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城〔2022〕2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委)、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城〔2021〕51号)精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水 利 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7月18日
关于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促进全区城市空间布局和规模与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逐步提升城市水资源集约节约水平,提高城市节水系统性,深入推进城市节水工作,适应新发展阶段推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需求,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围绕凝心聚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1+1+4+3+N”目标任务体系,突出新发展理念对城市节水的引领作用,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全面、系统加强城市节水工作,深入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实现节水、治污、减排相互促进,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节水优先、系统谋划。把城市节水放在城市发展和水务相关工作的优先位置,提升城市用水效率。提升城市节水工作的系统性,强化用水总量、用水定额、用水效率控制,落实节水减排、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构建自然健康水循环系统。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本地水资源禀赋和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分区分类开展城市节水工作,实施差别化节水措施。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节水工作主体责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培养人民群众节水意识,让节约用水成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试点示范、标杆引领。开展试点示范,发挥标杆引领作用,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城市节水新模式、新机制,以点带面促进城市节水高质量发展。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区城市(含设区市、县级市,下同)用水效率进一步提升,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深入人心,城市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力争达到40%。城市节水制度进一步健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设施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到2035年,城市发展基本适配水资源承载能力。
二、构建城市健康水循环体系
(四)形成与水资源水环境相适应的城市规模与布局。坚持以水定城,尊重地域自然特征和约束条件,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自然生态的影响,协调山、水、城关系,促进水城相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生态环境容量为基础,充分尊重城市自然山水格局和地域历史文化,合理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和发展规模,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开发建设密度和强度,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在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下,编制实施城市节水规划,并将城市节水要求落实到各领域专项规划中。(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市相应主管部门)
(五)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大雨水收集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力度,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加强城市吸水、蓄水、净水、释水的能力。城市新区建设和新建项目要落实调蓄空间、雨水径流和竖向管控等要求。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扩大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增加下沉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等软性透水地面。老城区改造要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背街小巷整治、绿地景观、市政道路建设等,因地制宜建设绿色屋顶、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旱溪、干湿塘等滞水渗水设施,提高雨水资源就地消纳、就地利用的水平,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的。力争到2025年,各城市建成区4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相应主管部门)
(六)完善城市生态基础设施体系。强化城市开发建设管控,全面实施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工程,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山体、林地、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拓展城市周边雨洪调蓄空间。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统筹推进城市水系统、绿地系统和基础设施系统建设,提高城市水资源涵养、蓄积、净化能力,增加城市内自然蓄水空间,建设蓝绿交织、灰绿相融、连续完整的城市生态基础设施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大对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多渠道保障城市水资源可持续供应,构建城市健康水循环。(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市相应主管部门)
三、着力提高城市用水效率
(七)推动再生水就近利用、生态利用、循环利用。贯彻落实《广西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桂发改环资〔2021〕381号),到2025年,全区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逐年增加,再生水利用量统计制度不断完善。各市要在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下,科学统筹规划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设施。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坚持集中与分布相结合,合理布局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结合城市组团式发展,合理建设分布式、小型化、智能化市政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具备条件的城市新建城区提前规划布局再生水管网,并统一纳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及再生利用体系,将再生水用于生态景观、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城市杂用等领域,减少城市新鲜水取用量和污水外排量。在洗车、高尔夫球场等特种行业推广使用循环用水技术、设备和工艺,有条件的地区优先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责任单位:各市相应主管部门)
(八)狠抓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实施方案,加快实施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程。各市供水企业要摸清供水管网等设施底数。老城区要结合城市更新行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等抓紧补齐供水管网短板,对超过合理使用年限、材质落后或受损失修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采用先进适用、质量可靠的供水管网管材和柔性接口。新城区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供水管网。按需选择分区计量实施路线,建设分区计量工程,逐步实现供水管网的网格化、精细化管理,推进管网改造、供水管网压力调控工程。加快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对市政、绿化、消防、环卫等用水,实行全面计量管理,禁止“包干用水”。各市要开展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网漏损控制模式。(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责任单位:各市相应主管部门)
(九)大力推进工业节水。加强工业企业用水定额管理,在年用水量超过10万立方米的企业或园区设立水务经理制度试点,负责本单位用水节水管理。重点企业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用水绩效评价及水效对标达标,积极应用先进适用节水技术装备,实施节水改造。在钢铁、火电、纺织、造纸、石化、化工和制糖等高耗水行业开展节水型企业建设,推进现有企业和园区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加快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促进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创建节水标杆园区。新建企业和园区要在规划布局时,统筹供排水、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建设,推动企业间的用水系统集成优化。推广示范产城融合用水新模式,有条件的工业园区与市政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合作,建立企业点对点串联用水系统。鼓励园区建设智慧水管理平台,优化供用水管理。完善工业企业用水监测计量体系,提高用水效率。(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责任单位:各市相应主管部门)
(十)推广节水产品(设备)和工艺。开展城市节水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推动节水技术与工艺创新,重点支持用水精准计量、水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精准节水灌溉控制、管网漏损监测智能化、管网运维数字化、非常规水源利用等先进技术及适用设备研发。加强大数据、云技术、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节水技术、管理及产品的深度融合。积极推广技术先进、成熟适用、节水效益显著的节水产品(设备)和工艺,以市场为导向,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高校、科研院所及服务型企业科研成果的引进和转化。积极培育技术市场、技术转移机构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促进节水技术产业化应用。推广普及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公共建筑必须使用节水器具。推行水效标识制度,对节水潜力大、适用面广的用水产品实行水效标识管理,扩大产品覆盖品目,打击水效虚标行为,逐步淘汰水效等级较低产品。(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相应主管部门)
四、加强节水型城市建设
(十一)不断深化节水型城市建设。积极推动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以建设节水型城市为抓手,系统提升城市节水工作,健全城市节水制度。将城市节水相关基础设施改造工作纳入城市更新行动,统筹供水安全保障、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治理等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各市相应主管部门)
(十二)积极推进社会单元节水工作。推动全区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充分挖掘企事业单位、社区(小区)等社会单元的节水潜力,各有关部门协同推动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节水型社区(小区)建设,示范引领工业、生活等各领域节水,发挥机关、医院、高校等公共机构表率作用,持续开展节水改造。推广节水型社会单元建设先进经验、模式和节约用水行为规范。在用水产品、用水行业和公共机构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积极申报水效领跑者,树立节水先进标杆。推广节水型器具、节水设备和节水工艺,提高用水效率,筑牢城市节水的社会基础。各市应结合实际,出台鼓励社会单元节水的政策或措施。结合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充分发挥社区在家庭、单位等整个社会网络中的纽带作用,推动节水理念、节水方法、节水窍门进社区,促进全社会用水观念转变,引领全民形成节水良好风尚。广泛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参与,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市相应主管部门)
五、完善城市节水机制
(十三)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强化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制度实施,各涉水行业要明确用水定额并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完善,报自治区水利厅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公布。各市全面推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相应主管部门)
(十四)推进节水“三同时”管理。各市要健全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搭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三同时”相关信息共享。推动建筑节水,鼓励绿色建筑选用更高节水性能的节水器具。(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各市相应主管部门)
(十五)加大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广泛开展城市节水宣传教育,加大节水公益性宣传力度,普及节水知识,引导公众主动、自觉节水。将节水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活动,推进节水教育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倡导节约用水理念。建立健全城市节水宣传长效机制,积极探索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进一步提高城市节水宣传工作实效。(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责任单位:各市相应主管部门)
六、保障措施
(十六)落实责任。各市要强化统筹,将城市节水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主要供水用水单位,形成全社会节水合力。加大投入,发挥考核引导作用,健全保障措施,形成城市节水长效工作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责任单位:各市相应主管部门)
(十七)完善价格机制。建立健全城市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和城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节约、用水需求调节方面的作用,抑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城市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放开再生水定价,按照优质优价原则供需双方自主协商确定,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公共生态环境领域污水资源化利用,引导各类用水户提高使用非常规水资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相应主管部门)
(十八)强化支持政策落实。积极推动国家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节水效益显著、示范效应强、特色突出的城市节水项目予以政策等方面的支持。落实节水相关增值税、所得税、环境保护税等优惠政策,进一步引导建设节水市场机制,积极推广合同节水管理,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城市节水投入,探索更加灵活的合同节水效益分享方式,发展节水服务市场,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不断探索依靠市场机制推动城市节水的路径和模式。(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广西税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责任单位:各市相应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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