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管理,规范和指导我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结合我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际,我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组织研究,于2025年5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我厅勘察设计与消防监管处。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丘桂宁;联系方式:0771-2260396;电子邮箱:txfb@zjt.gxzf.gov.cn;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7室。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 意见建议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发布,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本办法不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对特殊消防设计和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加强措施的专家评审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具体工作分工可以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科学合理、权责明晰的原则确定。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公路、铁路和轨道交通等线性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可以由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依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消防安全和质量进行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推广人工智能辅助应用,依托数字化平台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有关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六条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和检查,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建设、设计、施工、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转嫁费用。
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和检查等活动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与项目参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责任制度。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八)依法应当开展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依法应当开展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经依法抽查消防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建立消防施工质量责任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落实材料进场检验制度,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确保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四)依法应当开展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
(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建立并落实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监理责任制度;
(二)发现施工内容不符合设计图纸、规范、技术标准和合同条款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责任方改正;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四)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设计实施情况和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具备相应的从业条件和技术能力;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和咨询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审查建设工程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各类消防设施、火灾危险性分类等消防设计内容,以及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建立技术审查数字信息档案,并对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查验)服务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提供包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消防设施设备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建立消防验收和设施设备检测数字信息档案,并对出具的技术结论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受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协助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协助开展现场评定,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现场评定数字信息档案,并对评定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工程为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五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样式详见附件1—1);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前款所称消防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在不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性质)、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结构安全的情况下,当条件不具备或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可以按原建造时的消防技术规范进行消防设计、审查,但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仍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应保证建筑的本质消防安全需求。
第十九条 工程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样式详见附件1—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向工程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申请。
第二十一条 工程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是否属于特殊消防设计情形后,决定是否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一)确定不属于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不予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二)确定属于特殊消防设计情形,但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不完整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一次性补正,补正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不能按时完成补正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符合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条件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书面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参考模板详见附件1—3),并报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收到特殊消防设计申请和完整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特殊消防设计评审专家从消防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技术服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参加评审的专家总数不得少于七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未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通过评审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不得作为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二十四条 专家评审应当针对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讨论,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讨论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超出或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
(二)设计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是否充分,运用是否准确,是否具备应用可行性等;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理由是否充分;
(四)特殊消防设计方案是否包含对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案的比选过程,是否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是否不低于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等消防安全水平,方案是否可行;
(五)对具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情形和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讨论内容除上述四项以外,还应当讨论采取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是否可行、可靠和合理;
(六)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文件中是否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七)火灾数值模拟的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设定是否科学。应当进行实体试验的,实体试验内容是否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是否一致。
第二十五条 工程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设计审查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查技术审查人员是否据实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记录汇总表》(详见附件1—4)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情况记录表》(详见附件1—5),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依法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样式详见附件1—6):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结论为通过)。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书(样式详见附件1—7),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第二十七条 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八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验收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组织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样式详见附件2—1):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并已完成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设置,消防电源和水源开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发配电机房等公共消防设施施工,防火、防烟分隔设置,以及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施工;
(二)有完整的消防工程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其中应当包括工程使用的涉及消防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等;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样式详见附件2—2);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三)包含总平面图、建筑图在内的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可提供电子版图纸)。
工程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样式详见附件2—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一条 工程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意见》(样式详见附件2—4)。
工程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样式详见附件2—5):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样式详见附件2—6),并说明理由。
现场评定记录用表可参照使用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程》(DBJ/T45-125)附录F。
第三十二条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
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具备经技术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依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其他建设工程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建设工程为一般项目。一般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为重点项目。
第三十五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工程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样式详见附件3—1);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三)包含总平面图、建筑图在内的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可提供电子版图纸);
本办法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六条 其他建设工程中的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样式详见附件3—2)。
对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三十七条 工程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样式详见附件3—3、3—4);对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样式详见附件3—5)。
第三十八条 工程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详见附件3—6)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抽查。
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工程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火灾形势和风险等级等因素动态,确定和细化消防验收备案工程分类和抽查比例,抄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九条 工程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并通过信息管理平台、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检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样式详见附件3—7)。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建设工程,组织整改后向工程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提交《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复查(消防验收复验)申请表》(样式详见附件3—8)。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工程所在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查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样式详见附件3—9)。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设施设备安装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其他行业领域建设工程,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设施设备安装纳入所属行业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消防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办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使用建设工程。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监督管理工作和提供有关单位使用的业务管理系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加强社会信用管理,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等媒介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人员资格情况、诚信记录等信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及时通过信息管理平台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消防不良行为记录,并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其他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情况及时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与消防救援机构的信息互通机制,共享与消防监督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军事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标准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第五十条 各设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桂建发〔2019〕14号)同步废止。
附件:1—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1—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3. 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报送请示
1—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记录汇总表
1—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情况记录表
1—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合格)
1—7.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不合格)
2—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2—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2—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2—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意见
2—5.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
2—6.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合格)
3—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3—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3—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未抽中)
3—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抽中)
3—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3—6. 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
3—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复)查不合格通
知书
3—8.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复查(消防验收复验)申请表
3—9.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复查意见书
附件1-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工程名称: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说 明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法人章;没有法人章的,应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笔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未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应划去相应栏目。
5.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如需“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申请人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和日期并签名确认。
建设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工程名称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手机) |
| |
工程地址 |
|
计划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 |
类 别 |
□新建 □扩建 □改建(□装修 □建筑保温 □改变用途) | |||||
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资质等级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设计单位 (可增加) |
|
|
|
|
| |
施工单位 |
|
|
|
|
| |
|
|
|
|
| ||
监理单位 |
|
|
|
|
| |
审图单位 |
|
|
|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
| |||||
审图编号 |
| |||||
使 用 性 质 |
1.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场馆、□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 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 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且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9. □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0.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 |||||
单体建筑名称 |
结构类型 |
耐火等级 |
层 数 |
建筑高度 (m) |
占地面积 (m2) |
建筑面积(m2) | |||
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储罐 |
设置位置 |
|
总容量(m3) |
| |||||
设置型式 |
浮顶罐(□外 □内) □固定顶罐 □卧式罐 球形罐(□液体□气体) 可燃气体储罐(□干式 □湿式)□其他 | ||||||||
储存形式 |
□地上 □半地下 □地下 |
储存物质名称 |
| ||||||
堆场 |
储 量 |
|
储存物质名称 |
| |||||
□建筑保温 |
材料类别 |
□A □B1 □B2 |
保温层数 |
| |||||
使用性质 |
|
原有用途 |
| ||||||
□装修工程 |
装修部位 |
□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 | |||||||
装修面积(m2) |
|
装修层数 |
| ||||||
使用性质 |
|
原有用途 |
| ||||||
消防 设施 |
□室内消火栓系统 □室外消火栓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其他灭火系统 □疏散指示标志 □消防应急照明 □防烟排烟系统 □消防电梯 □灭火器 □其他: | ||||||||
工 程 简 要 说 明 | |||||||||
| |||||||||
注:如有以下材料,请予以说明:
1. 专家评审材料(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2.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
附件1-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住建消审凭字〔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你单位 年 月 日申请的 建设工程(地址: 市(县) 路 号)消防设计审查,具备了下列材料:
□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
□ 2.消防设计文件,数量: 套(大写);
□ 3.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审查意见。
□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的);
□ 5.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复印件;
□ 6.专家评审材料(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技术资料),数量: 套(大写)。
经核,申报材料项目(齐全、不齐全),(予以、不予)受理。
需要补正第 项材料。
(受理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1-3
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报送请示
(参考模板)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要求, (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经认真研究,认为 项目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 项情形。现报请组织召开该项目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报送专家评审及特殊消防设计内容
三、拟采取的技术措施
妥否,请批示。
附件:1. XX单位关于报送XX项目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申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附件1-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记录汇总表
编号:
工程名称 |
|
工程类别 |
新建 扩建 改建(装饰装修 改变用途 建筑保温) | ||
建设单位 |
|
建筑面积(m2) |
| ||
设计单位 |
|
建筑层数高度(层/m) |
| ||
特殊建设工程情形 |
|
特殊消防设计 |
情形一 情形二 情形三 否 | ||
序号 |
审查内容 |
是否包含此项 |
审查意见(合格/不合格) |
审查人 | |
1 |
工程设计依据 |
|
|
| |
2 |
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情况 |
|
|
| |
3 |
总平面 |
|
|
| |
4 |
建筑和结构 |
|
|
| |
5 |
建筑电气 |
|
|
| |
6 |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
|
| |
7 |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
|
| |
8 |
热动能力 |
|
|
| |
注:本表审查内容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设定。
附件1-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情况记录表
工程名称: 编号:
单项 |
子项 |
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深度要求 |
违反强制性条文问题 |
违反“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一般性条文问题 |
是否合格 |
审查人员 |
1.总平面 |
1.1场地四邻及规划红线执行情况 |
|
|
|
|
|
1.2防火间距 |
|
|
|
|
| |
1.3消防车道或通道 |
|
|
|
|
| |
1.4消防车登高面及操作场地 |
|
|
|
|
| |
1.5救援场地和入口 |
|
|
|
|
| |
2.建筑和结构 |
2.1建筑类别和规模、使用功能 |
|
|
|
|
|
2.2建筑耐火等级 |
|
|
|
|
| |
2.3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
|
|
|
|
| |
2.4建筑平面布置 |
|
|
|
|
| |
2.5建筑层数和防火分区 |
|
|
|
|
| |
2.建筑和结构 |
2.6消防控制室和消防水泵房 |
|
|
|
|
|
2.7特殊场所 |
|
|
|
|
| |
2.8墙体构造 |
|
|
|
|
| |
2.9竖向井道构造 |
|
|
|
|
| |
2.10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
|
|
|
|
| |
2.11建筑保温、建筑幕墙的防火构造 |
|
|
|
|
| |
2.12天桥、栈桥和管沟 |
|
|
|
|
| |
2.13安全出口(含疏散楼梯) |
|
|
|
|
| |
2.14疏散楼梯和疏散门的设置 |
|
|
|
|
| |
2.15疏散距离和疏散走道 |
|
|
|
|
| |
2.16装修工程的平面布置 |
|
|
|
|
| |
2.17建筑外墙装修 |
|
|
|
|
| |
2.18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
|
|
|
|
| |
2.建筑和结构 |
2.19室内装修对消防设施和疏散设施的影响 |
|
|
|
|
|
2.20避难层(间) |
|
|
|
|
| |
2.21消防电梯 |
|
|
|
|
| |
2.22直升机停机坪 |
|
|
|
|
| |
3.建筑电气 |
3.1消防用电负荷等级 |
|
|
|
|
|
3.2消防电源 |
|
|
|
|
| |
3.3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 |
|
|
|
|
| |
3.4电气防火措施 |
|
|
|
|
| |
3.5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
|
|
|
|
| |
3.6防火门监控系统 |
|
|
|
|
| |
3.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
|
|
|
| |
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4.1消防水源 |
|
|
|
|
|
4.2室外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
|
|
|
|
| |
4.3室内消火栓系统 |
|
|
|
|
| |
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4.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
|
|
|
|
4.5气体灭火系统 |
|
|
|
|
| |
4.6其他灭火设施 |
|
|
|
|
| |
5.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5.1防烟系统及其设施 |
|
|
|
|
|
5.2排烟系统及其设施 |
|
|
|
|
| |
5.3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防爆 |
|
|
|
|
| |
6.热动能力 |
6.1锅炉房 |
|
|
|
|
|
6.2涉及可燃气体的站房 |
|
|
|
|
| |
6.3可燃气体、液体的防火措施 |
|
|
|
|
| |
6.4可燃气体、液体的防爆措施 |
|
|
|
|
| |
6.5管道防火封堵措施 |
|
|
|
|
| |
注:特殊场所是指民用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儿童活动场所、锅炉房、空调机房、厨房、手术室、以及总控制室、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场所。 |
附件1-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合格)
住建消审字〔 〕第 号
:
你单位申请的 建设工程(受理凭证: 住建消审凭字〔 〕第 号, 年 月 日收)消防设计有关资料收悉。该工程位于 市(县) 路 号 。 建筑高度为 m,建筑层数为 层,建筑面积为 ㎡,设计用途 ,属 建筑。该工程消防设施主要有 。设计单位为 ,设计资质为 。依据该工程设计图纸的技术审查结论,我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同意该工程消防设计,请按照审查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资料进行施工。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用具有规定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并查验其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三、提供图纸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对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负责。
四、经此次审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如需变更,应当重新报送我单位审查。该工程竣工后,应当向我单位申报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行政许可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1-7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不合格)
住建消审字〔 〕第 号
:
你单位申请的 建设工程(受理凭证: 住建消审凭字〔 〕第 号, 年 月 日收)消防设计有关资料收悉。该工程位于 市(县) 路 号 。 建筑高度为 m,建筑层数为 层,建筑面积为 ㎡,设计用途 ,属 建筑。该工程消防设施主要有 。设计单位为 ,设计资质为 。依据该工程设计图纸的技术审查结论,我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同意该工程消防设计,应当修改设计后重新申报。
二、存在以下问题:
……
三、提供图纸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对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负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收件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2-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工 程 名 称:
建设单位名称:
竣工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目 录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二、消防查验分部分项负责人一览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址 |
|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编号(其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号) |
| ||||||||||||||||
建设单位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设计单位 |
|
监理单位 |
| ||||||||||||||
施工单位 |
|
技术服务机构 |
| ||||||||||||||
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
建筑物名称 |
结 构 |
耐火等级 |
高度 (m) |
层数 |
建筑面积(m2) (储量(m3)) |
使用性质 (火灾危险性类别) | ||||||||||
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各有关责任主体履职查验情况 | |||||||||||||||||
单位类别 |
查验情况 | ||||||||||||||||
建设单位 |
能够严格落实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首要责任,委托XX技术服务机构(自行组织)开展消防查验,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审批手续,核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和XX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选用的消防产品、设施设备和建筑材料均能符合相关要求。 组织(参与)各阶段查验 次,发现 问题,整改 问题。 | ||||||||||||||||
设计单位 |
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组织(参与)各阶段查验 次,发现 问题,整改 问题。 | ||||||||||||||||
施工单位 |
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 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无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及降低消 防施工质量情况;所用建筑材料、设备和消防产品合格, 隐蔽工程、施工工艺符合要求, 并按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安装调试,系统功能和运行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组织(参与)各阶段查验 次,发现 问题,整改 问题。 | ||||||||||||||||
监理单位 |
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组织(参与)各阶段查验 次,发现 问题,整改 问题。 | ||||||||||||||||
技术服务机构(查验单位) |
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等。 组织(参与)各阶段查验 次,发现 问题,整改 问题。 | ||||||||||||||||
工程分阶段查验情况 | |||||||||||||||||
工程阶段 |
情况汇总 | ||||||||||||||||
工程设计交底阶段 |
共开展 次技术交底会议,设计交底记录 份,发现 个问题,详见.......等(如:《设计文件问题汇总清单》)。 整改完成 个问题,尚余 个问题未整改。详见.......等(如:编号 图纸、《设计文件问题整改清单》、《XXXX技术交底单》)。 | ||||||||||||||||
施工实施阶段 |
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消防产品(设备)进场检验和检查情况: 已对其合法性、一致性及产品质量进行查验,共见证取样检验 种(个)产品,合格 种(个),不合格 种(个)产品;共检查 个(套)设备,合格 个(套),不合格 个(套));不合格产品、设备处理情况: 。 | ||||||||||||||||
涉及防火性能、消防产品(设备)的关键检验批、分项和分部查验情况汇总: 查验 个分部,分别为: 分部,有 个分项,有 个检验批,结论为: ; 分部,有 个分项,有 个检验批,结论为: ; 分部,有 个分项,有 个检验批,结论为: ; 分部,有 个分项,有 个检验批,结论为: ; 分部,有 个分项,有 个检验批,结论为: ; ...... | |||||||||||||||||
涉及防火性能的隐蔽工程查验情况汇总: 已对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自检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核实,查验 个(项)工程、合格 个(项)工程。 发现 个问题,详见.......等(如:《XXXXXX查验问题汇总清单》)。 整改完成 个问题,尚余 个问题未整改,详见.......等(如:《XXXXX查验问题整改清单》)。 结论: 。 | |||||||||||||||||
施工实施查验情况汇总: 共进行 次查验,发现 个问题,尚余 个问题未解决:.........; 结论为: 。 | |||||||||||||||||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
消防档案、施工管理资料 |
共进行 次资料审查,发现 个问题,尚余 个问题未解决:.........; 形成消防质量控制档案 份、施工管理档案 份。 结论为: 。 | |||||||||||||||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查验情况 |
建筑防火: 共进行 次查验,发现 个问题,尚余 个问题未解决:.........; 结论为: 。 | ||||||||||||||||
消防设施、设备: 共进行 次查验,发现 个问题,尚余 个问题未解决:.........; 结论为: 。 | |||||||||||||||||
工程实体查验情况 | |||||||||||||||||
建筑防火 |
查验内容: 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外墙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 建筑屋面保温、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电梯 | ||||||||||||||||
查验情况概述: (简要说明主体结构、建筑幕墙、室内装饰装修、钢结构防火保护、建筑屋面、外墙保温、防火封堵以及室外总体等建筑与结构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查验情况。) | |||||||||||||||||
建筑防火设计、施工质量:符合/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要求 | |||||||||||||||||
消防设施 |
查验内容: 消防电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家用火灾安全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室内供暖系统防火,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灭火器 | ||||||||||||||||
查验情况概述(以工程系统/设施实际情况进行概述):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声光警报装置与应急广播的联动交替工作情况: ,消防风机及消防水泵多线直接控制功能: 。 2.防火卷帘:地下车库车行道上的防火卷帘的联动编程及功能: 。 3.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形式: ,集中电源、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主备电源电压等级: 。 | |||||||||||||||||
消防设施 |
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个,位置 ,栓口静压: MPa、出水压力: MPa。 室内消火栓分区供水的情况: ,环管设置位置: ,竖管数量: 根、管径:DN ,采取的减压装置(措施)及设置。每个供水分区最不利处、最有利处栓口静压值 MPa; 启动消防加压泵时,每个供水分区最不利处栓口出水压力值 MPa、最有利处栓口出水压力值 MPa以及各层的栓口出水压力值 MPa。 5.防烟排烟系统: 土建风道风管设置情况: ,吊顶内的排烟管道的绝热隔热处理情况: ,风管材质: ,风管耐火极限证明文件: , 能/不能满足相应耐火极限要求。 楼梯间相对于走道的余压值: ,前室相对于走道的余压值: ;楼梯间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 ;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 。 6.灭火器: 灭火器类型 ,灭火器场所配置的危险等级 ,灭火器的最小灭火级别 ,灭火器保护距离 。 ...... | ||||||||||||||||
消防设施设计、施工质量符合/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要求 | |||||||||||||||||
总结论 |
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已完成工程 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 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 工程验收合格;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 检测合格。 | ||||||||||||||||
建设单位 |
设计单位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查验单位 | |||||||||||||
(公章) 单位(项目)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公章) 单位(项目)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公章) 单位(项目)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公章) 单位(项目)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公章) 单位(项目)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注:应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防火、消防设施设置情况,在相应“”内“√”选。
消防查验分部分项负责人一览表
查验单位 |
| |||
技术负责人(名字) |
消防设施操作员 |
消防设施操作员 |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
XXX |
XXX |
XXX\XXX\XXX | ||
(签名) |
(签名) |
(签名) | ||
|
|
| ||
分部分项名称 |
姓名 |
签名 |
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编号) |
职务 |
建筑防火 |
|
|
|
|
消防电气 |
|
|
|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
|
|
|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 |
|
|
|
|
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
|
|
|
|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
|
|
|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
|
|
|
防烟排烟系统 |
|
|
|
|
气体灭火系统 (干粉灭火系统) |
|
|
|
|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 |
|
|
|
|
细水雾灭火系统 |
|
|
|
|
水喷雾灭火系统 |
|
|
|
|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 |
|
|
|
|
室内供暖系统防火 |
|
|
|
|
泡沫灭火系统 |
|
|
|
|
灭火器 |
|
|
|
|
附件2-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工程名称: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说 明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法人章;没有法人章的,应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笔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
5.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如需“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申请人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和日期并签名确认。
建设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工程名称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工程地址 |
|
使用性质 |
| ||||||||||
结构类型 |
|
耐火等级 |
| ||||||||||
建筑高度(m) |
|
占地面积(m2) |
| ||||||||||
层 数 |
地上: |
建筑面积(m2) |
地上: | ||||||||||
地下: |
地下: | ||||||||||||
类 别 |
□新建 □扩建 □改建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文号 |
|
审查日期 |
年 月 日 | ||||||||||
施工许可证编号 |
| ||||||||||||
检测报告编号 |
| ||||||||||||
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资质等级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设计单位 (可增) |
|
|
|
|
| ||||||||
施工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监理单位 |
|
|
|
|
| ||||||||
检测单位 |
|
|
|
|
| ||||||||
储罐 |
设置位置 |
|
总容量(m3) |
| |||||||||
设置型式 |
浮顶罐(□外 □内) □固定顶罐 □卧式罐 球形罐(□液体□气体) 可燃气体储罐(□干式 □湿式)□其他 | ||||||||||||
储存形式 |
□地上□半地下□地下 |
储存物质名称 |
| ||||||||||
堆场 |
储 量 |
|
储存物质名称 |
| |||||||||
□建筑保温 |
材料类别 |
□A □B1 □B2 |
保温层数 |
| |||||||||
使用性质 |
|
原有用途 |
| ||||||||||
□装修工程 |
装修部位 |
□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 | |||||||||||
装修面积(m2) |
|
装修层数 |
| ||||||||||
使用性质 |
|
原有用途 |
| ||||||||||
原建筑消防验收意见书编号 |
| ||||||||||||
竣工验收意见 | |||||||||||||
一、竣工验收情况
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二、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情况
设计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三、工程监理情况
监理单位(公章):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年 月 日 | |||||||||||||
四、消防施工情况
专业分包单位(公章): 总承包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签名: 年 月 日 | |||||||||||||
五、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情况
检测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 |||||||||||||
附件2-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住建消验凭字〔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你单位 年 月 日申请的 建设工程(地址: )消防验收,具备了下列材料:
□ 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 2. 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
□ 3. 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经核,申请材料项目符合规定,予以受理。我单位将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消防验收申请材料的内容以及建设工程现场情况开展现场评定。
□经核,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受理:□1.依法不需要消防验收;□2.提交的上列第 项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上列第 项材料。
(受理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2-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意见
工程名称 |
| |||
建筑规模(万元) |
|
建筑面积(地上/地下) |
| |
结构类型 |
|
层数(地上/地下) |
| |
耐火等级 |
|
建筑高度(m) |
| |
使用性质 |
|
项目地址 |
| |
开工日期 |
|
消防专项竣工验收日期 |
| |
现场评定意见:
| ||||
消防验收经办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消防验收审批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附件2-5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
住建消验字〔 〕第 号
:
你单位报来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资料收悉(受理凭证: )。该工程位于 ,建筑高度 m,地上 层,地下 层,建筑规模 总建筑面积 m2,属 建筑。我局已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验收资料以及建设工程现场情况开展了现场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现场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二、提出相关建议
……
三、建设或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产品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四、提供消防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对出具的检测意见负责。
五、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或使用单位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许可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2-6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合格)
住建消验字〔 〕第 号
:
你单位报来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资料收悉(受理凭证: )。该工程位于 ,建筑高度 m,地上 层,地下 层,建筑规模 总建筑面积 m2,属 建筑。我局已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验收资料以及建设工程现场情况开展了现场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现场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
二、存在以下问题: 。
……
以上问题请建设单位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再申请复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3-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备案号:
工程名称 |
| ||||||||
工程地址 |
|
建筑高度(m) |
|
占地面积(m2) |
| ||||
结构类型 |
|
层数(装修) |
地上: |
建筑 (装修) 面积(m2) |
地上: | ||||
地下: |
地下: | ||||||||
检测报告编号 |
|
施工许可证号 |
|
使用性质 |
| ||||
火灾危险性 类别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
项目类别 |
□新建 □扩建 □改建 |
原有用途 |
| ||||||
装修部位 |
□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 | ||||||||
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资质 等级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建设单位 |
|
|
|
|
| ||||
设计单位 |
|
|
|
|
| ||||
监理单位 |
|
|
|
|
| ||||
总包单位 |
|
|
|
|
| ||||
分包单位 |
|
|
|
|
| ||||
检测单位 |
|
|
|
|
| ||||
工程基本情况 |
储罐 |
设置位置 |
|
总容量(m3) |
| ||||
设置型式 |
浮顶罐(□外 □内) □固定顶罐 □卧式罐 球形罐(□液体□气体) 可燃气体储罐(□干式□湿式)□其他 | ||||||||
储存形式 |
□地上 □半地下 □地下 |
储存物质名称 |
| ||||||
堆场 |
储量 |
|
储存物质名称 |
| |||||
□建筑 保温 |
材料类别 |
□A □B1 □B2 |
保温层数 |
| |||||
使用性质 |
|
原有用途 |
| ||||||
竣工验收意见 | |||||||||
一、竣工验收情况
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一、 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情况
设计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三、工程监理情况
监理单位(公章):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年 月 日 | |||||||||
四、消防施工情况
专业分包单位(公章): 总承包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签名: 年 月 日 | |||||||||
五、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情况
检测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 |||||||||
附件3-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编号: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备案表编号为 。
我单位已知晓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承诺提交的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属实, 建设工程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已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具有真实合法的消防验收备案所需材料。
我单位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建设单位: (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背面附行政机关告知)
行政机关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就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内容,告知如下:
一、法定条件
办理本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建设的法定要求;
2. 申请项目属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申请单位自愿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3. 申请项目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分区、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建筑结构、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建筑保温、通风和空气调节等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 选用的消防产品、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均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责任与监管
⒈ 申请单位应及时将签署盖章后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递交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2.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3. 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项目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4.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附件3-3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未抽中)
住建消竣备字〔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你单位 年 月 日向我局申请了 工程(地址: )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备案号: ,已具备了下列备案材料:
□ 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 2. 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 3. 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专项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经核,备案材料齐全,依法核发备案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方式,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备案情况可通过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查询。
(备案业务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3-4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凭证(抽中)
住建消竣备字〔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 (申报人姓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申请了 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备案号: ,已具备了下列备案材料:
□ 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 2. 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 3. 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专项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经核,备案材料齐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方式,该工程被确定为抽查对象,我局将于 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工程检查。
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及其检查结果将通过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依法向社会公示。
检查不合格的,将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组织整改后向我局申请复查。
(备案业务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3-5
住建消竣备补字〔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申请了 工程(地址: )的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备案号: ,并具备了下列备案材料:
□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2. 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可以提供电子版图纸);
□3. 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专项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经核,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需要补正上列第 项材料。请在 个工作日内补正并备案;逾期不备案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罚并确定该工程为检查对象;如已使用,该工程应当停止使用。
(备案业务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3-6
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
类型 |
工程分类 |
最低抽查比例 | |
其他建设工程 |
重点项目 |
经特殊消防设计或专项论证的其他建设工程 |
100% |
未依法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 |
100% | ||
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且难以整改的其他建设工程 |
100% | ||
人员密集场所(包含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建设工程) |
50% | ||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中的消防工程 |
50% | ||
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厂房及仓库(含物流建筑、冷库) |
30% | ||
建筑高度24米至50米的公共建筑 |
20% | ||
其他工程 |
20% | ||
一般项目 |
其他建设工程中重点项目外的项目 |
10% |
附件3-7
查不合格通知书
住建消竣备复字〔 〕第 号
:
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你单位 市(县) 路 号 工程(备案号: ,备案凭证文号: )已被确定为检查对象。
年 月 日,我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对该工程进行了检(复)查。经对备案申请资料审查和对工程现场检查测试,现场评定该工程为不合格。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一 ;
二 。
……
你单位应当组织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后向我局申请复查。未经检查合格,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已经使用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工程备案情况和检查结果可以通过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进行查询。
如不服本通知书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案业务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3-8
(消防验收复验)申请表
工程名称 |
| |||
工程地址 |
| |||
建设单位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手机) |
| |
备案号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通知书(消防验收意见书)文号 |
| |
存在 问题 整改 情况 |
| |||
其他 需要 说明 情况 |
申请单位(申请人)(签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
附件3-9
住建消竣备复字〔 〕第 号
:
你单位备案的 工程(备案号: ,备案凭证号: ),经我局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复查,我局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通知书》( 住建消验备查字〔 〕第 号)进行复查,存在问题均已整改。该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复查合格。
该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合格投入使用后,建设或使用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产品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备案业务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2
意见建议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序号 |
办法原文 |
修订内容 |
依据 |
1 |
|
|
|
2 |
|
|
|
3 |
|
|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