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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保障计划任务的通知

2021-01-07 10: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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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保20211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申报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公租房保障计划任务的通知》(建办保〔202052号)精神,经核准,现提前将2021年国家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保障计划任务下达给你们,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做好各项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一)继续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列入国家年度建设任务的项目须于2021930日前开工建设。各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提前做好土地报批、施工图设计、招投标、报建等前期工作,及时签订房屋征收改造安置协议,积极筹措资金,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和回迁安置进度,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本次提前下达任务计划可作为项目立项等前期工作经费申请、项目实施(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以及申请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和市场化配套融资的依据。

(二)进一步加强公租房保障工作。南宁、桂林和北海市要加快实施新筹集公租房计划,切实增加实物供给。各地要加快出台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具体发放和管理办法,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引导有需求的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选择申领补贴方式,以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的住房需求。

二、严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经我厅与自治区财政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2021年我区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已于202012月份提前下达各地(详见《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综〔202073号))。本次提前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棚户区改造项目套均补助标准为0.935万元,新筹集公租房套均补助标准为1.2万元,住房租赁补贴户均补助标准为0.3万元/年。各地要按照《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桂财综〔202032号)要求,严格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途,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三、多措并举,加强项目监管

(一)规范月报表填报工作。全区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数据填报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评内容之一,各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须将本次提前下达的建设计划项目基本信息全部录入全区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加强监管,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准确、填报及时(每月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当月25日)。同时,年末需在历年项目台账中填写当地本年度项目信息,并对历年所有项目进行实物盘点,及时更新开工、基本建成和分配入住等信息。

(二)强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申报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公租房保障计划任务的通知》(建办保〔202052号)明确的工作要求,加快在建、续建项目建设,做好施工组织和项目管理,力争早日竣工。要健全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严格资金使用管理,抓好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要做好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协议等纸质材料的扫描和归档工作,以备自治区年终核验。

(三)持续抓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各市、县(市、区)应明确新开工项目的竣工时间,并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要严格按照整改进度和时限要求,切实抓好2019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发现资金和住房闲置等问题整改工作,加大推进审计发现的棚户区改造居民无法按期回迁安置问题专项整治力度,同时继续加快其他各类相关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确保各类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及时、到位。


附件:提前下达2021年全区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计划项目清单

提前下达2021年全区新筹集公租房计划项目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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