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24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财监〔2025〕1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认真组织开展了2024年度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工作,自评情况如下:
一、住房保障绩效自评
(一)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
1. 中央下达住房保障资金预算和区域绩效目标情况:2024年,财政部下达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保障财政补助资金40957万元,以及2024年度广西住房保障总体区域绩效目标:一是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5440套;筹集配租型保障性住房40422套(间);二是发放租赁补贴22492户。我区从奖励资金31714万元中分配20977.80万元用于支持住房保障。
2. 自治区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收到财政部下达资金和区域绩效目标后,自治区财政厅分别于2023年12月11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于2024年5月17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将提前下达资金3.86亿元和正式下达资金2.33亿元下达至有关市、县,并将14个设区市对应的资金绩效目标分解下达。
(二)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 资金管理方面自评。
(1)资金筹集:2024年,我区通过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安排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3.30亿元支持住房保障,其中:安排5440万元支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安排252万元支持新筹集公租房;安排27285.3万元支持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2)资金分配:2024年7月,我区修订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财综〔2024〕48号),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健全规范。自治区财政厅严格按照要求,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30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有关市县财政部门。
(3)预算执行:2024年7月,我区修订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财综〔2024〕48号),建立了预算执行、绩效监控机制。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自治区财政厅充分利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经常性统计掌握市县预算执行情况,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通报、召开约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督促市县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加强业务培训,结合预算执行监控行动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没有违规拨付资金情况。2024年,我区未收到审计等部门反映存在资金截留等违规拨付资金行为,无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违规违纪行为。
2. 项目管理自评。
(1)项目库储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各市按要求分别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项目储备库,对入库项目,组织各市建立档案,录入项目基本情况以及工作进展情况等,并根据项目成熟度进行量化排序,明确纳入计划的优先顺序。
(2)项目执行监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项目建设监督机制,通过召开工作调度会议、实地督查调研等方式定期调度项目进展,按月通报项目建设进度和存在问题,对进展缓慢的项目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帮助协调解决,无法继续实施项目及时调整,对于完工项目,督促市县及时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3)绩效管理:我区严格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下达资金时同步编制年度绩效目标表,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时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广西监管局报送我区绩效评价报告。针对补助资金建立绩效监控机制,扎实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督促市县做好问题分析、风险研判等工作,及时纠正纠偏。
3. 产出效益自评。
(1)住房保障计划完成率:2024年全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5440套,完成年度计划任务5440套。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筹集40422套(间),其中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40002套、完成年度计划任务40002套,公租房新筹集420套、完成年度计划任务420套。全区租赁补贴实际发放28082户,完成年度计划任务22492户。
(2)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展目标:根据相关城市制定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供应目标,经测算,未来五年南宁市(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大城市)新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1.5万套,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比例为20%,柳州市、桂林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的大城市)该项比例均在10%以上。
(3)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均成立了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专班,建立了跨部门、多层级的工作机制,出台了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方案或管理细则,建立和完善了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或具体操作办法,按照以需定建、以需订购的原则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展需求摸底,并建立轮候机制。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均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规模等规划指标予以支持优化、保障用地供给,制定资金筹措(平衡)方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列为重点考核任务,纳入2024年度绩效考核范畴。
(4)资金使用效果:2024年,未发现资金使用方面违规违纪情况。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复的任务调整情况,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2024年部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综〔2024〕58号),及时将资金调整用于需要资金支持的年度计划项目,无超过一年闲置资金沉淀情况,并督促市县对项目无法实施超过一年闲置沉淀资金以及结余资金等及时按规定处理。
(5)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均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并印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售、运营、资金等方面管理制度,同时,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均指定了专门项目公司,负责该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筹集、配售和运营等工作,资金实行严格封闭管理。
(6)工程质量: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同时,通过制定保障性住房项目探索“好房子”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工作部署、打造秀安路保障性住房示范项目等措施,着力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建成好房子。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有关审计、督查检查等工作中未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
(7)进度管理:我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项目均在合理工期内竣工,相关审计、督查检查等工作未发现项目逾期未建成情况。
(8)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管理: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坚持以需定建,提前征求保障对象购买意向、锁定购买群体。目前,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部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物建设项目仍在施工。同时,我区2024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文件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收购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其中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2024年利用闲置住房筹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2172套,收购时间未满一年,目前,我区以收购等方式筹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正在有序开展配售工作,南宁市等已经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资格申请,推动房源达到销售条件时能及时销售。
(9)经验推广:我区加强保障性住房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积极推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优秀项目、典型案例。住房城乡建设部邀请南宁市在全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现场会上作经验交流,并在《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清单(第一批)》上刊发广西经验向全国推广。央视、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主流媒体多次对我区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进行了正面报道。
(10)住房保障满意度: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和租赁补贴满意度指标达到90%以上,无群众信访问题没有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到位的情况。
(三)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我区住房保障方面总体绩效目标已完成。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为第一年实施,市县对项目准备不足,前期准备工作时间长、建设时间跨度大,自治区层面采取了系列措施加大督促力度,例如开展实地调研督导、按月通报、专题约谈等加快项目进展。下一步,我区将聚焦问题核心,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从制度建设、工作机制、日常管理等方面督促指导市县进一步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
(四)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本次绩效自评结果也将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城中村改造绩效自评
(一)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
1. 中央下达城中村改造资金预算和区域绩效目标情况:2024年,财政部下达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城中村改造财政补助资金26123万元,以及2024年度广西城中村改造总体区域绩效目标:完成24118户城中村改造计划,新开工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24105套。
2. 自治区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收到财政部下达资金和区域绩效目标后,自治区财政厅于2024年5月17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将正式下达支持城中村改造资金26123万元下达至南宁市,并将绩效目标同步下达。
(二)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 资金管理方面自评。
(1)资金筹集:2024年,自治区财政厅通过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安排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223.31万元,支持南宁市城中村改造项目。
(2)资金分配:2024年7月,我区修订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财综〔2024〕48号),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健全规范。自治区财政厅严格按照要求,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30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有关市县财政部门。
(3)预算执行:2024年7月,我区修订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财综〔2024〕48号),建立了预算执行、绩效监控机制。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自治区财政厅充分利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经常性统计掌握市县预算执行情况,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通报、召开约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督促市县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据统计,2024年全区城中村改造资金预算执行率为100%。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切实加强业务培训,结合预算执行监控行动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没有违规拨付资金情况。
2. 项目管理自评。
(1)项目库储备:南宁市人民政府开展城中村改造摸底调查,摸清城中村总量、分布、规模等情况,明确城中村改造范围,建立了城中村改造项目储备库,对入库项目建立档案、同步录入改造方案;制定鸡村等8个城中村改造项目改造方案,明确了征收补偿方案、改造资金平衡方案;根据项目成熟度进行量化排序,明确纳入计划的优先顺序,将鸡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等8个项目纳入2024年度改造计划。
(2)项目执行监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建立项目建设监督机制,定期调度项目进展,多次召开城中村改造工作调度会,按月通报项目建设进度和存在问题,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开展城中村改造综合督查,对进展缓慢的项目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及时调整;督促市县对完工项目及时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3)绩效管理:我区在下达补助资金时,对城中村改造项目编制了绩效目标,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且内容完整。建立绩效监控机制,扎实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督促市县做好问题分析、风险研判等工作,及时纠正纠偏。
3. 产出效益自评。
(1)年度计划完成率:2024年,南宁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启动改造村(居)民户数为24118户,改造户数等于年度计划改造户数(24118户);新开工安置住房25719套,开工数量大于年度计划(24105套)。
(2)资金使用效果:2024年,未发现城中村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方面违规违纪情况。支持城中村改造方面补助资金于当年支出完毕,无超过一年闲置资金沉淀情况。
(3)落实城中村改造支持政策和工作机制:南宁市印发《关于成立南宁市“三大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南办字〔2023〕69号),成立了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南宁市“三大工程”领导小组,建立了跨部门、多层级工作机制;出台《南宁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落实国家城中村改造有关指导意见;编制起草《南宁市城中村改造规划》等城中村改造规划计划,统筹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实施规划;项目启动前充分征求村民意愿,切实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未发生重大舆情;城中村改造项目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将城中村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城中村改造列为重点考核任务,纳入2024年度绩效考核范畴。
(4)工程质量:我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工程质量符合标准,未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
(5)进度管理:我区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采用实物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的形式筹集,实物安置住房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顺利,未出现停工、缓建等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
(6)经验推广:我区加强城中村改造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积极推广城中村改造优秀项目、典型案例,中国政府网、新华社、中国新闻网、中国建设新闻网、中国日报网等多家中央新闻媒体对我区城中村改造进行了正面报道。
(7)城中村改造居民满意度:我区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有关市县(市、区)按要求开展城中村改造项目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指标达到90%以上。无对于群众信访问题没有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到位的情况。
(三)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2024年,我区城中村改造启动改造户数、安置住房开工、补助资金支付等总体绩效目标均已完成,无偏离绩效目标情况。
(四)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本次绩效自评结果也将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自评
(一)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
1. 中央下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预算和区域绩效目标情况:2024年,财政部下达广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财政补助资金66046.08万元,以及广西2024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总体区域绩效目标:完成1366个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改造139611户,改造楼栋5783栋,改造住宅建筑面积1185.01万平方米。我区从奖励资金31714万元中分配6977.08万元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2. 自治区资金安排、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收到财政部下达资金和区域绩效目标后,自治区财政厅分别于2023年12月11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于2024年5月17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将提前下达资金45820.46万元和正式下达资金20225.62万元下达至有关市、县(市、区),并将14个设区市资金绩效目标分解下达。
(二)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 资金管理。
(1)资金筹集:一是全区由市场化运作的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实施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共702个,占年度改造任务1366个小区的51.39%。二是2024年,全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际到位资金264134.13万元,其中,企业、产权单位(原产权单位)、专业经营单位等社会力量及居民出资28566.25万元,占比10.82%。三是中央财政共下达我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66046.08万元,占实际到位资金(264134.13万元)的25.00%。四是2024年度,自治区财政通过政府一般债券安排资金48877.39万元,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五是报送自治区政府审定2024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前已完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六是据统计,2024年全区共有281个小区居民通过直接出资、让渡小区公共收益、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占年度改造任务1366个小区的20.57%。
(2)资金分配:2024年7月,我区修订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财综〔2024〕48号),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健全规范。自治区财政厅严格按照要求,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30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有关市县财政部门。
(3)预算执行:我区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了预算执行、绩效监控机制。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自治区财政厅按月统计掌握市县预算执行情况,通过通报、召开约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督促市县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据统计,2024年全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预算执行率72.07%。未发现违规拨付资金情况。
2. 项目管理。
(1)项目储备库:一是建立城镇老旧小区项目储备库。2020年4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建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储备库的通知》(桂建城〔2020〕10号),要求各地对2005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建立城镇老旧小区项目储备库。2021年12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桂建城〔2021〕29号),“十四五”期间全区计划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4253个,涉及居民约44.61万户。二是对入库项目建立档案,实现同步录入改造项目基本情况、居民改造意愿、改造方案、工程进度、改造前后效果的数据、图片信息。2022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正式启用广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各地将城镇老旧小区项目录入系统进行统一管理。截至2024年12月底,全区已将2024年度改造项目中的1376个小区的基本信息录入广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包括小区基本信息管理、在建项目(包括改造方案、施工合同等项目手续)、项目开工和竣工等工程进度月报信息、改造后的各项效果信息、改造前中后的图片、项目资金支出进度等。
(2)项目执行监控:建立了项目建设监督机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调度项目执行情况,按季度通报项目建设进度和存在问题,对进展缓慢的项目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及时调整。督促市县按规定对完工项目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3)统筹协调机制:一是成立专门工作机制。2020年11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广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86号),成立自治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均建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街道(镇)实施、社区协同、居民参与的工作机制。二是将管线改造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相衔接。2021年12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广电局,广西通信管理局和广西电网公司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老旧小区管线改造工作的通知》(桂建城〔2021〕30号),进一步明确各管线单位的责任和出资义务,合力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2023年6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成效的通知》(桂建城〔2023〕22号),要求各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协调机构或牵头主管部门要组织管线单位、原产权单位、项目业主等相关方共同协商管线改造事项,将管线改造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改造方案、改造设计中,合理安排施工顺序,确保管线改造与城镇老旧小区其他内容改造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4)绩效管理:我区下达补助资金时,同步编制绩效目标,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且内容完整。建立绩效监控机制。
3. 产出效益。
(1)改造计划完成率:2024年,国家下达我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为1366个小区,涉及居民139611户,涉及楼栋数5783栋,涉及建筑面积1185.01万平方米。截至2024年12月底,全区实际开工1376个小区,涉及居民140170户,涉及楼栋数5812栋,涉及建筑面积1194.14万平方米。均完成年度计划。
(2)居民参与:一是坚持党建引领。2024年,国家下达我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为1366个,全区成立党组织的小区占年度计划改造小区的60%以上。二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全区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占年度计划改造小区比例60%以上。三是合理制定改造方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前,各地均对小区进行居民意愿调查,合理确定改造内容,改造方案经法定比例以上居民书面(线上)表决同意的小区占年度计划改造小区比例100%。四是南宁市等14个地级以上城市(占比100%),在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过程中,引导居民利用“互联网+共建共治共享”等线上手段,对改造中共同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提高居民协商议事效率。
(3)资金使用效果:通过加强资金管理办法培训、召开资金管理座谈会等,强调资金使用纪律,避免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骗)取资金、扩大支出范围等情况。督促市县按照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对项目无法实施超过一年闲置沉淀资金以及结余资金等及时按规定处理。
(4)改造内容:对于在老旧管线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小区内建筑物本体公共部位维修以及公共区域无障碍设施、适老化改造、适儿化改造等方面存在短板的小区,将相关设施短板均纳入改造方案。对于存在停车、加装电梯、体育健身、充电、安防、照明、智能信包箱及快件箱等完善类设施短板的小区,有相关内容纳入改造方案。对存在养老、托育、助餐等提升类设施短板的小区,有相关设施短板纳入改造方案,在片区层面统筹实施。据统计,与相邻小区及周边地区联动、连片实施改造小区个数占年度计划改造小区比例50%以上。
(5)进度管理:通过项目调度、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进行进度管理,在合理工期内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6)工程质量安全:完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质量安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印发《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压实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7)长效管理机制:将改造后水电气热信等专营设施设备产权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其负责维护管理的小区,占年度计划改造小区占比60%以上。建立健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续筹机制的小区占年度计划改造小区比例60%以上。
(8)完善政策配套制度方面:自治区、市(县)均出台精简改造项目审批、整合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资源、改造中既有土地集约混合利用和存量房屋设施兼容转换等方面配套政策,自治区因地制宜完善适应改造需要标准体系。
(9)完成改造小区居民满意度:按要求开展老旧小区改造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指标平均达到90%以上。
(三)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
1. 社会力量及居民出资偏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属于普惠性公共服务项目,市场化程度不高、项目收益少、投资回报期长,社会资本和居民出资意愿不高,各地多以财政资金保障方式进行改造,资金筹集难,制约改造成效。下一步,我区将进一步指导市县挖掘小区项目收益,动员小区居民积极参与改造,培养居民付费购买物业服务理念,推动社会力量和居民出资。
2. 年度预算执行率偏低:部分项目前期工作不足,项目可行性研究不够深入,导致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延缓施工进度。下一步我区将以绩效目标为导向,加大督促力度,尽全力提高资金支出率。
(四)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本次绩效自评结果也将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城市危旧房改造绩效自评
(一)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
1. 中央下达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预算和区域绩效目标情况:2024年,财政部下达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保障财政补助资金30078万元,以及2024年度广西城市危旧房总体区域绩效目标:完成改造13608套(间)计划。我区从奖励资金31714万元中分配3759.12万元用于支持城市危旧房改造。
2. 自治区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情况:收到财政部下达资金和区域绩效目标后,自治区财政厅分别于2023年12月11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于2024年5月17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将提前下达资金15372万元和正式下达资金18465.12万元下达至有关市、县(市、区),并将14个设区市资金绩效目标分解下达。
(二)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 资金管理方面自评。
(1)资金筹集:2024年,自治区财政厅通过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安排自治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8172万元,支持城市危旧房改造。属于政府投资的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已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2)资金分配:2024年7月,我区修订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财综〔2024〕48号),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健全规范。自治区财政厅严格按照要求,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30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有关市县财政部门。
(3)预算执行:2024年7月,我区修订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财综〔2024〕48号),建立了预算执行、绩效监控机制。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自治区财政厅充分利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经常性统计掌握市县预算执行情况,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通报、召开约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督促市县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切实加强业务培训,结合预算执行监控行动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没有违规拨付资金情况。
2. 项目管理方面自评。
(1)项目储备库: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各市县对辖区内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开展摸底调查。及时将发现的城市危旧房录入全国城市危旧房改造摸底调查系统,完成建档立卡工作,对疑似危险住房按程序开展安全性鉴定(认定)。建立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储备库,根据项目成熟度进行量化排序,明确纳入计划的优先顺序。对纳入年度计划的城市危旧房,在全国城市危旧房改造摸底调查系统中进行了标识。
(2)项目执行监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项目建设监督机制,通过印发通报、召开工作会议等形式定期调度项目进展,通报项目建设进度和存在问题,对进展缓慢的项目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及时调整,督促有关市县按规定对完工项目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3)绩效管理:下达城市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时,我区同步编制了绩效目标,及时组织有关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且内容完整。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了城市危旧房改造绩效监控机制,将城市危旧房改造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支出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3. 产出效益方面自评。
(1)年度计划完成率:2024年,我区城市危旧房实际开工改造套数为13620套,已完成年度计划13620套。
(2)城市危旧房改造目标:结合摸底调查结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各市制定城市危旧房改造五年规划或计划,加快推进城市危旧房改造。2024年度全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开工改造套数为13620套,占摸底调查总量(套)的22%,2024年、2025年共上报城市危旧房改造计划30516套,占摸底调查总量(套)的49.3%。
(3)资金使用管理:2024年度未发现违规违纪情况。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复的任务调整情况,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2024年部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综〔2024〕58号),及时将资金调整用于需要资金支持的年度计划项目,资金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拨付,无超过一年闲置资金沉淀。
(4)完善工作机制:指导各市制定了城市危旧房改造年度实施方案,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探索建立地方政府与产权单位、产权人资金共担机制。城市危旧房改造完成的,由管理部门及时在城市危旧房摸底调查系统中上传完成改造的照片等佐证资料。对摸底调查中发现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已不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城市危旧房,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使用。
(5)工程质量:通过召开会议、督查检查、工程审核等方式,对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质量提出严格要求,工程质量符合标准,未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
(6)进度管理:全区2024年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共竣工0.34万套,均在合理工期内竣工,未在审计、督查检查等工作中发现有项目逾期未建成、群众未按时回迁安置等情况。
(7)经验推广:我区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积极推广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典型案例,南宁市城市危旧房改造相关经验做法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召开的全国工作会议中受到推广,中国新闻网、央广网等主流媒体对我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工作进行了正面报道。
(8)城市危旧房改造居民满意度:按要求开展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指标达到90%以上,无对于群众信访问题没有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到位的情况。
(三)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我区城市危旧房改造方面总体绩效目标已完成。城市危旧房改造为第一年实施,市县对改造工作缺乏经验,沟通难度大,前期准备工作时间长、改造时间跨度大,自治区层面采取了系列措施加大督促力度,例如开展实地调研督导、按月通报、专题约谈等,推动各市持续加快改造工作。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督促有关各市加快开展2025年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立项、财政投资评审等各项前期工作,落实城市危旧房改造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帮助项目尽早开工,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持续加快补助资金支出进度。
(四)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本次绩效自评结果也将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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