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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计价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3-07-18 09: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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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广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23〕1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发〔2023〕2号)有关规定,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价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8月1日前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我厅标准定额处。

联系电话:0771—2260357;工作邮箱:gxbzdec@zjt.gxzf.gov.cn。


附件:《关于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价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18日


附件

关于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价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广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231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发〔20232号)的规定我厅决定区现行费用定额中有关费用进行调整,明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计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现行各专业费用定额的其他项目费中新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项目。在招标文件规定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分部分项工程费及措施项目费(含单价及总价措施项目费)为计算基数乘以0.2%计入暂估价,工程结算时,由发承包双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认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计入工程造价。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通知印发之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未完工部分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承包双方应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广西银保监局有关文件和本通知规定以及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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