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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169747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成文日期:2023年01月16日
标  题: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转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的函
发文字号:桂建函【2023】60号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6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转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的函

2023-01-16 09: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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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函【2023】6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推动全区城市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2〕3号)转发给你们学习借鉴,并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推进城市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的重要举措。各设区市要结合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把城市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因地制宜推进建设一批城市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不断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明确工作目标

各设区市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推动城市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通知》(建办科〔2022〕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桂自然发〔2022〕7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等文件要求,配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实现到2025年,全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的目标要求。

三、形成合力推进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统筹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强化督促指导,制定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定期调度进展,积极总结好本市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典型案例。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王英豪,0771-2260139。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社会处 罗文君,0771-2328291。

自治区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李新军,0771-2826122。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梁建忠, 0771-5388090。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民政厅                       自然资源厅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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