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345665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27日 |
标 题: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铁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建消〔2024〕12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12日 |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公路(铁路)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责任,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并紧密结合我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以下简称消防审验)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区公路(铁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下简称审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范围
审验范围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和铁路工程中依法需要办理消防审验手续的工程,主要包括:
(一)隧道工程;
(二)承担服务功能的配套工程,包括客运车站候车室、综合楼、职工宿舍、维修车间、加油加气加氢站和充电换电站等;
(三)承担管理功能的配套工程,包括管理中心(监控通信分中心)、收费站等房屋建筑工程;
(四)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上述工程中,客运车站候车室总建筑面积应包括同一建筑内的进(出)站厅、候车室、办公室、设备房等所有功能区域的总面积。
二、审验权限和程序
(一)审验权限。
公路(铁路)工程多属于线性工程,具有类型多、标准多、跨度大等特点,为保障消防审验质量和效率,统一消防审验标准要求,可以由公路(铁路)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消防设计审验。
(二)审验程序和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公路(铁路)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验,提高审验效率和质量。
公路(铁路)工程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职责落实公路(铁路)工程消防安全和质量监督管理,督促交通运输行业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⒈特殊建设工程。
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相关情形的公路(铁路)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依法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或施工图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申请消防验收。建设单位应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组织设计、监理、施工、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进行消防查验工作,确保消防施工质量。
公路工程主管部门在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前,应核验公路工程是否已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不得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铁路工程主管部门在初步验收前,应核验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已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⒉ 其他建设工程。
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公路(铁路)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并按比例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公路工程主管部门在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前,应核验公路工程是否已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凭证的,不得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铁路工程主管部门在初步验收前,应核验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已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三、工作机制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建立会商协调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协调调度会议,及时通报本部门、本领域消防审验信息和涉及消防审验的新标准、新政策、新规定,分析解决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管理难点、堵点问题,确保工作有效衔接;指导地方相关单位联合查处消防审验违法违规行为,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 通 运 输 厅
2024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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