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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415551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成文日期:2022年11月08日
标  题: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自治区本级财政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建科〔2022〕6号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9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自治区本级财政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

2022-11-09 10: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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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科〔2022〕6号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区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发挥自治区本级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带动引导作用,推动城乡绿色发展,实现我区建筑领域碳达峰目标,根据国务院印发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广西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桂办发〔2022〕2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申报2023年度自治区本级财政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重点支持项目

(一)乡镇中小学校节能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

(二)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三)绿色校园和绿色医院超低能耗示范项目;

(四)绿色照明示范项目;

(五)高品质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六)“光储直柔”建筑建设示范项目;

(七)建筑节能能力建设项目;

(八)自治区公共建筑能耗监管平台维护与提升项目。

二、申报单位

(一)乡镇中小学校节能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由乡镇级中小学校作为申报单位。

(二)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申报单位。

(三)绿色照明示范项目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申报单位。

(四)绿色校园和绿色医院超低能耗示范项目、高品质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光储直柔”建筑建设示范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联合参与项目建设的其他关联单位作为申报单位。

(五)建筑节能能力建设项目由从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的研究机构、企业、高校作为申报单位。

(六)自治区公共建筑能耗监管平台维护与提升项目由自治区级公共建筑能耗监管平台建设单位作为申报单位。

三、申报方式

详见《2023年度自治区本级财政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1)。

四、申报注意事项

(一)申报截止日期。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15日,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报送的将不予受理。

(二)材料报送方式。申报单位将纸质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3份),电子版材料刻录成光盘,一并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处(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205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处负责汇总全区申报项目及项目申报工作答疑。项目申报指南等附件请自行登录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http://zjt.gxzf.gov.cn/zfxxgk/fdzdgknr/wjtz/)下载。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审核推荐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遴选和审核把关,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同意后出具审核、推荐意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辖区内项目申报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力求申报项目具有代表性,能够发挥示范作用。

(二)确保真实,注重质量。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报项目若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关单位申报资格,同时追究相应责任。

(三)明确节点,确保实效。获批立项项目应在资金预算下达后3个月内完成招投标,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2023年6月份起,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汇总本辖区内资金补助项目建设进度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处。

(四)明确职责,压实责任。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管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负责组织验收本辖区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绿色校园和绿色医院超低能耗示范项目、高品质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光储直柔”建筑建设示范项目。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实施、监管本辖区专项资金补助项目,负责组织验收本辖区乡镇中小学校节能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和绿色照明示范项目。

(五)分工协作,共同推进。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验收及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共同推进项目实施。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处  李毅,0771-2260041;

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顾天元,0771-5331787;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监督管理处  杨远福,0771-2612457。


附件:1. 2023年度自治区本级财政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指南

      2. 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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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    政   厅    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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