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函〔2022〕53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推进我区城乡居民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强化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范鉴定行为,我厅组织起草了《关于规范我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市、各单位认真研究,于2022年7月22日下午18:00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我厅,逾期不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建筑市场监管处黎浩;联系电话:0771-2260119;工作邮箱:gxzjtjgc@163.com。
附件: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区房屋安全鉴定
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⒉ 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19日
附件1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我区城乡居民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强化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范鉴定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规范做好我区房屋安全鉴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定机构管理
(一)鉴定机构资格要求。
鉴定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与所鉴定项目规模相匹配的、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并同时具备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调查、检测能力(涉及钢结构的,应具有钢结构工程专项检测资质)。
2.具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涉及钢结构的,应具有钢结构工程专项检测资质),同时具备整体稳定性分析、结构承载力及抗震承载力验算、抗震措施核查的能力。
如设计单位、检测机构无法单独满足以上条件的,可组成满足上述条件的联合体开展鉴定业务,并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和双方责任。
(二)鉴定机构人员要求。
1.鉴定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持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且有不少于10年的房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测或者结构设计等工作经历。
2.鉴定报告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具有土木工程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有不少于8年的房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测或者结构设计等工作经历,其中至少一人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3.鉴定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土木工程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具备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且有不少于5年的房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测或者结构设计等工作经历。
4.现场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及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其中至少一人应具备土木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三)设备和场地要求。
1.具有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专业鉴定检测仪器设备和正版结构计算分析软件。
2.在我区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试验场所,且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
二、鉴定工作程序及内容
(一)鉴定类别要求。
1.房屋安全鉴定一般应依据《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进行类别选择。
2.对有明显危险构件或整体危险迹象的房屋,可以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选择危险性鉴定,但危险性鉴定不得作为判定房屋结构安全的依据。
(二)鉴定程序要求。
1.鉴定实施前应调查、收集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确定房屋安全鉴定的内容和范围,制定鉴定方案。
2.应根据鉴定方案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应采用仪器测试,安全鉴定及抗震鉴定应进行结构分析和验算。
3.房屋安全性等级评定应在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
(三)鉴定内容要求。
房屋安全鉴定应包含房屋安全性能鉴定和房屋抗震性能鉴定。
1.房屋安全性能鉴定。主要包含地基基础安全鉴定、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承重部分安全鉴定、鉴定单元安全综合评级。
2.房屋抗震性能鉴定。主要包含场地、地基和基础抗震鉴定、上部结构抗震鉴定、建筑综合抗震能力评定。
(四)鉴定信息化要求。
1.各鉴定机构应将机构的基本信息、人员信息、设备信息、鉴定方案上传至广西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监管系统)。
2.混凝土强度检测(回弹法、钻芯法)数据应实现自动采集且实时上传至检测监管系统。
3.各鉴定机构应使用检测信息系统出具鉴定报告,且报告封面具有检测监管系统自动生成的二维码防伪标识。
三、规范鉴定结果
(一)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初步调查:图纸资料调查,使用历史调查,现场状况调查。
2.详细调查与检测:结构体系、构造措施检测,结构构件尺寸检测,房屋及构件变形检测,材料性能检测,房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结构损伤调查与检测,其他补充检测。
3.结构复核验算及分析。
4.鉴定评级。
5.鉴定结论及处理建议。
(二)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检测人、验算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报告签字人应为鉴定机构在册人员并取得本单位授权,不得越权签字,不得转授权。鉴定报告编号应当按年度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三)鉴定报告应加盖单位公章及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注册章。
(四)各类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区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对房屋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数据以及验算和综合分析结论出具鉴定报告,并对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承担责任,不得出具虚假的安全鉴定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安全鉴定活动,不得伪造、篡改安全鉴定报告。
(五)鉴定机构应建立鉴定项目档案,专人负责,长期保管,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可追溯性。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受托单位应按规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鉴定机构应当公开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受托单位应当为检测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本地区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现场核查。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社会公开承接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名单、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供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受托单位选择。
附件2
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名单
自治区应急厅、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编办,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宗委、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电影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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