允许未开工项目结合周边车位库存情况依法按程序适当优化车位建设配比,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资负担。(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
⒈ 加大项目融资力度。用足用好经营性物业贷款、并购贷款、商业地产贷款等政策,积极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引导银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贷尽贷”。(牵头单位:广西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商业银行)
⒉ 适当放宽购买商办用房商业贷款信贷条件。对使用商业贷款购买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鼓励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年限等条件,减轻借款人融资负担。(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广西金融监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商业银行)
⒊ 适时开展补贴活动。鼓励各市、县结合实际出台支持非住宅商品房去化政策,将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纳入地方财政资金补助范围或给予补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确自持的非住宅商品房部分,可给予同等补贴政策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四)强化监管与数据分析。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持续防范市场风险。高度重视非住宅商品房的市场监测和分析工作,优化非住宅商品房库存数据统计口径。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确自持或已开展运营的商业办公用房面积和配套车库(位)面积不计入库存范围。(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本市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工作的总牵头单位,要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体责任,会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加强统筹谋划,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组织实施。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指导各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全面抓好落实工作。
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实施过程中如有调整的,另行印发通知。
附件2
修改意见建议反馈表
填报单位(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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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内容 |
修改意见 |
修改理由和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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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一行填写一条意见,勿将所有意见填入同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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