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自治区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于2024年7月19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陆绍清,0771-2368335。电子邮箱:tsjc@zjt.gxzf.gov.cn;地址: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2室。
附件:⒈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⒉ 自治区相关部门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6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勘察设计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自主承诺的意愿、能力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制定信用管理政策、制度、认定标准,指导和监督全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工作。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审核、发布、纠正和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披露(公开)、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正当、必要、审慎、安全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五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组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反映勘察设计企业工商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以及相关从业状况的信息。
⒈ 勘察设计企业基本信息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2)资质信息、安全生产许可信息。
(3)注册执业人员和工程技术、技术工人等从业人员信息。
(4)工程业绩信息。
(5)与管理相关的其他信息。
⒉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身份信息。
(2)注册、执业资格、职称等信息。
(3)工程业绩信息。
(4)继续教育信息。
(5)与管理相关的其他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和从业人员获得的与勘察设计活动相关的表彰、奖励、科技创新等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和从业人员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受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而形成的信息;在信用中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广西)等平台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企业行贿犯罪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以及其他经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第六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谁产生、谁负责”、“谁负责、谁记录”的原则,归集和报送规则如下:
(一)基本信息。
由勘察设计企业通过信用管理平台自行填报或者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平台等监管平台中获取。
基本信息归集实行承诺制办理,勘察设计企业对填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时性、一致性负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审核。
(二)良好信用信息。
⒈ 录入责任主体。
由勘察设计企业在良好信息产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用管理平台自行报送,企业对报送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时性、一致性负责。
⒉ 归集、审核、发布责任主体。
(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区内)注册的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归集、审核、发布。
(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注册的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归集、审核、发布。
(三)不良信用信息。
⒈ 录入责任主体。
(1)勘察设计企业在我区内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时,受到区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其他经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由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不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录入。
(2)勘察设计企业在我区内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时,受到区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外的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其他经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在不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用管理平台自行录入。
(3)勘察设计企业在外省市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时,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其他经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在不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用管理平台自行录入。
⒉ 归集、审核、发布责任主体。
(1)区内勘察设计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归集、审核、发布。
(2)区外勘察设计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归集、审核、发布。
上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统称为信息归集部门。
第七条 纳入信用评价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详见附件)进行认定。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信用建设新形势、新情况等,适时调整并公布《评价标准》。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整合归集相关信用信息并记录于勘察设计企业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用信息在信用管理平台或者其他政府官方网站上向社会进行集中统一公开公示。依法公开自然人的信用信息的,应当取得其单独同意,并进行脱敏处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提出不公开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守信信息的,应当尊重其意愿,不予公开。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按以下规则执行:
(一)基本信息为企业存续期;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原则上只公开注册执业资格信息,按取得执业许可有效期限公开。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不良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自不良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勘察设计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失信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因故仍未被移出名单的,失信信息公开期限延长至被移出名单之日。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由信息归集部门归集、审核通过后,经信用管理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发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信用管理平台公开发布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可以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向信息归集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信息归集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结果反馈申请人,信用管理平台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应当将该信用信息从公开和查询界面删除,不得继续对外公示公开、提供查询服务,信息转入信用管理平台后台长期保存,不再将其作为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信用奖惩的依据。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出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勘察设计企业实施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用信息修复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勘察设计企业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第十四条 鼓励勘察设计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企业可申请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不良信息开展信用修复、缩短公开期限、终止公开、提前终止信用惩戒措施等。
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等相关不良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开。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1年后,方可申请开展信用修复,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终止公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第十六条 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勘察设计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管理平台不进行归集和公开。
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勘察设计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管理平台应当进行归集和公开。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开。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开期为3个月,最长公开期为3年;其中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开期为1年。最短公开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提前终止公开。最长公开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行停止公开。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开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对自然人(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管理平台原则上不公开。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开。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勘察设计企业应及时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向信息归集部门提出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申请。信息归集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反馈企业,经核实确认相关处罚决定已撤销或已变更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提前终止公开对勘察设计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提前终止公开对勘察设计企业的除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外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成失信行为整改。
(二)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企业在完成信用修复后申请提前终止公开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当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向信息归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良信息认定单位出具的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证明材料、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已完成失信行为整改证明材料,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
(二)信用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信息归集部门收到提前终止公开不良信用信息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信息归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提前终止公开;不予提前终止公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修复经同意后,应当终止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将该不良信用信息从公开和查询界面删除,不得继续对外公示公开、提供查询服务,不再将其作为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的依据,同时解除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
第五章 信用评价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信用管理平台归集数据为基础,依据《评价标准》对勘察设计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实行每日实时评价、季度评级机制。
(一)实时评价。信用管理平台每日自动计算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分,每日零点的上一个自然日为评价基准日,零点时平台自动更新信用评分值。
(二)季度评级。以3个月为一个阶段评价周期,信用管理平台在每季度末当日根据评价周期内实时评分值自动计算平均评分值,作为信用等级评级依据,自动评级。
同一家企业既有工程勘察资质又有工程设计资质,分别承接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业务的,按勘察和设计业务累加计算信用评分。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以录入信用管理平台的信用信息为有效信息,未录入的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采信。
第二十六条 纳入信用评价的信用信息生效日期和追溯时长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基本信息在企业存续期内长期有效。
(二)良好信用信息以认定文书(正式文件、证书等)中载明的日期为生效日期,有效期限为自评价基准日起往前追溯三年。
(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以列入名单日期为生效日期,有效期限为自评价基准日起往前追溯五年。
(四)行政处罚信息以决定文书作出日期为生效日期,有效期限为自评价基准日起往前追溯两年。
(五)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以录入信用管理平台的日期为生效日期,有效期限为自评价基准日起往前追溯一年。
追溯时长指的是该信息的有效期限。比如某获奖信息,评价基准日为2025年1月1日,若获奖日期为2022年1月1日前,则该奖项已失效,不再纳入评价;若获奖日期为2022年1月1日后(含1月1日),则该奖项有效,可纳入评价。
第二十七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分由基础分、加分项、扣分项三个部分组成。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
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分采用百分制,总分100分。其中,基础分50分,加分项最高总计50分。扣分项分数从总分中扣除,扣完为止。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按信用评分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较好)、D(一般)、E(较差)五个等级。
A级:100分=信用评分≤95分。
B级:80分≤信用评分<95分。
C级:65分≤信用评分<80分。
D级:50分≤信用评分<65分。
E级:信用评分<50分。
第二十九条 信用等级为A、B、C、D级,但评价周期内存在不良信息单项扣分值≥10分或者累计扣分值≥20分的,该企业信用等级自动降一级。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E级:
(一)评价基准日向前追溯1年,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因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受到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或责令关闭行政处罚的。
(四)存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被认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信用等级的。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同意信用修复、公开期限已届满的不良信用信息,在信息公开期间已扣除的信用评分值不予补回。
第六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公开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对勘察设计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并积极应用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承包发包、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工程保险、融资担保、政策扶持、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领域,引导勘察设计企业加强自身信用建设,提高行业信用水平。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应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招标投标领域统一分级分类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实行招标发包的,评标时可依法依规将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信用评分值和信用等级作为投标评审的重要内容。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支持直接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等)在发包或业务委托环节,充分考虑发包或委托对象的信用状况,择优选择合作对象。
支持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参考使用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在贷款、保险、担保等方面给予差异化待遇。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使用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依法对勘察设计企业实施以下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信用等级为A级(优秀)。
⒈ 在行业行政审批、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
⒉ 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次的日常检查。
⒊ 原则上评价阶段内可免于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⒋ 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政府政策优惠和扶持对象。
⒌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介参与评先评优。
⒍ 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在融资、担保、保险方面给予优惠。
(二)信用等级为B级(良好)。
⒈ 在行业行政审批、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
⒉ 实施适度监督和适度频次的日常检查。
⒊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作为政府政策优惠和扶持对象。
⒋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介参与评先评优。
⒌ 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在融资、担保、保险方面给予优惠。
(三)信用等级为C级(较好)。
实施常规监督和常规频次的日常检查。
(四)信用等级为D级(一般)。
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次的日常检查。
(五)信用等级为E级(较差)。
⒈ 按年度予以全区通报。
⒉ 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次的日常检查。
⒊ 一定时限内暂停或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⒋ 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⒌ 依法依规限制享受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失信惩戒措施可按《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政策文件对失信惩戒措施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信用自律机制。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记录。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督促会员企业守信合法经营、营造公平诚信市场环境。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开展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反信用认定、采集、应用、修复等信用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和推送等工作,对纳入评价的信用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发现信用信息有误或者存在虚假录入的,应责令录入单位立即纠正。
勘察设计企业对自行申报录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信息归集部门要坚持保护勘察设计企业合法权益,注意企业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合法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严禁泄露、篡改、损毁、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牟利等行为,对在信用评价管理过程中发生上述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举报和投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可以制定细化的政策文件,不得以地方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隐性壁垒、增加企业负担,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注明:以下所称“工程”均特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序号 |
信用信息类别 |
条目 |
最高 分值 |
评分标准 |
数据来源 |
纳入评价依据 |
公开期限 (披露期) |
1 |
基本 信息 |
基本 信息 |
50 |
基本信息完整的,得50分。 |
1.企业自主填报。 2.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平台等中获取。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2.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
企业存续期内 |
2 |
良好信用信息 |
人才 建设 |
5 |
1.两院院士称号,按2分/人计。 2.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按1分/人计。 3.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按0.5分/人计。 (注:同一人员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同一企业同一评价季度以上指标累计得分不得超过5分,超过5分的按5分计) |
企业自主填报 |
2年 | |
3 |
良好信用信息 |
科技 创新 |
1.5 |
1.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按1.5分计。 2.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按1分计。 (注:同一企业同时获得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按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同一企业同一评价季度以上指标累计得分不得超过1.5分,超过1.5分的按1.5分计) |
企业自主填报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3.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
3年 |
4 |
科技 创新 |
5.5 |
1.完成国家级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的: (1)作为主持单位的,按2分/项计。 (2)作为排名第一的参与单位,按1.5分/项计。 (3)其余参与单位,按1分/项计。 2.完成省政府、国家部委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的: (1)作为主持单位的,按1.5分/项计。 (2)作为排名第一的参与单位,按1分/项计。 (3)其余参与单位,按0.5分/项计。 3.完成省厅(委、局)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的: (1)作为主持单位的,按1分/项计。 (2)作为排名第一的参与单位,按0.5分/项计。 (3)其余参与单位,按0.2分/项计。 (注:同一企业同一评价季度以上指标累计得分不得超过5.5分,超过5.5分的按5.5分计) |
企业自主填报 |
1年 | ||
5 |
良好信用信息 |
标准 规范 |
8 |
1.参与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编制: (1)作为主编单位,按3分/项计。 (2)作为排名第一的参编单位,按2分/项计。 (3)作为排名第二的参编单位,按1.5分/项计。 (4)其余参编单位,按1分/项计。 2.参与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编制: (1)作为主编单位,按2.5分/项计; (2)作为排名第一的参编单位,按1.5分/项计。 (3)作为排名第二的参编单位,按1分/项计。 (4)其余参编单位,按0.5分/项计。 3.参与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的地方标准编制: (1)作为主编单位,按2分/项计。 (2)作为排名第一的参编单位,按1分/项计。 (3)作为排名第二的参编单位,按0.5分/项计。 (4)其余参编单位,按0.2分/项计。 以上标准规范均应为已正式批准发布实施。 (注:同一企业同一评价季度以上指标累计得分不得超过8分,超过8分的按8分计) |
企业自主填报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3.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
1年 |
6 |
表彰 奖励 |
8 |
1.受到国务院书面表彰奖励,按5分/项计。 2.受到省级人民政府、国家部委书面表彰奖励,按3分/项计。 3.受到地级市人民政府、省厅(委、局)书面表彰奖励,按2分/项计。 4.受到县级人民政府、地级市局(委)书面表彰奖励,按1分/项计。 (注:同一企业同一评价季度以上指标累计得分不得超过8分,超过8分的按8分计) |
企业自主填报 |
1年 | ||
7 |
良好信用信息 |
评先 评优 |
18 |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按5分/项计。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按4分/项计;一等奖,按3分/项计;二等奖,按2分/项计。 2.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金质奖,按3分/项计;银质奖,按2分/项计。 3.获得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一等奖,按3分/项计;二等奖,按2分/项计;三等奖,按1分/项计。 4.获得列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之《中央国家机关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中的工程勘察设计相关奖项: (1)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一等奖,按3分/项计;二等奖,按2分/项计;三等奖,按1分/项计。 (2)中国建筑学会颁发的“建筑设计奖”: ①综合奖:金奖,按3分/项计;银奖,按2分/项计;优秀奖,按1分/项。 ②专项奖、专业奖:一等奖,按2分/项计;二等奖,按1分/项计;三等奖,按0.5分/项。 ③人物奖:青年建筑师奖,按0.5分/项计。 (3)中国建筑学会颁发的“梁思成建筑奖”,按2分/项计。 |
企业自主填报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3.《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及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 4.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
2年 |
7 |
良好信用信息 |
评先 评优 |
(接上表) 18 |
(接上表) (4)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和北京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颁发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特等奖,按3分/项计;詹天佑奖,按2分/项计。 (5)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按3分/项计。 5.获得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按3分/项计;二等奖,按2分/项计;三等奖,按1分/项计。 6.获得列入省级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省级工程勘察设计相关奖项一等奖,按2分/项计;二等奖,按1.5分/项计;三等奖,按1分/项计。 7.获得省厅(委、局)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类奖项一等奖,按1.5分/项计;二等奖,按1分/项计;三等奖,按0.5分/项计。 8.获得地级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类奖项一等奖,按1分/项计;二等奖,按0.5分/项计;三等奖,按0.3分/项计。 (注: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奖项的,按最高奖项计,不累计加分。同一企业同一评价季度以上指标累计得分不得超过18分,超过18分的按18分计) |
企业自主填报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3.《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及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 4.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
2年 |
8 |
纳税 信用 |
1 |
A级纳税信用等级,按1分/项计。 |
企业自主填报 |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
1年 | |
9 |
知识 产权 |
3 |
1.发明专利,按1分/项计。 2.实用新型专利,按0.5分/项计。 2.软件著作权,按0.5分/项计。 以上知识产权均应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相关。 (注:同一企业同一评价季度以上指标累计得分不得超过3分,超过3分的按3分计) |
企业自主填报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 2.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
1年 | |
10 |
不良信用信息 |
行政 管理 |
扣分不设上限,扣完即止 |
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行政监督检查活动中,经核实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等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的,按2分/项扣。 (注:同一企业的多个项目在同一批次检查活动被公开通报的,按通报批次只扣一次分值,不累加扣分) |
1.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归集、录入。 2.企业自主填报。 |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
1年 |
11 |
经核实,在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时,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被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处理意见,但未被给予行政处罚、未造成安全质量事故,或者未构成犯罪的,按2分/项扣;造成不良影响的,按5分/项扣;情节严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10分/项扣。 后续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按行政处罚条目对应扣分项扣分,不累加扣分。构成犯罪的,按司法判决条目对应扣分项扣分,不累加扣分。 |
1.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 2.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第10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
2年 | ||||
12 |
行政 处罚 |
受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按3分/项扣。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
不予公开 | |||
13 |
受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1.受到县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的,按3分/项扣。 2.受到县级人民政府、地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的,按4分/项扣。 3.受到地市级人民政府、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的,按5分/项扣。 4.受到省级人民政府、国家部委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的,按6分/项扣。 5.受到国务院给予通报批评的,按7分/项扣。 (注:因同一项目受到不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的,按最高级别扣分) |
不予公开 | |||||
14 |
不良信用信息 |
行政 处罚 |
扣分不设上限,扣完即止 |
受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按10分/项扣。 |
1.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归集、录入。 2.企业自主填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
3年 |
15 |
受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的行政处罚,按15分/项扣。 |
3年 | |||||
16 |
受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吊销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按30分/项扣。 |
3年 | |||||
17 |
受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按30分/项扣。 |
3年 | |||||
18 |
受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按30分/项扣。 |
3年 | |||||
19 |
司法 判决 |
在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时,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单方面不按照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或不配合开展正常技术服务的,按5分/项扣。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判决文书的规定》(注释〔2016〕19号) 2.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
1年 | |||
20 |
存在司法机关公布的行贿犯罪记录,按10分/项扣。 |
2年 | |||||
21 |
因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负有责任的(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15分/项扣。 |
2年 | |||||
22 |
因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定有罪的,按20分/项扣。 (注:因同一项目判定多人有罪的,按项目只扣一次分值,不累加扣分) |
3年 | |||||
23 |
因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30分/项扣。 |
3年 | |||||
24 |
不良信用信息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扣分不设上限,扣完即止 |
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按30分/项扣。 |
1.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归集、录入。 2.企业自主填报。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2.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
5年 |
25 |
被列入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按30分/项扣。 |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
5年 | ||||
26 |
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按30分/项扣。 |
5年 | |||||
27 |
被列入消防安全领域黑名单,按30分/项扣。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 2.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
5年 | ||||
28 |
被列入城市轨道交通领域黑名单,按30分/项扣。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 2.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
5年 | ||||
29 |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按30分/项扣。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 2.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
5年 | ||||
30 |
不良信用信息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扣分不设上限,扣完即止 |
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按30分/项扣。 |
1.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归集、录入。 2.企业自主填报。 |
1.【法律】《政府采购法》 2.【行政法规】《政府采购实施条例》 3.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
5年 |
31 |
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30分/项扣。 |
1.【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3.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
5年 | ||||
32 |
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按30分/项扣。 |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
5年 | ||||
33 |
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按30分/项扣。 |
5年 | |||||
34 |
被列入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按30分/项扣。 |
5年 | |||||
35 |
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按30分/项扣。 |
5年 | |||||
36 |
被列入学术期刊黑名单,按30分/项扣。 |
5年 | |||||
37 |
不良信用信息 |
经营 行为 |
扣分不设上限,扣完即止 |
被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状态),按3分/次扣。 |
1.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归集、录入。 2.企业自主填报。 |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
3年 |
38 |
质量 安全 |
被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整改指令单,按2分/项扣。一年内累计3次被开具整改指令单的,按5分/扣。一年内累计5次被开具整改指令单的,按10分/扣。 |
1.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 2.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
1年 | |||
39 |
经由相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书面认定负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 1.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按15分/起扣。 2.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按20分/起扣。 3.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25分/起扣。 4.发生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30分/起扣。 后续因上述质量安全事故而受到行政处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责任的,按本条目、行政处罚条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条目、司法判决条目对应的最高扣分项扣分,不累计扣分。 |
3年 | |||||
40 |
诚实守信、承诺履约 |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或初次入桂承接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经查实,需自行报送的不良信用信息逾期30天,在60天内补报的,按2分/项扣;逾期超过60天应报未报的,按6分/项扣。 |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
1年 | |||
41 |
经查实,企业自行报送的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按10分/项扣。 |
1年 | |||||
42 |
不良信用信息 |
诚实守信、承诺履约 |
扣分不设上限,扣完即止 |
经查实,企业填报统计报表存在弄虚作假的,按10分/项扣。 |
1.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归集、录入。 2.企业自主填报。 |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
1年 |
43 |
经查实,企业在开展信用修复作出的信用承诺不实、未履行承诺,或提交证明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按10分/项扣。 |
1.【部门规章】《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2.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
2年 | ||||
44 |
经查实,企业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作出的信用承诺不实、未履行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按10分/项扣。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2.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 |
2年 |
附件2
自治区相关部门名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高级法院,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广西税务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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