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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2025年10月下旬至11月,我厅组织开展了2025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检查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开展,检查范围包含全区14个市23个县(市、区),共随机抽检在建项目45个(含住宅工程项目27个,公共建筑(学校)项目9个,工业园区项目7个,轨道交通工程2个),燃气站点26家,排水项目2个,污水项目、点位5个;对既有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督导,抽查既有高层民用建筑107个;核查工程业绩283个。本次检查共发出隐患整改建议书36份(其中房屋市政工程34份,燃气2份)、停工整改建议书11份(均为房屋市政工程)、隐患清单7份(均为燃气方面);发现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方面重大事故隐患54项(涉及22个项目)、高处坠落隐患92个、机械事故隐患23个、坍塌事故隐患24个;发现城镇燃气方面重大事故隐患29项,涉及16个站点。各检查小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均进行了现场反馈和说明,要求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落实整改,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压实行业监管责任和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本次检查对受检地区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建筑市场行为、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城市燃气、排水、供水等生命线安全、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建设工程消防、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以及企业工程业绩等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或核查。从检查情况看,各地能够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及自治区安全生产有关会议精神,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稳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落实和行业监管智能化、数字化转型工作,不断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全区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2025年全区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5起、死亡15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和去年同期相比均下降25.0%,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未发生倒塌事故;连续10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燃气安全事故;近三年来未发生自建房结构安全倒塌亡人事故;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农房安全、城镇既有房屋、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均保持安全稳定。
检查中发现,各地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方面仍然存在不足之处,推动常见质量安全问题治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管控、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等重点任务落实力度不足,需要各地、各企业高度重视,对检查发现问题举一反三加强排查整治,确保全区建设行业生产安全。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建筑市场行为方面。一是部分项目未能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签署开工令或施工日志记录的开工时间早于施工许可证颁发的时间,存在违规提前开工情形。二是部分项目建设单位未履行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未按规定配备专职项目管理人员,或未明确项目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管理职责,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三是部分项目检测工作非建设单位委托,且未提供检测计划、检测费用支付、检测合同等有关资料。四是部分项目施工管理混乱,现场未提供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支付等材料;仍有少数项目未按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五是劳务分包管理混乱。部分项目无法提供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在分包单位缴纳及工资由分包单位支付的证明材料。
(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面。质量方面,一是部分项目质量管理意识不强,对班组和工人质量技术交底不到位,现场质量监管不到位,检查制度不落实。二是部分项目质量验收管理不到位,主体工程已施工至多层,但地基与基础子分部、分部工程未组织验收或未提供参验各方签章完整的验收记录。三是部分项目钢筋加工、安装等质量常见问题治理不到位,箍筋弯钩弯折角度和平直段长度不足;墙柱、梁柱箍筋加密区未加密;剪力墙水平、竖向钢筋间距不均匀,钢筋交叉点未满扎;后浇带等处预留钢筋无防护措施,锈蚀严重。四是部分项目的混凝土质量管理缺失,混凝土构件存在胀模、夹渣、烂根等质量缺陷未及时修补;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未留设或未放置在相应结构部位养护。五是部分项目砌体工程施工质量把关不严,墙体灰缝不饱满、不平直,有透光现象;现场搅拌砂浆未严格按照配合比要求计量下料;少数项目砌体转角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构造柱,窗台压顶锚入墙体长度不足。六是监督抽测情况不理想,少数项目存在混凝土强度回弹抽测值低于设计要求、钢筋保护层厚度抽测合格率低、防水卷材和水泥等建筑材料抽测结果不合格等现象。
安全方面,一是企业和人员履职不到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或到岗率低,现场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缺失或与现场实际不符。二是高处作业方面。部分项目临边洞口防护措施不到位,高处作业等三类事故高发类型作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落实不到位。三是危大工程管理方面。少数项目危大工程辨识不全、不正确,专项施工方案缺失或审批手续不完善,现场未严格按专项方案施工。四是重大事故隐患方面。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未落到实处,部分项目存在2项及以上重大事故隐患,主要表现在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五是食品安全方面。部分项目食堂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未能提供健康证明,防鼠、防蝇、消毒冷藏等设施不足或失效,未建立和实施建筑工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六是培训教育方面。部分地区、企业和项目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标准、文件贯彻实施不到位,存在危大工程、重大事故隐患辨识不清等问题。
(三)城市燃气、排水、供水等生命线安全方面。一是部分燃气、排水和供水的场站点仍存在一些重大隐患的风险。二是部分地区随瓶安检的质量仍需提升。全区已全面禁止用户自提液化石油气,统一实行专业人员配送上门并同步开展入户安检,但在部分偏远地区受到人员能力限制等影响,安检覆盖率和安检质量均偏低,隐患识别和判断不精准。三是餐饮用户监管存在薄弱环节。部分地区对餐饮用户使用燃气安全重视程度不足、工作推进力度不够,同时受限于餐饮企业责任单位监管力量不足、执法手段有限,部分地区对餐饮场所全覆盖、常态化检查工作未落实,存在“管得着看不见、看得见管不着”现象。四是从业人员素质仍需提升。部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能力和素质不足,行为操作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到位,需通过持续开展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水平。〔燃气领域发现的隐患清单,已随同《自治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三季度明查暗访发现问题整改销号暨举一反三加强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桂燃气整治办〔2025〕29号)印发〕
(四)既有高层民用建筑安全方面。一是排查进展慢。全区既有高层民用建筑量多面广,建设年代不相同,保温材料种类繁多,涉及部门和单位多,并且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排查专业性较强,各地市因人员、技术力量、工作资金等方面匮乏,短时间内完成全部排查并分清保温材料类型存在一定的困难。二是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地区对既有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排查责任、范围不明确,排查进度慢。其中南宁、桂林、梧州、钦州、百色市排查工作滞后,排查数量较少。
(五)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安全方面。一是部分项目消防产品、涉及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缺少质量证明书及进场验收资料,缺少主要设备、管道及屋面保温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二是部分永临结合的室内消火栓未放置消防水枪和消防水带;消防给水管穿过墙体或楼板时未加设套管;室内临时消火栓系统干管管径不足100mm。三是部分工程只有一个消防车道出入口,未设置消防车通行的环形车道或在道路尽头设置回车场;可燃材料堆场与在建工程防火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之间防火间距不满足标准要求;施工区与非施工区未设置有效防火分隔。四是临时用房会议室的疏散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部分临时疏散通道未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未设置应急照明设施;部分施工现场未放置灭火器或配置不足,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或室外消火栓等临时消防设施和醒目标识等。
(六)工程业绩实地核查方面。一是部分工程业绩虚假。在实地核查中发现部分工程业绩涉嫌造假,钦州市部分非房建市政项目、都安瑶族自治县部分房建市政项目业绩造假问题较突出。二是部分业绩审核不严。企业将未竣工验收的项目以历史业绩方式录入,审核部门未认真把关。三是部分业绩录入的技术指标与实际不符。部分业绩实际规模与录入项目业绩指标规模不符。四是部门联动机制未有效实施。少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未掌握项目信息的情况下,未与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联动核实,仅凭企业提供的材料即审核通过。
三、处理意见
对本次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检查组均已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书面整改建议书或隐患清单,要求属地依法依规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责令责任单位限期落实整改。对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问题突出的工程(详见附件),检查组已发出停工整改建议书。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此类项目的检查力度,督促项目消除安全隐患,并针对突出问题隐患在本地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杜绝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各参建单位应参照检查组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消除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附件:问题隐患突出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问题隐患突出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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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企业名称 |
工程名称 |
存在的主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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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海市铁山港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广西北海市湖海水利供水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广西北投环保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西交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北海市铁山港工业区4万吨/日净水厂配套管网工程 |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未提供检测计划相关资料。 二、施工单位 (一)建筑市场行为方面。未提供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工程合同、工程款支付等相关资料。 (二)管理方面 1.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学时不足;项目经理黄耀松未参加8、9、10月监理例会。 2.检查时项目技术负责人黄俊雄、质量员王旭、取样员杨佳辉未在施工现场履职。 3.未提供项目每月施工安全标准化自评表,以及施工单位每季度对项目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记录。 4.项目2024年11月底开工,未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5.未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分项工程施工实施样板示范制度。 6.未建立实施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 (三)质量方面 1.地基基础工程:鼓风机房基础回填未压实,现场下沉严重。 2.混凝土工程:现场混凝土表观缺陷较多,蜂窝、麻面、烂根等问题未及时修复;鼓风机房1-F轴交6轴柱上部垂直度超规范要求;7月21日监理单位下发监理通知书涉及V型滤池池壁板十五结构顶板施工单位使用自拌砂浆代替原设计C35P8混凝土问题,截止检查时施工单位仍未完成整改及回复。 3.砌体工程:砌体局部灰缝不饱满,灰缝厚度、水平灰缝平直度大于规范要求。 4.其他工程:絮凝沉淀池工艺管沟槽未按设计、方案要求的坡度开挖。 (四)安全方面 1.脚手架工程:外架基础排水措施缺失;个别立杆悬空设置;部分纵向扫地杆距离底座上皮大于200mm;安全网局部缺失,首层安全网未落地。 2.施工用电:开关箱部分巡查记录缺失;用电设备未设置专用开关箱,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用电设备与开关箱距离超过3m。 3.高处作业:门式脚手架操作平台无有效防高坠、防倾覆措施;配电间未设置工人上下楼梯步道,工人直接沿外脚手架与填充墙体砌筑植筋钢筋上下楼层,且未佩戴安全带。 4.文明施工:部分主要施工道路未硬化,现场道路积灰厚;施工现场与既有建筑物(2005年交付使用的一期工程)未有效隔离。 5.危大工程管理:对危大工程未进行动态管理;危大工程辨识错误;有限空间作业、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等危大工程施工方案审批手续不完善,施工单位未盖单位公章,审批人不是公司技术负责人;未提供施工单位对有限空间作业、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等危大工程实施现场巡查资料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资料;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6.重大事故隐患:设备间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搭设高度6.2m),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违反《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外架与建筑外表面间距大于15cm且上下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违反《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九条第四款规定。 7.食品安全方面:两名食堂工作人员未提供健康证明;食堂未设置挡鼠板、防蝇灯。 (五)消防安全 1.未编制《现场防火技术方案》;现场消防总平面图未标注消防管网及消防栓点位,标注的灭火器点位过少并且存在与现场实际放置点不相符的情况。 2.现场消火栓、疏散通道等消防设施标识及疏散指示标志不明显或缺失。 3.疏散通道的脚手架未按规范要求采用不燃踏板及不燃安全网。 4.现场局部存在灭火器间距间隔过大或缺失现象。 5.临时宿舍与原有仓库防火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 三、监理单位 1.检查时监理人员黄贵波、付均湖、黄靖生、郑世成未到场,无请假手续。 2.实际监理人员与上报建监理人员不相符,且无变更手续或相应的授权文件。 3.未提供防水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和基槽回填、高大模板等旁站记录缺失。 4.对施工单位机构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审查不严。 5.对施工单位未按时回复监理通知单的行为未采取有效监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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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河池市云耀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西建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河池市金城江区阳光·中央公园13#、14#楼 |
一、建设单位 未提供“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相关材料。 二、施工单位 (一)建筑市场行为方面 检查时劳务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钱娟未提供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管理行为 1.未提供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资料,项目未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检查内容不全,未检查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方面的内容,工程实体质量检查记录缺失。 3.未编制企业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也未对国家、自治区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宣贯实施。 (三)质量方面 1.砌体工程:砂浆搅拌处未设置配合比牌和计量器具;使用有裂缝的墙体材料砌筑且局部灰缝不饱满;部分构造柱上端混凝土浇筑不密实;门头过梁装模标高左右偏差大。 2.避雷工程:避雷带圆钢未双面满焊连接,部分支架松脱未恢复。 (四)安全方面 1.基坑工程:未提供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违反《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脚手架工程:落地脚手架直接搭设在地下室顶板上,未采取相应的回顶措施,也未提供落地式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外架悬挑层未封闭严密;未提供悬挑处脚手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违反《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卸料平台拉结点设置与方案描述不符,且专项施工方案缺项较多,存在严重缺陷,违反《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4#楼四层外架局部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属《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九条第(四)款所列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模板工程:14#楼四层梁板以下模板支撑不足两层;13#、14#楼模板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但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临时用电:电箱和电源线挂在外架上,架空电缆沿脚手架敷设未采取相应措施。 5.安全防护:变形缝、楼梯通道、临边、电梯井道等多处防护缺失或无有效防护;水平洞口防护不严或防护缺失。 6.施工消防:现场临时仓库(材料间)未用不燃材料隔断;施工现场各楼层、通道口、材料堆放场等处未配备灭火器材。 7.危大工程: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无危大工程清单、汇总表、方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项目负责人无危大工程巡查记录、专职安全员无危大工程现场监督记录;未在现场辨识和公示临时活动板房为危大工程,临时活动板房验收记录缺失;基坑工程验收记录缺失。 8.文明施工:现场未封闭施工;现场材料乱堆乱放;圆盘锯无防护罩。工地食堂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从业人员未持健康培训合格证,未见粮、油、肉类等食品原料的采购凭证情况,消毒、防蝇、防尘、冷藏设施不足或失效。 三、监理单位 1.总监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未加盖执业印章。 2.总监未参与卸料平台验收。 3.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监理档案;未提供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资料、每月对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监督检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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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河池市金城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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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河池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河池市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广西建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
河池市金城江区肯冲水厂扩建工程项目 |
一、建设单位 1.本项目为业主直接发包,检查时未提供相关资料。 2.检查时未提供检测计划和钢筋、混凝土等主要材料的检测方案。 二、施工单位 (一)建筑市场行为方面 1.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上墙。 2.检查时质量负责人陈祖儒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3.未提供劳务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何永隆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劳务劳动及社会保险在分包单位缴纳的证明。 4.劳务分包单位存在计取周转材料费用现象;模板、方条等周转材料采购合同及钢管、扣件等材料租赁合同由劳务分包公司签订。 5.钢筋、模板、方条材料采购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一致;钢管、扣件材料租赁款项支付凭证上载明的付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一致。 (二)管理行为 1.检查时项目质量员陈祖儒、取样员黄中未在场。 2.专职安全员廖朝阳安全日志流于形式,连续缺失一周以上,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3.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工程实体质量方面的检查内容缺失。 4.企业未编制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也未对国家、自治区手册进行宣贯。 (三)质量方面 1.钢筋工程:柱钢筋保护层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存在烧伤主筋、后期锈蚀等影响结构受力性能和耐久性现象;局部柱基础箍筋外露。 2.混凝土工程:未提供抗渗混凝土检测合格报告;橡胶止水带进场未复验。 (四)安全方面 1.基坑方面:未提供施工单位基坑监测资料。 2.脚手架工程:安全网未设置到底;纵向扫地杆距地面高度大于200mm,局部立杆未按要求设置底座或垫板;立杆基础未硬化;二层作业层连墙件缺失较多,外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违反《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七条第(二)款及第九条第(四)款所列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施工机具:圆盘锯无防护罩;工地吊装料斗卡扣末端钢丝绳磨损严重。 4.施工消防:施工现场、材料堆放场未配备灭火器材。 5.危大工程:未在现场辨识和公示5.2米层高模板支撑、消防水池、临时活动板房为危大工程,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无危大工程方案交底、安全技术交底、项目负责人巡查记录、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记录、基坑工程验收记录、临时活动板房验收记录。 6.文明施工:现场周材材料乱堆乱放;工地未封闭管理。工地食堂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从业人员未持健康培训合格证,未建立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制度,未见粮、油、肉类等食品原料的采购凭证情况,无消毒、防蝇、防尘、冷藏设施。 7.有限空间作业:消防水池已施工,未编制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施工方案,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未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及应急救援设施设备,违反《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三、监理单位 1.监理规划未对危大工程进行辨识。 2.未编制深基坑、高大模板、有限空间作业监理实施细则。 3.每月仅召开2周例会次求。 4.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监理档案,危大工程专项巡视记录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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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藤县恒佳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广西裕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西联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梧州市藤县裕达十里江湾·时代之光8#楼、9#楼 |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未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未明确专职人员及其质量管理职责。 2.建设单位未提供按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凭证、检测合同及检测计划。 3.先施工后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施工单位 (一)建筑市场行为方面 1.检查时,技术负责人何晓霖、质量员韦秋凤、施工员曾慰渊未能到场。 2.未实施质量样板示范制度。 3.9#楼建筑面积超1万平方米,项目仅配备1名安全员。 4.未提供土方专业分包、桩基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工资发放记录;且检查时劳务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未能到场。 (二)质量方面 1.钢筋工程:地下室后浇带、悬挑梁板钢筋锈蚀,钢筋保护层不符合要求。 2.混凝土工程:8#、9#楼地下室多处剪力墙、梁板渗漏水;地下室顶板集中堆放钢管等建筑材料;8#楼楼梯间两处模板未拆除,一处卫生间楼板渗水。 3.砌体工程:部分砌体顶砖砂浆不饱满、开裂;8#楼屋面烟道采风口开口位置错误;门洞预制过梁露筋,振捣不密实,地下室一处门洞过梁搭接长度不符合要求。 (三)安全方面 1.安全管理:电梯井口防护、楼层临边防护、梯段临边防护无安全警示标志;模板堆场无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不了解,不熟悉《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内容及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严重缺陷清单;多个施工方案缺乏针对性;对《房屋市政工程有限空间识别及施工安全作业指南(试行)》内容不了解。 2.高处作业:电梯井口防护门高度不足,防护门固定不牢固,楼层临边防护高度不足1.2m,水平预留洞口防护盖板未固定;梯段临边防护、楼层临边防护无挡脚板。 3.脚手架工程:爬架局部翻板未封闭严密,架体上堆放大量铝模构件,部分支座螺杆未上螺帽;局部支座安装在悬挑阳台,无相应的设计复核资料;8#楼落地式脚手架首层首步未采取有效拉结措施,首层未张挂安全网,架体上堆积杂物较多,多个转角部位立杆缺失,纵向水平杆局部缺失。 4.施工用电:楼层分配电箱箱门无用途标识,箱内无分路标识、系统接线图,三级配电箱设多个分路和插座;开关箱未分色接线,部分开关箱无标识,钢筋加工机械、搅拌机与开关箱距离均大于3m;钢筋加工机械分配箱前操作空间不满足两人作业,无分路标识;8#楼楼层电箱无用途标识;塔式起重机开关箱箱内设置施工升降机分路,且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失效;照明开关箱控制多路用线。 5.危大工程管理:未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不知道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区别;未正确辨识有限空间作业,未配备相应的呼吸防护及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6.起重机械管理:用螺纹钢制作钢筋料斗吊耳;砂浆料斗钢丝绳绳扣压向错误。 7.重大事故隐患:深基坑深度达到8m,《深基坑边坡支护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专家论证,现场土方已开挖至坑底,边坡未按方案进线支护,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地下室顶板上堆放大量钢管、爬架、模板、方木材料,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四条第(三)款所列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8.施工机具:搅拌机安全钩缺失,搅拌机防护棚脚手板未满铺;部分钢筋加工机械无防护操作棚,钢筋调直区域无有效隔离措施。 (四)消防工程 1.未设置临时登高场地;未设置临时室外消火栓;临时室内消防竖管管径不足DN100。 2.部分楼层未设置临时室内消火栓;设置有临时室内消火栓的楼层,室内消火栓不便于取用险;临时室内消火栓系统未设置消防水泵结合器;办公区灭火器标识损坏。 三、监理单位 未对施工阶段的变形观测过程实施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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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富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施工单位:广西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大院危旧房改住房项目 |
一、建设单位 1.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未明确合同签订日期;未提供检测合同及检测单位资质证书。 2.施工许可证日期为2024年5月11日,实际开工令日期为2024年12月10日,未做施工许可证延期申请。 二、施工单位 (一)管理行为 1.施工单位季度、月度检查整改单检查人员签字不全,检查内容不全,问题和照片与周检记录完全一样;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项目管理人员未到场履职。 2.安全日志缺失,日巡检记录未根据现场记录;无基础施工阶段的施工日志。 3.危大工程施工过程中,除安全员外,项目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均未在现场履职。 4.施工单位未向塔式起重机租赁单位支付工程款,通过农民工工资代替支付款项。 (二)质量方面 1.砌体工程:自拌砌筑和抹灰砂浆现场没有设置配合比牌,无称量设备。部分页岩砖与剪力墙交接处没有设置纤维网,或覆盖宽度不足。 2.混凝土工程:12-13楼存在楼梯间砼浇筑涨模未打凿,剪力墙根部蜂窝麻面现象。 3.其他:设计要求门过梁高度为100mm,部分门过梁高度实际为70mm。 (三)安全方面 1.脚手架工程:脚手架搭设前未向作业人员交底;外架高出作业面高度不足;斜屋面部位水平、侧向防护不足;悬挑式脚手架悬挑钢梁锚固点设在悬挑构件上,悬挑层未封闭;架体开口处未设置横向斜撑;作业层未满铺脚手板。 2.安全防护:顶层楼梯间落地式操作平台设置不符合规范,无专项施工方案; 部分施工升降机层门未关闭;电梯井水平、竖向防护不规范;部分水平洞口、临边防护缺失;施工升降机安全防护棚与外架连接;悬挑型防护棚连接在外脚手架上,无相应的搭设方案;部分工人未佩戴安全帽。 3.施工用电:电箱无标识;未采用三级配电系统,二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临时用电日常安全检查、整改记录、验收记录缺失;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设备(含插座)。 4.文明施工:施工现场未封闭管理;材料堆放混乱;圆盘锯未安装防护罩;安全警示标志缺失。 5.起重机械管理:日常检查与维护流于形式,施工升降机防坠器已到期。 6.危大工程管理:未公示危大工程;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无危大工程方案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巡查和验收记录;外架专项施工方案未盖总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 7.施工消防:既有建筑与在建建筑间未明确划分施工区、非施工区;作业层未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及疏散指示标志;未设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未配备临时消防设施;灭火器配置不足;未单独建立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8.重大事故隐患:外架方案与现场情况不符,存在严重缺陷,无验收记录,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款、第(五)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外墙已抹灰楼层大部分连墙件已拆除,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七条第(二)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外架、电梯井等处脚手架与主体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九条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四)消防工程 1.现场已敷设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的传输线路未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验收文件。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的传输线路采用300/300v,不满足规范要求耐压不低于交流300V/500V的要求。 三、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未组织召开监理例会;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在现场履职;外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未盖总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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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百色国桢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西南宁建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
百色市右江区百色建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地下室) |
一、建设单位 1.未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项目开工前未组织编制检测计划。 2.未建立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未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 二、施工单位 (一)建筑市场行为方面 1.未提供安全员陈康考勤记录、安全日志、安全技术交底等到岗履职资料。 2.未提供质量员黄俊考勤记录、检验批检查记录等到岗履职资料。 3.未提供质量员黄俊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工资支付凭证。 4.未提供劳务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郝发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和工资支付凭证。 5.18#、19#楼桩基工程分包单位陕西秦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自行组织劳务作业但无劳务施工作业资质,承接该项目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4800kN的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违法分包情形。 6.未提供防水工程、水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工程款和桩基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劳务分包单位工程款、塔式起重机租赁款等款项支付凭证。 7.主体结构劳务分包单位存在计取钢管、模板等周转材料费用情况,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第六款违法分包情形。 (二)质量方面 1.建筑材料:防水卷材厚度不满足设计图要求,设计值为1.5 mm,实测值为1.1mm。 2.钢筋工程:柱纵筋机械连接套筒丝牙露出量不符合规范要求且钢筋接头面未磨平。 3.混凝土工程:地下室剪力墙混凝土设计强度C55,回弹推定值为47.0MPa;地下室楼板钢筋保护层厚度局部超过规范允许偏差;楼层C55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缺失。 (三)安全方面 1.重大事故隐患: (1)18、19#楼的满堂脚手架搭设人员无建筑架子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三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落地式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九条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场内机动车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10kV)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条第二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钢筋机械连接采用剪切式钢筋切断机,工人未配戴五点式安全带,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六条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危大工程管理: (1)企业和人员履职管理。项目经理及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危大工程进行有效监督;施工单位未有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2)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专项方案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与方案不一致;18、19#满堂脚手架搭设的步距超标,且未搭设水平剪刀撑;19#楼2层脚手架未验收,已经进入下步工序模板施工;19#楼1层脚手架拆除未提供相应的拆除审批手续。 (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方面 1.未提供消防产品和涉及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证明文件检查和一致性核查的进场验收文件。 2.部分室内消火栓栓口安装在门轴侧。 3.施工现场、办公区域部分灭火器锈蚀、标识不清。 4.未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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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各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广西盛世乾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广西万恒创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是:广西恒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盛世·桃花源C6地块 |
一、建设单位 1.未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未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 2.项目开工前,未组织编制检测计划。 3.未及时整改完成回复当地监督站下发的编号45103120250046隐患整改通知书。 二、施工单位 (一)建筑市场行为方面 1.质量员张立琴未到岗履职,未参加周检、监理例会,检验批原始检查记录缺失。 2.安全员王永宏未到岗履职,未参加周检、监理例会,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安全日志缺失;现场实际安全员为吴秀明,未办理变更手续。 3.未提供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和款项支付凭证、桩基工程专业分包款项支付凭证、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工程款项支付凭证、模板采购和钢管租赁合同及其款项支付凭证。 4.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已使用,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签章未完善,未提供塔式起重机租赁费用支付凭证。 5.桩基专业分包单位长沙恒瑞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该项目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最高7500kN的桩基础施工,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违法分包情形。 (二)质量方面 1.地基与基础工程:桩基无检测报告;地基基础未五方验收;桩基钢筋连接为单面焊。 2.钢筋工程:二号楼柱筋主筋直径大于等于20mm现场未按规范要求使用机械连接,现场使用电渣压力焊;梁钢筋锚固长度未满足15d,梁箍筋加密区未满足1/3L。 3.混凝土工程:楼层无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地下室剪力墙设计强度C50,抽测回弹强度推定值为39MPa。 (三)安全方面 1.重大事故隐患: (1)落地式脚手架、1—3层满堂脚手架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同时1#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第二次提升未经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五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现场两台塔式起重机未按时办理使用登记,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八条第一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九条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汽车起重机未校核其运行线路及作业位置承载力,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五条第一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现场工人高空作业未佩戴五点式安全带,直径大于20mm的柱筋接头采用电渣压力焊工艺施工,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六条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危大工程管理: (1)危大工程辨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未对1#楼及售楼部位置的高边坡非原状土部分风险进行辨识,且未对其边坡进行监测、未提供项目危大工程清单。 (2)企业和人员履职管理:未提供危大工程巡视及管理履职资料;施工单位未开展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地式脚手架、1-3层满堂脚手架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未提供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资料;未设置危大工程公告牌;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未提供扣件式脚手架材料复试报告。 3.现场吊装作业:塔式起重机在作业面有人员站立的情况下,违章吊装作业。 4.施工机械:工人在筛土机正常运行时间搭设脚手架,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 (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方面 1.未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提供消防产品和涉及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证明文件检查和一致性核查的进场验收文件。 2.钢质防火门门框内未充填水泥砂浆;未进行主要设备、管道等系统组件质量验收。 3.管网安装完毕后未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试验等施工过程质量检查。 4.营销中心二层疏散走道感烟探测器与疏散指示标志紧贴安装,间距不符合要求。 5.宿舍、食堂、办公区域、施工现场可燃材料堆场均未设置灭火器。 6.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巡查、应急救援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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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广西来宾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广西顺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西华信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
来宾市地王华府 |
一、建设单位 1.未提供22#、23#、25#楼及其地下室工程款支付凭证。 2.未建立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未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 3.项目开工前,未组织编制检测计划。 二、施工单位 (一)建筑市场行为方面 1.未提供技术负责人戚东忻、质量员何明华、安全员陈港华、潘艳香、周春华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未参加监理例会,未到岗履职,检查时施工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2.劳务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吴建未与劳务分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实际是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工资支付由总包单位支付。 3.未提供防水、模板材料采购的合同、材料款项支付凭证、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工程款支付凭证和自有塔式起重机设备、钢管周转材料的相应证明材料。 (二)质量方面 1.钢筋工程:梁底钢筋跳扎漏扎;钢筋锚固未满足15倍d;梁箍筋加密区未满足1/3L。 2.混凝土工程:21#楼三层柱21-14交21- H~21-J,保护层厚度设计值20mm,实测最大值42mm;存在错台、蜂窝麻面情况;楼层无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 (三)安全方面 1.重大事故隐患: (1)两台塔式起重机分别只配备了一名非持证信号司索工,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三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深基坑已经开挖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五条第三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3)7#楼深基坑方案是分台阶开挖,现场实际为一次开挖到底,且基坑未按方案采用土钉墙防护,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五条第二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现场多个塔式起重机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八条第一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未校核混凝土泵车作业位置承载力,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五条第一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危大工程管理: (1)企业和人员履职管理。建设单位未委托具有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监测。施工单位未提供项目经理对危大工程的安全巡视资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专项方案对危大工程有效监督;未提供深基坑危大工程验收资料、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资料。 (2)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施工单位未提供专项施工方案的方案交底资料;施工现场未设置危大工程公示牌;7#楼深基坑未按方案要求开挖;未提供深基坑危大工程验收记录;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方面 1.施工现场利用市政消火栓做临时消防设施,但未校验、未确认其流量、压力、布置位置等指标是否满足要求。 2.可燃材料堆场、加工及使用场所,办公区域(办公室、会议室)均未设置灭火器; 3.办公区域室内消火栓箱内水枪、水带均缺失。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三、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未参加隐蔽工程验收;专业监理工程师李昌海、监理员黄海石检查时未在场,未提供考勤纪律,未参加监理例会,未到岗履职。 2.总监理工程师无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审批;未在图纸会审记录签名;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未加盖执业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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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广西万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广西崇左市和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崇左市君临盛世二期 |
一、施工单位 (一)管理行为 1.项目经理未能正确辨识现场危大工程及重大事故隐患。 2.未提供桩基子分部、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记录。 3.检查时项目正在施工,安全员黄秋丽未到场,且无任何履职资料;安全员林创业、马兆资料签名与实际不符;未提供5、6、7月动火审批资料。 (二)质量方面 1.砌体工程:部分构造柱箍筋弯钩弯折角度、平直段长度不足;5#楼3层构造柱顶部植筋钢筋直径和长度均不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部分拉结筋长度不足、端部无弯钩、间距大于规范要求;使用圆孔页岩砖砌筑;5#楼3层砌体结构采用自拌砂浆,未见配合比报告。 2.钢筋工程:剪力墙钢筋交接处未满扎、拉筋弯钩弯折角度不足;相邻钢筋电渣压力焊接头错开距离不足;作业面纵筋电渣压力焊存在偏位现象;楼梯斜板钢筋上端弯钩平直段长度不足,边缘钢筋离侧模间距大于规范要求。 3.混凝土工程:地下室后浇带先拆后顶;后浇带立杆自由端过长;地下室底板面钢筋保护层局部不足。5#楼厨房烟道部位楼板墙体随意开洞,切断楼板钢筋,4层个别梁侧存在孔洞、露筋等质量缺陷,17层楼梯边梁支架立杆一端缺失。部分支撑钢管轮扣焊点脱落。 4.原材料:未提供桂万钢直径8mm(炉批号4136),直径12mm(炉批号5B004366C)的质量证明书、进场验收记录和复检记录;现场存放的防水卷材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 5.检测试验:现场对5#楼四层5块板的负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合格率6.7%;对8#楼三层5块板的负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合格率0%,不满足规范要求。 (三)安全方面 1.基坑工程:积水严重,部分边坡未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喷锚支护;活动板房前基坑边坡上未设置排水措施。 2.模板工程:部分支撑封顶杆缺失,水平杆不连续设置,顶托伸出钢管长度超过规范要求;钢管扣件未进场检验。 3.脚手架工程:连墙件未按方案设置,角部等局部数量不足;悬挑阳台处工字钢前支承点设置在阳台悬挑板上;少数工字网锚固段长度不足;悬挑层未封闭严密;卸料平台水平、临边防护缺失,栏杆局部高度不足,钢丝绳卸扣压向不一致;作业层未满铺脚手板。 4.临边洞口:部分楼层电梯井、预留洞口、临边等处防护缺失严重;将洞口水平防护作砌砖操作平台;采光井水平防护、临边防护缺失。 5.施工用电:电箱无标识,部分线路未采用TN-S配电,实际只有两级配电,部分三级开关箱未接保护零线,少数楼层分配电箱箱门缺失,出线从开关上端引出。 6.文明施工:安全通道流于形式,主体周边未封闭;场地积水严重,材料堆放混乱。 7.机械设备:混凝土布料机钢丝绳编织长度不足;部分钢筋加工设备未设置防护棚。 8.起重机械管理:5#楼塔式起重机及施工升降机未办理备案及使用登记电子证照。 9.危大工程管理:危大工程辨识不全,公示牌未标识辨识参数;悬挑式外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未盖总监理工程师执业印章;安全警示标志、验收标识牌部分缺失。 ⒑重大事故隐患:悬挑式卸料平台施工方案缺失,验收资料部分缺失(只有4、8层资料),外架、采光井等处脚手架与主体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款、第(五)款和第九条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四)消防工程 1.灭火器、消防栓、烟雾探测器、应急照灯、消防水带等消防设施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验收文件缺失;预埋消防水管穿楼板处未设套管。 2.在建工程未设置救援场地;临时消防车道未设置回形消防车道及回车场地;临时疏散通道未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未设置应急照明;各楼层施工区无任何临时消防设施。 3.钢筋加工区未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施工楼层未设置楼层标志;室外消火栓未设置标识,水管使用橡胶管,管径小于DN100;临时消防贮水池未设置醒目标识。 二、监理单位 部分危大工程(脚手架、卸料平台)无监理单位专项巡视检查记录和旁站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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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崇左市兴合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西鸣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崇左市江州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项目—糖仓及配套园区道路建设项目 |
一、施工单位 (一)管理行为 现场仍使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别标准(2022年)》进行隐患排查。 (二)质量方面 1.混凝土工程:生产配套用房卫生间墙体根部未设置混凝土翻边;局部屋面梁底夹渣。 2.屋面工程:生产配套用房屋面女儿墙卷材收头预留凹槽高度不足。 3.钢结构工程:高强螺栓大面积生锈;墙面檩条局部生锈。 4.原材料:未提供墙面檩条C180*70*20*2.0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高强度螺栓进场验收记录。 (三)安全方面 1.脚手架工程:外架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无针对性,现场使用的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与方案注明的材料(盘扣式脚手架)不符;脚手架与主体间间距大于15cm,无水平防护措施;方案无外架上楼面楼梯构造做法。 2.施工用电:开关箱未按一箱一机一闸一漏设置。 3.文明施工:工地局部区域未采用围墙封闭管理。 4.危大工程管理:采用重大危险源公示牌代替危大工程公示牌,且公示牌未标识具体辨识参数;有限空间验收公示牌缺失;深基坑、有限空间作业、模板支撑、钢结构吊装等部分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未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未盖公司公章、未盖监理执业印章;未进行方案交底,安全技术交底人员不正确;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5.重大事故隐患:深基坑未进行第三方监测,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五条第(三)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有限空间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无作业监护记录,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记录;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及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一条的第(二)、(三)和(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未提供有限空间作业、高支模、深基坑等危大工程验收记录,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的第(五)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模板支架(高度6米)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未写明模板支撑的施工部位等主要内容,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的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四)消防工程 1.消防管件缺进场验收资料,防火涂料合格证已过期,防火涂料进场验收资料及复检报告缺失。 2.施工区域内未设置安全疏散标志;临时消防车道未设置环形消环车道及回车场。 3.仓库施工区域内未设置灭火器及室内消火栓等临时消防设施。 二、监理单位 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监理档案,未提供部分危大工程监理旁站资料及验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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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单位:玉林市玉州区城北第二初级中学 施工单位: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西刚正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玉林市玉州区第五幼儿园(暂名)建设项目 |
一、施工单位 (一)管理行为 未能正确辨识现场危大工程及重大事故隐患。 (二)质量方面 1.原材料:未提供炉批号为M2507122,直径12mm和炉批号M2505445,直径20mm的钢筋产品质量证明书、进场验收记录和复检报告。 2.地基与基础工程:未提供基坑肥槽回填和房芯回填压实度检测报告。 3.钢筋工程:部分框架柱箍筋弯钩弯折角度不足;相邻钢筋接口间错开距离不足;楼梯斜板钢筋上端弯钩平直段长度不足;3层直径25mm柱纵筋采用电渣压力焊;接头错开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3层局部柱纵筋偏位。 4.混凝土工程:未提供四层梁板拆模申请报告和拆模试块抗压报告;未见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二层楼梯梯梁采用木枋作为立杆支撑;楼梯施工缝留置位置不正确。 5.消防工程:出地下室外墙消防管未设置套管。 6.检测试验:现场对8/C轴和4/C轴首层柱二层梁节点进行回弹,设计为C40,现龄期强度推定値分别为39.1Mpa和35.1MPa,不符合设计要求。 (三)安全方面 1.基坑工程:主体结构已施工到四层楼面但基坑(4.5m深)无验收记录。 2.模板工程:使用轮扣式钢管脚手架,三层模板支撑体系未按照方案要求设置剪刀撑,部分小横杆插入孔深度不足,无插销防脱开措施;部分钢管锈蚀严重;部分支撑局部水平杆不连续设置,后浇带等处部分顶托伸出钢管长度超过规范要求;作业面下只保留1层模板支撑体系;二层模板支撑体系拆除顺序不正确;三层楼梯支架缺少扫地杆。 3.脚手架工程:连墙件未按方案设置,局部数量不足,角部和顶部连墙件未加密;作业层未满铺脚手板,首层首步未设置连墙件;部分连墙件离主结点距离大于300mm;外架开口处、每6跨位置未按方案设置横向斜撑;外架高出作业面高度不足;南面首层至二层外架搭设方式与方案不一致。 4.临边洞口:部分楼层楼梯临边等处防护缺失,安全警示标志不足。 5.文明施工:安全通道长度不足;外架基础局部积水;与相邻的玉州区城北第二初级中学2#学生宿舍楼项目(另一个施工单位)未采取分隔措施,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6.起重机械管理:物料提升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及使用登记电子证照。 7.危大工程管理:对危大工程辨识不清;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8.重大事故隐患: (1)未辨识施工现场有限空间,消防水池专项施工方案、验收资料缺失,作业区域安全警示标志牌、验收公示牌缺失;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有监护”原则;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无专人负责监护工作,或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及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三层梁板支撑立杆已拆除,其混凝土施工日期为2025年10月14日(龄期10天),未提供混凝土拆模强度试验报告,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六条第(三)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四)消防工程 1.缺灭火器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验收文件,预埋的相关管道质量证明文件缺失。 2.施工现场未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地下室消防水池预埋水管穿墙未设置套管。 3.临时疏散通道未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施工楼层未设置楼层标志。 4.临时疏散通道入口模板堆放场与在建工程距离3.5米,废弃模板距在建工程1.8米,木条堆场距在建工程3.1米,防火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 5.使用教学楼室外消火栓作为临时室外消火栓,未设置醒目标识。 6.一楼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不足,其他施工楼层未设置灭火器。 二、监理单位 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等各类危大工程安全监理档案。 |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