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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我厅于2025年10月下旬至11月组织开展2025年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并同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本次检查包含全区14个设区市和23个县(市、区),共随机抽检在建工程45个(含住宅工程项目27个,学校等公共建筑项目9个,工业园区项目7个,轨道交通工程2个),发出隐患整改建议书34份、停工整改建议书11份。为进一步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工作,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取得实效,现将本次检查施工现场问题隐患突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11个项目的典型案例在广西建设网(https://www.gxcic.net/)“曝光台”予以曝光(详见附件)。
请各地积极推动以案促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等违法违规行,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复核上述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于2025年12月31日前将查处情况报送我厅。
联系人:王燚;联系电话:0771-2260365;工作邮箱:gxzjtjgc02@zjt.gxzf.gov.cn;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楼207室。
附件:2025年第二批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5年第二批房屋市政工程
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案例1:北海市铁山港工业区4万吨/日净水厂配套管网工程
本项目建设单位为广西北海市湖海水利供水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广西北投环保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西交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一是施工安全管理方面。设备间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搭设高度6.2m),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五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是高处作业方面。外架与建筑外表面间距大于15cm且上下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符合《判定标准》第九条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2:河池市金城江区阳光·中央公园13#、14#楼工程
本项目建设单位为河池市云耀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西建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一是施工安全管理方面。未提供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落地脚手架直接搭设在地下室顶板上,未采取相应的回顶措施,也未提供落地式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外架悬挑层未封闭严密;未提供悬挑处脚手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卸料平台拉结点设置与方案描述不符,且专项施工方案缺项较多,存在严重缺陷。14#楼四层梁板以下模板支撑不足两层,13#、14#楼模板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但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以上四条均符合《判定标准》第四条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是高处作业方面。14#楼四层外架局部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符合《判定标准》第九条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3:河池市金城江区肯冲水厂扩建工程项目
本项目建设单位为河池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为河池市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广西建通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一是脚手架工程方面。安全网未设置到底;纵向扫地杆距地面高度大于200mm,局部立杆未按要求设置底座或垫板;立杆基础未硬化;二层作业层连墙件缺失较多,外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符合《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二)款及第九条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是有限空间作业方面。消防水池已施工,未编制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施工方案,现场无安全警示标志,未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及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符合《判定标准》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4:梧州市藤县裕达十里江湾·时代之光8#楼、9#楼工程
本项目建设单位为藤县恒佳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广西裕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西联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一是施工安全管理方面。深基坑深度达到8m,《深基坑边坡支护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专家论证,现场土方已开挖至坑底,边坡未按方案进行支护,符合《判定标准》第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是施工临时堆载方面。地下室顶板上堆放大量钢管、爬架、模板、方木等材料,堆载超出设计允许值,符合《判定标准》第十四条第(三)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5: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大院危旧房改住房项目
本项目建设单位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施工单位为广西仁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一是施工安全管理方面。外架方案与现场情况不符,存在严重缺陷,无验收记录,符合《判定标准》第四条第(四)款、第(五)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是脚手架工程方面。外墙已抹灰楼层大部分连墙件已拆除,符合《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二)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是高处作业方面。外架、电梯井等处脚手架与主体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符合《判定标准》第九条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6:百色市右江区百色建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地下室)
本项目建设单位为百色国桢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西南宁建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一是施工安全管理方面。18、19#楼的满堂脚手架搭设人员无建筑架子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符合《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三)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钢筋机械连接采用剪切式钢筋切断机,工人未配戴五点式安全带,符合《判定标准》第十六条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是施工临时用电方面。场内机动车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10kV)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符合《判定标准》第十条第二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是高处作业方面。落地式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符合《判定标准》第九条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7: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盛世·桃花源C6地块项目
本项目建设单位为广西盛世乾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广西万恒创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广西恒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一是施工安全管理方面。落地式脚手架、1—3层满堂脚手架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同时1#楼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第二次提升未经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符合《判定标准》第四条第(四)、(五)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现场工人高空作业未佩戴五点式安全带,直径大于20mm的柱筋接头采用电渣压力焊工艺施工,符合《判定标准》第十六条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是起重机械方面。现场两台塔式起重机未按时办理使用登记,符合《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一)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冒险作业方面。汽车起重机未校核其运行线路及作业位置承载力,符合《判定标准》第十五条第(一)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四是高处作业方面。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符合《判定标准》第九条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8:来宾市地王华府工程
本项目建设单位为广西来宾市盛邦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广西顺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西华信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一是施工安全管理方面。两台塔式起重机分别只配备了一名非持证信号司索工,符合《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三)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是起重机械方面。现场多个塔式起重机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符合《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一)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冒险作业方面。未校核混凝土泵车作业位置承载力,符合《判定标准》第十五条第(一)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四是基坑工程方面。深基坑已经开挖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符合《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三)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7#楼深基坑方案是分台阶开挖,现场实际为一次开挖到底,且基坑未按方案采用土钉墙防护,符合《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二)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9:崇左市君临盛世二期工程
本项目建设单位为广西万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为广西崇左市和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西桂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一是施工安全管理方面。悬挑式卸料平台施工方案缺失,验收资料部分缺失(只有4、8层资料),符合《判定标准》第四条第(四)款、第(五)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是高处作业方面。外架、采光井等处脚手架与主体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符合《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九条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10:崇左市江州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项目—糖仓及配套园区道路建设项目
本项目建设单位为崇左市兴合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西鸣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一是施工安全管理方面。未提供有限空间作业、高支模、深基坑等危大工程验收记录,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符合《判定标准》第四条的第(五)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模板支架(高度6米)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未写明模板支撑的施工部位等主要内容,符合《判定标准》四条的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是基坑工程方面。深基坑未进行第三方监测,符合《判定标准》五条第(三)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是有限空间作业方面。有限空间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无作业监护记录,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记录;作业现场未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及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符合《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的第(二)、(三)和(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11:玉林市玉州区第五幼儿园(暂名)建设项目
本项目建设单位为玉林市玉州区城北第二初级中学,施工单位为广西远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西刚正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一是有限空间作业方面。未辨识施工现场有限空间,消防水池专项施工方案、验收资料缺失,作业区域安全警示标志牌、验收公示牌缺失;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有监护”原则;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无专人负责监护工作,或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及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符合《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是模板工程方面。三层梁板支撑立杆已拆除,其混凝土施工日期为2025年10月14日(龄期10天),未提供混凝土拆模强度试验报告,符合《判定标准》第六条第(三)款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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