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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广西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5-03-13 17: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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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化和旅游厅、应急管理厅,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施工图审查信用管理体系,全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区施工图审查行业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桂建发〔202016号),于202131日实施。目前该评价办法试行已满四年,我厅拟印发正式的《广西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2541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我厅勘察设计与消防监管处工作邮箱:tsjzb@zjt.gxzf.gov.cn

联系人:陆绍清;联系电话:0771-2260061

附件:广西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312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广西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建立施工图审查信用管理体系,全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区施工图审查行业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42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8122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二次修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4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20238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过程中,对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信用评价考核。

第四条审查机构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与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营商环境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及时共享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

第六条信用信息实行清单制管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以相关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结合其他能够反映审查机构信用状况和经营状况的信息,制定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23)。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可根据信用评价工作实际情况和需要,对信用信息的认定范围和评价标准适时更新。

第七条审查机构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基本信用信息是指审查机构的注册登记、资质、从业人员、社会责任等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表扬和奖励,或参与行业技术研究、行业规范管理,为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中,未及时维护从业资质条件,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等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和认定

第八条信用信息以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为依托采集,根据所采集的数据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评价分值。

第九条基本信用信息的认定以监管平台采集的信息或审查机构自行录入并上传的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

良好信用信息评价,可由监管平台自动识别录入,直接计入信用分值;或由审查机构自行录入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如表彰、表扬、奖励确认文书或证书等),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认定后,计入分值。

不良信用信息评价,可由监管平台自动识别录入,直接计入信用分值;或由认定不良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并上传(认定部门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由认定部门的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录入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批评文件等)。

第十条当前评价周期内,未录入监管平台的审查机构良好或不良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采用。

第四章信用评价和公开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信用评价采用累加计分制,包括基本信用信息评价、良好信用信息评价和不良信用信息评价三项内容,基础评分值60分,按照评价标准予以加分或扣分;良好信用信息总分最高分值40分;不良信用信息起评分值60分,扣完为止。

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计算;同一事项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多的计算。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和日常监管的方式对全区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机构管理、日常行为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周期期满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审查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按评价分值递减方式排序。

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较好)、D(一般)、E(较差)五个等级。

A级:信用评分≥90分;

B级:80分≤信用评分<90分;

C级:70分≤信用评分<80分;

D级:60分≤信用评分<70分;

E级:信用评分<60分。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周期为每年11日至1231日。评价结果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信用评价周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网址:http://zjt.gxzf.gov.cn/)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在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申诉,并应实名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佐证依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收到异议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进行答复,情况属实的调整信用评价结果,不属实的维持原信用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和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审查机构实施以下差别化监管:

(一)A级(优秀):对此类审查机构实行激励机制,鼓励此类审查机构发展壮大,优先评为区内优质施工图审查机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对其实施低频率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在评优评先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二)B级(良好):对此类审查机构实行督促与监管并重机制。鼓励其向评价等级A级的审查机构发展。在当前评价周期内,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对其实施适度监督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

(三)C级(较好):对此类审查机构实施常规监督和常规频率日常监督检查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

(四)D级(一般):对此类审查机构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日常监督检查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

(五)E级(较差):对此类审查机构实行惩戒机制。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此类审查机构纳入重点监督管理范围,实施高频率日常监督检查,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并定期约谈;暂停或取消作为评优评先、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的资格。

第十六条对连续两个信用评价周期内被评为E级的审查机构予以全区通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可视情节严重情况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其清出审查机构名录。

暂不列入审查机构名录的管理期限为自不列入名录起1年。审查机构修复不良信用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不良信用行为的,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恢复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十七条信用评价的异议申诉处理遵循“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审查机构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监管平台提出异议申请,审查机构的异议申请由良好信息认定审核或录入不良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受理异议申诉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诉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经核查确实有误的信息,应当及时予以修正。

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评选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监管平台使用安全和保密管理,加强对与互联网连接的信息网络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规接入、防范外部攻击,并留存互联网访问日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已出台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与本办法不冲突的可继续在辖区范围内并行实施;与本办法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1. 基本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2. 良好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3. 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附件1

基本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序号

认定内容

评价标准

最高分值

信息来源

公开期

1

从业资格

审查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注册、资质资格,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资格、职称等基本信息齐全且真实有效,经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确认,得基础分60分。

60

1.监管平台自动识别采集录入。

2.审查机构自行录入监管平台并上传证明材料,经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确定。

机构存续期间

2

人员配备

审查机构的专业审查人员中,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审查人员占比90%及以上的,加5分;占比80%90%的,加3分;占比80%以下的,不得分。

5

审查机构自行录入监管平台并上传证明材料,经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确定。

1

3

一类、二类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在分别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七条、第八条有关要求基础上,额外拥有注册执业资格人员5名及以上的,加3分;34名的,加2分;12名的,加1分。

3

审查机构自行录入监管平台并上传证明材料,经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确定。

1


附件2

良好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序号

认定内容

评价标准

最高分值

信息来源

公开期

1

守信激励

审查机构在上一评价周期的信用等级为A级的,在当前评价周期加4分。

4

审查机构自行录入审查系统并上传证明材料,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

1

2

表彰奖励

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活动中,获得县(市、区)级以上行政机关书面表彰表扬和奖励的,按次数累计加分:

1.获得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机关书面表彰表扬和奖励的,每次加2分;

2.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行政机关书面表彰表扬和奖励的,每次加4分;

3.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家部委书面表彰表扬和奖励的,每次加6分;

4.获得国务院书面表彰表扬奖励的,每次加10分。

因同一事项受到不同等级部门表彰表扬和奖励的,按最高等级分值计算,不累加。

20

审查机构自行录入监管平台并上传证明材料,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

1

3

行业奖项

经审查合格的项目获得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等次评定),每项加2分。

10

审查机构自行录入监管平台并上传证明材料,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

2

经审查合格的项目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组织评选的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每项加4分。

2

4

技术质量和行业交流

作为受邀专家参加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技术审查、论坛交流、学术研讨、行业培训等活动的,按人/次数累计加分,1/人次。

10

审查机构自行录入监管平台并上传证明材料,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

1

5

参与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试点示范,且通过验收或评估的:

1.参与设区的市级行政机关科研课题或试点示范的,每项加2分;

2.参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行政机关科研课题或试点示范的,每项加5分;

3.参与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家部委科研课题或试点示范的,每项加8分;

4.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或试点示范的,每项加10分。

20

2

6

参与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

1.主编国家、行业标准的,每项加10分;作为排名第一参编单位的,每项加5分;作为排名第二参编单位的,每项加3分;作为排名第三参编单位的,每项加1分。

2.主编地方标准(含技术导则、技术图集)的,每项加5分;作为排名第一参编单位的,每项加3分;作为排名第二参编单位的,每项加1.5分;作为排名第三参编单位的,每项加0.5分。

20

审查机构自行录入监管平台并上传证明材料,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

2


附件3

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序号

认定内容

评价标准

最高分值

信息来源

公开期

1

审查质量

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按违反条文数量累计扣分,每条扣4分。

从起评分中扣减分值,扣完为止

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监管平台并上传证明材料。

1

2

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的,按项目数量累计扣分,每个项目扣1分。

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监管平台并上传证明材料。

1

3

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项目,存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不齐全,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签字盖章的,按项目数量累计扣分,每个项目扣1分。

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监管平台并上传证明材料。

1

4

未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按项目数量累计扣分,每个项目扣10分。

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监管平台并上传证明材料。

1

5

未按规定报送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的,按项目数量累计扣分,每个项目扣10分。

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监管平台并上传证明材料。

1

6

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按项目数量累计扣分,每个项目扣2分。

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监管平台并上传证明材料。

1

7

内部管理

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的规定条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扣20分。

从起评分中扣减分值,扣完为止

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录入监管平台并上传证明材料。

1

9

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查人员,拒不整改的,扣20分。

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监管平台并上传证明材料。

1

10

超出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按项目数量累计扣分,每个项目扣10分。

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监管平台并上传证明材料。

1

12

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按项目数量累计扣分,每个项目扣10分。

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监管平台并上传证明材料。

1

13

审查机构与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存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按项目数量累计扣分,每个项目扣5分。

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监管平台并上传证明材料。

1

14

未按时限完成审查任务,按项目数量累计扣分,每个项目扣2分。

监管平台自动识别采集录入。

1

15

行政监督

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施工图审查管理等有关规定,被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的,按次数累计扣分,每次扣2分。

从起评分中扣减分值,扣完为止

由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监管平台中录入并上传证明材料。

1

16

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施工图审查管理等有关规定,被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的,按次数累计扣分,每次扣5分。

由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监管平台中录入并上传证明材料。

1

17

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施工图审查管理等有关规定,被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的,按次数累计扣分,每次扣8分。

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监管平台中录入并上传证明材料。

1

18

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施工图审查管理等有关规定,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理的,按次数累计扣分,每次扣5分。

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监管平台中录入并上传证明材料。

2

19

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施工图审查管理等有关规定,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按次数累计扣分,每次扣10分。

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监管平台中录入并上传证明材料。

2

20

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施工图审查管理等有关规定,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给予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的,按次数累计扣分,每次扣20分。

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监管平台中录入并上传证明材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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