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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324633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文日期:2023年05月06日
标  题: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建政务〔2023〕6号发布日期:2023年05月06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5-06 11: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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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政务〔2023〕6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新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 建办质函〔2023〕100号),为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4月20日起,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首次申请(非异地试验室转为独立法人资格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增项、延续、地址变更、计量认证证书编号变更等业务,其他资质变更、注销等事项正常受理。对于异地试验室转为独立法人资格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的,2023年7月1日前,仍受理其资质首次申请,并按原标准进行审批。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标准实施细则及我厅制定的实施办法出台后,重新启动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相应资质审批业务。

二、对于2023年4月20日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资质申请事项(首次申请、增项、延续),仍按原标准进行审批,颁发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024年7月31日。4月20日前我厅颁发的所有仍在有效期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将通过“桂建云”平台自动统一调整为2024 年7月31日。检测机构可自行登录广西建设网“桂建云”平台→“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中的“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自行下载打印资质证书。

三、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认真传达并落实上述要求,指导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确保我区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平稳有序发展。

联系人:黄卉;联系电话:2366126。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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