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1214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认真贯彻新《安全生产法》,落实自治区安委会2021年第四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全区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确保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期间及会议前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生产安全形势可控,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我厅定于2021年11月中下旬组织开展全区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区在建城市桥梁、道路、隧道、给水和排水工程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各地深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和《关于切实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坚决遏制事故多发频发态势的通知》(桂建管〔2021〕22号)情况;
(二)各地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桂建发〔2020〕9号)以及编制企业手册的情况;
(三)各地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桂建发〔2020〕10号),开展系统防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隧道施工事故集中攻坚情况;
(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情况;
(五)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行为、实体质量、现场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情况;
(六)针对2020年全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完善有关安全监管制度情况;
(七)落实事故企业全区停工整改制度情况;
(八)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质量安全检查、督促落实自查自纠活动情况;
(九)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立即开展辖区内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深入推进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排查整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随机抽选受检工程,重点检查地下暗挖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城市轨道工程、城市隧道工程等重大工程。
(三)受检地区应向检查组提交本地区2021年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情况汇报材料。
四、检查结果处理
(一)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问题,检查组将依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向受检地区下发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或整改建议书。受检地区收到执法建议书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下发执法通知书。
(二)对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要求进行专项方案编制、审核、论证以及现场未按方案实施的情况,请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城市监督管理部门立即进行调查笔录,其中涉及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我厅实施,其他行政处罚由当地实施。
(三)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其他建筑市场或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请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城市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违法事实情形,依法进行处理。
(四)对检查组下发执法建议书的项目整改完成复核及批复工作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检查结束后30日内将本地区行政处罚落实情况提交至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整改落实情况按执法建议书执行,我厅将根据各市报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五)对于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失控的地区和工程,我厅将按照“严管重罚、惩防并举”总体要求,将其列入“严管地区”和“严管工程”名单。
联系人:覃泳铭;联系电话:0771-5881296。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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