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2024年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我区房地产市场政策体系,实现对商品房建设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积极推动我区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1月14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电话:0771-2366109;工作邮箱:fcc@zjt.gxzf.gov.cn。
附件: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
广西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工作措施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优化完善我区房地产市场政策,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对商品房建设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我区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落实金融支持政策
(一)适当放宽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信贷条件。
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鼓励对购买首套、二套住房和“卖旧买新”、生育多子女的家庭放宽信贷条件,适当延长个人住房贷款年限。
(二)调整新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取消首套、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由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自主选择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作为定价方式;合同约定为浮动利率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重定价周期。
(三)降低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落实国家关于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及时将存量房贷利率降至新发放贷款利率附近,即统一对存量房贷(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利率实施批量调整,对于LPR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30BP的存量房贷,将其加点幅度调整为不低于-30BP。
(四)优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因地制宜优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重点优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在当地城区内仅有一套住房且正在挂牌出售的家庭、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城区名下无住房的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五)扩大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
扩大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项目覆盖范围,“白名单”机制作为合规住房开发项目的主要融资渠道,新增住房开发贷款对应项目均纳入“白名单”。优化“白名单”项目贷款审批流程,提高发放效率。商业银行可以在与房地产项目公司协调一致的前提下,根据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的用款计划,将全部贷款提前发放至房地产项目公司开立的项目资金监管账户,后续依据实际用款申请,从监管账户受托支付给用款对象。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
(六)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异地购房使用支持力度。
优化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合理设定异地贷款的额度,申请异地贷款的缴存人与本地缴存人享有同等贷款权益,不得对其异地贷款设置缴存地、户籍地等附加条件。完善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流程,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新购住房或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受户籍地或工作地限制。
(七)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按申请贷款时缴存人家庭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的住房套数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贷款申请人家庭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只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不论住房记录与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是否为同一套住房,均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八)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对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可不低于20%。适当提高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多子女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额度可上浮20%。鼓励各地对引进人才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上限。全面推行提取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
三、严控商品住宅增量
(九)严控新增商品住宅建设。
适当控制去化周期长、土地流拍率高、市场需求明显不足的城市供地规模。完善对应商品住宅去化周期的供应调节机制,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不含)—36个月之间的,市县政府按照“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根据年内盘活存量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包括竣工和收回)动态确定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上限。
(十)盘活存量住宅用地。
引导支持社会资本、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参与盘活存量住宅用地;各地政府酌情以收回、回购等方式妥善处置已出让的闲置存量住宅用地用于筹集建设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和周转房等。严格落实“净地出让”制度,杜绝“毛地”出让。
四、优化商品住宅存量
(十一)财政补贴支持合理购房需求。
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给予购买首套、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购房补贴。鼓励市县政府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新建车位的居民家庭给予购房补贴。
(十二)满足改善性置换住房需求。
搭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购房居民家庭“卖旧买新”平台,促进“旧房优先卖、新房优惠买”。鼓励市县对“卖旧买新”的居民家庭给予购房补贴。积极探索国有企业开展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于对外出售或用作租赁住房、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等业务,促进群众“卖旧买新、以旧换新”。
(十三)收购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对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企业给予补助。支持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与市县国有企业合作,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收购存量商品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鼓励市县财政予以补助。
(十四)大力推行货币化安置和现有房源安置。
按照严控增量的要求,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和使用政府剩余安置房源开展安置工作,大力推行房票制度。实行商品住宅去化周期与安置房建设挂钩机制,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暂停新建安置房和新增安置房用地供应;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不含)—36个月之间的,原则上不新建安置房和新增安置房用地供应。
(十五)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
指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合理降低住房买卖经纪服务费用,鼓励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明确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经营。
五、提升商品住宅质量
(十六)完善房地产项目周边设施建设。
结合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实施计划,完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周边学校、医疗、交通等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新出让地块配套设施规划建设,鼓励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提升城镇综合承载力。市县政府安排资金对城市新区、商品住房库存较大社区的在建周边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完善给予补助,自治区本级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十七)推动低容积率高品质住宅开发。
因地制宜提高低容积率住宅用地供应数量,在城市郊区等不具备公共交通条件但景观、区位等条件较好的区域,优化规划用地指标,停止执行住宅项目单套住房建设面积不高于144平方米、容积率不得低于1.0的供地标准。对超低能耗、适老化、智能化等房地产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十八)优化房地产项目规划与销售。
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建设单位依法按程序适当优化调整住宅车位配建比率、住宅用地配套商业比率、社区用房配置,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细化优化房地产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引导市场按住房套内面积计价宣传、销售;加快推进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工作。
六、优化房地产市场营商环境
(十九)降低房地产企业税费负担。
鼓励各地延期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阶段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适当降低竞买土地保证金缴纳比例。持续推出具有广西特色的税费服务措施,打造更优质的税收营商环境。
(二十)提高房地产项目行政审批效率。
推行“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通过容缺受理+预审查、联审联办等方式,简化审批流程。推行“交房即交证”“分栋”首次登记和分期规划核实及验收,以及在建工程抵押项目“按套拆分”或“按栋拆分”实施抵押权注销登记;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按照“群众无过错即办证”的原则分类施策,为购房者办理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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