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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关于在企业中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1-06-10 09:2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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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广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事项的复函》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为加快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企业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我研究起草了《关于在企业中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请你们根据工作职责认真研究2021717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住房保障处,材料电子版请发送至工作邮箱gxjstzfbzc@163.com逾期反馈视为无意见。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联系。联系人:韦小妮,联系电话:0771-23662162367207(兼传真)。


附件:关于在企业中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618

附件

关于在企业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

住房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在企业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逐步建立与职工住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一张床、一间房、一小套房”住房保障供应办法,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参与面向企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积极性,有效发挥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企业扩量提质增效的作用,全面落实我区“三企入桂”行动,持续推进全区工业振兴,促进产业集聚和产城融合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 在企业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区各地各部门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随着我区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问题日益显现,部分中心城市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赁住房需求量较大,住房还存在结构性供给不足等问题。在企业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充分发挥企业在住房保障方面的主体作用,是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和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企业中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支持,市场参与。在企业中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政府在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积极参与,坚持“谁投资,谁所有”。

(二)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各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职工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在企业中发展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企业相对集中、从业人员规模大、住房供应紧张的地方,应加大建设和保障力度。

(三)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各地区要制订在企业中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全区“十四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日常运行管理机制,加强运营管理,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企业积极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一)支持企业结合职工住房需求将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中的住房筑占地相应提高一定比例,提高部分可通过新建、改建等方式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新规划的产业园区中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统筹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单列指标,优先安排;在已有的产业园区中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应土地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支持企业将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权属不变、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改建为面向企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或变更为租赁住房用地,不增收土地价款(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三)支持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不违反规则原则、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企业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企业可利用城市中心区、靠近企业或交通便利区域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局、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五)鼓励各地结合产业布局,将租赁住房与商业、办公、教育、科研、工业等用地供应统筹谋划,以方式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就近解决企业从业人员的居住问题,促进职住平衡。在编制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时,对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自治区按保障性住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渠道予以保障;在企业中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包括新供应用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业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用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六)企业中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通过企业投资新建、改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配建,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各地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结合产业发展和企业分布情况,项目可安排在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企业集中区,兼顾中心城区商业、办公密集区域、高校集中区域等。(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七)各地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引导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充分考虑保障对象日常生活、出行等需要,将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与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八)企业中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享受保障性住房和国家、自治区关于支持地方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相关支持政策,享受相关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优惠政策。(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企业中建设和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经营性贷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以及专项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允许利用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发放低息贷款,支持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或定向供应给无房缴存人。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局、证监局负责)

明确保障范围,完善租赁管理

(十)企业中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企业职工包括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等群体,具体保障对象、准入门槛、租金水平和退出管理等政策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企业中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职工向企业提交申请。企业依照当地有关规定,履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入住职工的管理责任,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合规使用,职工权益有所保障。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当地在企业中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指导企业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要素保障

(十二)简化审批流程。各地要结合审批制度改革,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面向企业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项目认定书,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验收等手续和落实税费优惠、民用水电所价格政策。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不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低风险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告知承诺制的,相关手续按市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执行。鼓励相关各方进行联合验收。

(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住房保障工作机制,要结合实际,明确保障方式,落实工作专班,把在企业中发展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切实担负企业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南宁中心分行、税务、银保监、证监局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及时研究、统筹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十四)强化工作落实。在企业中发展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自治区住房保障工作激励担当奖励事项,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给予奖励,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较好的设区市,给予绩效考评加分。

(十五)强化督导考核。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价,确保在企业中发展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落到实处。设区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工作调研和指导,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地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调研指导,推动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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