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30633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 |
标 题: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建政务〔2025〕2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20日 |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桂建发〔2025〕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明确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申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办业务类型
(一)按照原检测资质标准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现有检测机构),按“重新核定”办理。
(二)新设立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按“首次申请”办理。
(三)区外检测机构入桂,需提交备案申请。
(四)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可申请增项、新增检测场所、新增参数、延续、变更和注销等业务。
二、检测机构资质办理有效期
现有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2025年9月30日前继续有效。现有检测机构应于2025年9月30日前申办“重新核定”,对已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检测参数,可作为认定依据。通过核定后取得的新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其原资质证书失效。原资质证书失效后重新申请资质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三、检测机构资质办理流程
自2025年6月13日起,检测机构已预登录“桂建云—办事大厅—资质办理”(网址:https://gxjzsc.gxcic.net)填写资料的,6月27日开始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书面决定(专家审查时间不计入在内)。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机构资质证书。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办相关政策宣传贯彻,畅通政策问答渠道。同时,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做好辖区内检测机构日常管理和指导服务,确保资质审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办政策、标准、系统操作咨询服务电话如下: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0771-2366125;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0771-2219786;
系统操作技术咨询(政务服务窗口):0771-5595842。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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