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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 |||||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设定依据 | 行政检查标准 | 备注 |
| 1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1.建设单位是否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2.施工单位是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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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 1.企业资质合规性检查。企业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伪造、涂改或出借资质行为; 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备案,分支机构的执业行为是否由总部统一负责。 2.执业行为合规性检查。是否超出资质范围承接业务;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为;是否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责任条款;是否存在恶意低价竞争或违规收费。 3.执业质量与成果文件检查。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结算审核等文件是否符合自治区及国家标准;是否存在数据造假、高估冒算或故意压低造价等行为;成果文件是否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档案保存是否完整。 4.企业人员管理检查。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数量是否满足配备要求;是否存在“挂证”行为,注册人员是否实际在岗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是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5.信用与信息化管理检查,是否按要求在监管平台填报企业基本信息、项目业绩及信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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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 1.执业资格及注册管理。检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核查注册单位与实际执业单位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挂证”行为;是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继续教育内容是否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 2.执业行为合规性。是否在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否存在超范围执业行为。 3.执业质量与成果文件管理。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结算审核等文件是否符合自治区及国家标准;造价成果文件是否签字盖章齐全,是否符合行业格式要求;是否存在伪造、篡改数据或出具虚假报告行为。 4.职业道德与诚信管理。是否存在索贿、受贿或与相关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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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1.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者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行为; 2.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行为; 3.检查开发企业是否存在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行为; 4.检查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 5.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行为; 6.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未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将车位、车库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7.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行为; 8.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无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行为; 9.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资质管理要求的行为; 10.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违反禁止性规定销售商品房等的行为; 11.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行为; 12.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证书的行为。 13.检查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 |
| 5 | 物业监督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 |
1.是否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2.是否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或者向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报告; 4.是否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 5.是否公示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和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 6.是否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7.是否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 8.是否将公共收益存入银行专户; 9.是否公示水、电等公共能耗情况; 10.是否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11.是否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12.是否协助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大会筹备组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等支持; 13.是否建立、保存《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相关档案和资料; 14.是否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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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 1.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未按照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行为; 2.检查是否存在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在发生蚁害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未进行灭治的行为; 3.检查是否存在未符合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行为。 4.检查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 |
| 7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 | 1.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存在提供有关代办服务,未按规定履行对委托人义务的行为; 2.检查是否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行为; 3.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存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4.检查申请人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行为; 5.检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否存在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行为; 6.检查是否存在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行为; 7.检查是否存在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存在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为。 8.检查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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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 | 1.检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否存在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行为; 2.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行为; 3.检查房地产估价师是否存在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行为; 4.检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否存在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5.检查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 |
| 9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 1.检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行为; 2.检查房地产经纪人员是否存在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行为; 3.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存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不符合签订合同要求的行为; 4.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存在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 5.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相关事项登记备案的行为; 6.检查是否存在违反房屋禁止出租行为的行为; 7.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8.检查出租人是否存在将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的行为; 9.检查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是否存在不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管理能力的行为; 10.检查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开业信息的行为; 11.检查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是否存在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企业开业信息、服务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12.检查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是否存在未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或者未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 13.检查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行为; 14.检查住房租赁企业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及其变化情况,或者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或者未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的行为; 15.检查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有关重要信息的行为; 16.检查对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的行为; 17.检查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是否存在未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或者未实地查看房源的行为; 18.检查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是否存在为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 19.检查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是否为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 20.检查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是否存在为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出租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 21.检查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是否存在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的行为; 22.检查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是否存在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行为; 23.检查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将其从业人员名单备案的行为; 24.检查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从事业务,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住房租赁经纪业务的行为; 25.检查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 |
| 10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及动态监督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 |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是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是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是否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是否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是否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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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 1.对于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是否实行了工程监理。 2.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施工、监理单位是否按照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4.施工、监理单位是否按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5.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是否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的内容、期限是否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是否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6.施工单位是否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7.施工单位是否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8.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它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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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 | 1.对招标公告发布渠道、时间、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检查。 2.对招标文件的技术标准有无倾向性、限制性,评标办法、价格权重设置是否合理检查。 3.对资质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量身定做检查。 4.对评标委员会是否推荐候选人以外确定的中标人,公示内容、时限、媒介是否合规检查。 | |
| 13 | 建筑业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 1.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是否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2.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其相关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3.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是否依法申请延续; 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它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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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 1.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是否报备或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2.延期开工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3.中止施工项目是否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备。 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它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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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1.检测机构市场行为。 2.检测机构质量行为。 3.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情况。 4.检测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情况。 5.检测机构的现场检测管理情况。 6.检测人员的能力符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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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注册建造师的监督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 1.从事项目管理的建造师是否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2.注册建造师是否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注册建造师是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是否使用执业印章。 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它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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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1.是否按照规定实施见证取样和旁站监理。 2.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3.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是否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4.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是否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6.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它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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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八十四条。 | 1.起重机械是否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或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2.起重机械是否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 3.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并完成继续教育,是否有违章操作的行为。 4.是否经常性和定期的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5.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它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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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本行政区域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检查、监督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 1.检查企业是否制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2.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3.检查企业是否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4.检查企业是否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5.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6.检查企业是否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7.检查企业是否履行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8.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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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1.检查企业是否建立质量检验制度,经营的燃气的热值、组分、嗅味、压力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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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1.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2.检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是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以及教育培训的落实情况。 3.检查企业双重预防机制的建立执行情况,是否健全执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是否健全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检查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检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的开展情况,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情况。 6.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7.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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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发布,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
1.检查企业是否有仍有效力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2.检查企业排水水质是否达到《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规定限值。 3.检查企业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是否合理合规。 4.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偷排、错接乱接管网现象。 5.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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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建筑节能执法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 |
1.检查设计、审图企业是否执行建筑节能相关国家、地方标准。 2.检查施工企业是否按图纸制定建筑节能施工专项方案并执行。 3.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是否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降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4.检查进场保温材料、幕墙门窗、可再生能源系统等建筑节能材料是否送检,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与图纸要求。 5.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在建筑节能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6.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它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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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绿色建筑发展情况监督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1.检查受检项目绿色建筑设计等级是否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执行。 2.检查设计、审图企业是否执行绿色建筑相关国家、地方标准。 3.检查施工企业是否按图纸制定绿色建筑施工专项方案并执行。 4.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是否违反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降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5.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在绿色建筑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6.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它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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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筑节能项目监督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条 | 1.检查项目是否按照申报方案制定工程建设方案,项目建设进度是否如期建设完成。 2.检查项目是否按照申报方案建设,有无擅自调整、改变和扩大项目范围、不按期完成项目建设问题。 3.检查项目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等问题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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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对建设领域中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的监督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 |
1.检查设计企业在设计中是否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2.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是否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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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资质的监督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1、核查各地落实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情况;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有关单位和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2、核查勘察现场工作中是否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是否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现场技术人员的履职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勘察企业是否按照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3、核查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对应的注册执业人员的类别和数量是否满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以及受检企业遵守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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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情况监督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条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1、核查各地应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项目是否已经过组织论证;项目抗震专项论证技术资料、论证内容、论证意见、论证结论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项目施工图设计是否执行论证意见。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有关单位和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对抗震结构材料、构件和隔震减震装置实施抽样检测; 4、工程项目是否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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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消防验收备案的监督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
1.核查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2.核查是否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资料,消防设计文件、竣工图纸和报告等是否齐全。 3.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指标、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系统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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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对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禁止使用粘土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2、《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四条 、第九条、第十二条 |
1.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是否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是否违规使用粘土砖 2.设计单位是否按照规范要求在建筑工程设计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明确标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名称、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 3.是否新建粘土砖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企业是否违规新建粘土砖生产线或违规生产粘土砖 4.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是否配备有效期内的新型墙材材料认定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标识和出厂合格证 5.新型墙材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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