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实际,我厅起草了《关于加强我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联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印发,现函送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于2024年11月2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至我厅村镇建设处,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刘亚美;联系电话:0771-2260191;工作邮箱:tczc@zjt.gxzf.gov.cn;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北湖58号广西建设大厦。
附件:1.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我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自治区有关部门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18日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推进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通过多部门协同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体系,指导全区各地进一步提升农房建设水平,高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农房。
(二)压实属地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建房毗邻建筑、边坡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房全过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常态化管理机制,做好用地保障、力量配置等工作,全面落实农房建设管理责任。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农房建设监督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工作,包括农房宅基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风貌管控、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使用过程管控、违法违规行为查核上报处置以及建房毗邻建筑、边坡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等工作。要建立批前审查、现场检查、竣工验收、使用管控等全过程监督机制,建立农房建设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规范管理。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协助参与农房建设管理。
(三)强化部门协同。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推动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细化监管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共同把好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安全关。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房规划布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执法和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管理、宅基地执法、闲置农房处置利用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图集编制推广、指导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管理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管,建立市场主体住所登记负面清单,清单内房屋一律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进行登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及农房安全紧急情况下的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善后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明确的部门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1.保障选址安全。新建农房选址应符合村庄规划,禁止在市政公用设施通道保护范围、易燃易爆等危险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隐患点,以及其他灾害易发区内进行选址。自然资源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编制村庄规划、安排农房建设用地时,应尽量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高发易发区和隐患点、地下采空区、洪泛区等危险地段。涉及地质灾害高发易发区的,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做好农村宅基地选址,合理布局农村宅基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做好切坡建房。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需切坡、临坡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充分论证并指导做好边坡支护工程等预防治理措施,落实边坡支护与房屋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要求。
2.加强规划审批。规划审批应重点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拟建层数、层高和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桂自然资发〔2020〕70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27号)等文件规定。
3.加强规划执法。对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执法,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1.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经批准异地新建的村民,应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异地新建的住房建成后,农业农村部门应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建房村民按照“建新房拆旧房”的要求,将旧房拆除并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2.严格宅基地审批。宅基地审批应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拟用地的面积、权属和地类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原宅基地处理方式等。农村村民申请异地建房,不同意将原宅基地退回村(社)集体的,不得批准新宅基地。
3.严格宅基地执法。对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审批手续,以及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但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依法拆除。
1.严格农房设计。农房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4层。村民建设3层及以上或跨度6米(含)、层高5m(含)以上的住房,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的农房建设图集设计。村民建设2层(含)且跨度6米以下、层高5m以下的住房,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或具有执业资格的个人进行设计,或者选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的农房建设图集进行设计。既有农房的加层改建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农房设计图纸应明晰基本的抗震构造要求,明确基础形式,设置圈梁、构造柱、门窗过梁等构造措施,提出围护结构、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措施等,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规范、技术导则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2.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村民建设住房,应委托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施工。村民建设限额以上的住房,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村民建设限额以下的住房,在开工前由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填写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备案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质量安全监管备案的主要内容为:是否签订施工合同、图纸是否符合要求、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乡村建设工匠是否具备专业能力)等。
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不得危害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应严格按照选用的图纸、相关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未“照图施工”的建房村民、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改正。
3.加强合同管理。村民委托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开展图纸设计前,应与其签订设计合同,约定设计内容、设计要求、完成时限、违约责任等。村民在房屋建设开工前,应与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完成时限、质量要求、施工安全、保修责任、违约责任等。鼓励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
4.加强建材管理。农房建设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房村民、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要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对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负责。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要督促建房村民、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清退,同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置。
5.加强建设过程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健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落实施工过程现场踏勘、批后放线、基槽验收、竣工验收“四到场”,重点对地基基础、墙体砌筑、楼屋盖施工、模板安拆、脚手架安拆、起重设备、用电安全、人员防护等进行检查指导,加强农房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四到场”落实情况开展抽查。
6.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农房建设完工后,建房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用地和规划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现场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等要求使用宅基地、建设房屋,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通过用地和规划验收后,限额以上的住房,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限额以下的住房,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和建房村民应对施工质量情况进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安排人员参与检查。住房通过竣工验收或施工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对规划许可和宅基地管理落实情况开展抽查。
7.加强档案管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规范管理。农房建设管理档案包括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用地手续;施工单位或者乡村建设工匠基本情况;施工合同、设计图纸、施工过程监管情况;竣工验收情况、核实验收情况等资料。鼓励建立农房建设电子档案。
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建立联审联办制度,优化审批流程,推进深化“农民建房一件事”高效办理,依法依规开展农房用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村民委员会要提供农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等事项代办服务。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审批审查业务的指导。
农房产权人(使用人)应按照设计用途或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住房,做好日常检查、维护、修缮,不得实施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影响住房安全的行为。产权人(使用人)发现住房出现严重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同时立即采取暂停使用、疏散人群、设置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
(一)严格农房用途转变管理。自住自用的农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常态化开展用作经营的农房巡查,发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及时制止经营活动,并报告当地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二)严格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管理。对农房实施改扩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改扩建和装饰装修行为的监管,严禁违规变动房屋主体和对承重结构进行装饰装修。
(三)严格住房拆除管理。村民拆除农房前应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进行拆除。村民应充分考虑住房拆除对毗邻建筑的影响,告知毗邻建筑产权人(使用人),必要时先组织人员、财产转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农房拆除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村民落实安全防护和警戒措施。拆除再建房屋应参照新建农房办理审批手续。
(四)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各市、县(市、区)要加强统筹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对违法建设农房的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等审批手续,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以及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等违法行为。
(五)常态化开展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聚焦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和违规改扩建等重点农房,建立农房安全隐患台账,采取户主自主整治、行业督促整改、政策支持解危、政府收购置换、综合施策拆除、严格执法整治等有效措施分类系统整治。引导产权人和使用人及时通过工程措施推进存量隐患农房整治。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协同做好农房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六)持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和保障长效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做好信息共享,精准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对象,及时纳入改造计划,做到应改尽改。实施改造的农房要同步达到当地的抗震设防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出台政策支持一般农户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
(七)加快建立农房安全常态化巡查和定期体检制度。各市、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和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工作成果,组织技术力量,发挥村“两委”、乡村振兴工作队以及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村农房管理员等人员作用,全面落实农房安全隐患巡查制度。通过农户自查、镇村巡查、市县核查、村民监督等方式,常态化定期开展安全巡查。探索建立农房定期体检制度,指导产权人和使用人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对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农房,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强化设计服务。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技术力量下沉或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因地制宜编制农房建设图集并持续更新,免费供村民建房选用,并为村民提供图纸修改服务。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合理划分服务片区,分片区落实专职(兼职)技术人员,提供技术咨询、设计指导、跟踪服务等。
(二)加强工匠培训和管理。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免费组织乡村建设工匠培训、考试,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本辖区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名录,供村民建房选择。支持建筑产业工人参加乡村建设工匠培训且合格后,承接农房建设业务。
(三)充实基层力量。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资源力量,做好农房建设管理,实现农房用地、规划、建设和使用全过程管理,有条件的市县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
(四)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因地制宜推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绿色低碳技术的推广运用。加快厕污治理及水电气路信等配套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农房使用功能,积极推进现代宜居农房和绿色农房建设。
(五)提高农房建设管理数字化水平。强化部门信息共享,统筹建设农房规划报建、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乡村建设工匠管理等农房建设“一库管理”模式,实现建房申请高效、过程透明展示、施工闭环监管和信息协调应用。
(六)探索建立农房保险制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金融机构要探索开展农房保险试点,重点在地震易发区、地质灾害高发易发区、洪涝灾害易发重发区推广农房巨灾保险制度。鼓励用作经营的农房产权人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等险种。
各市、县(市、区)要把推进农房建设管理工作作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重要内容,将农房质量安全提升作为乡村建设评价的重要指标,全面落实属地农房监管责任;加强管理服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重点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建设服务综合保障中心,综合执法大队等机构的队伍和政务服务能力建设;结合实际需要将农房建设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用好现有财政资金和政策渠道,按规定支持农房质量安全和品质提升,采取以奖代补、先改后补等方式支持农房安全隐患整治、抗震加固、节能改造和配套设施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农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常态化协调机制。对授权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的职责,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做好跟踪服务指导,全覆盖开展乡镇规划建设管理干部培训,全面提升干部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农房全周期管理各环节,通过制作宣传图册、微视频等方式,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质量安全常识的宣传,不断增强施工人员和村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自治区有关部门名单
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宗委、残联、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数据局、电影局,广西地震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生态移民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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