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435593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 | 成文日期:2023年09月08日 |
标 题: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关于优化广西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函 | |
发文字号:桂建函〔2023〕589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08日 |
桂建函〔2023〕58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精神,现就优化我区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二、家庭住房套数由城市政府指定的住房套数查询或认定责任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提供查询服务并出具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
三、此项政策纳入政策工具箱,各地因城施策,结合当地实际采用。
2023年9月8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