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2022〕20号
为加强城镇燃气工程施工管理,保障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城镇燃气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施工图审查。城镇燃气工程项目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城镇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用于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进行修改时,应按照规定重新审查。
二、规范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申请办理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燃气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城镇燃气工程(不含特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附件和仪表)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三、强化城镇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燃气工程属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畴,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本辖区内燃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委托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依法将城镇燃气工程施工项目纳入监督范围。
四、规范竣工验收手续。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五、办理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单体建筑及小区庭院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燃气配套单位单独办理。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报告同级燃气主管部门。
六、规范零星市政燃气管道、单体建筑及小区庭院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管理。依附于市政道路新建的零星市政燃气管道、单体建筑配套的燃气管道、小区庭院燃气管道工程项目,可将市政道路、单体建筑工程项目批复作为其核准依据,办理相关报建、报监手续。30万元以下燃气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建设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同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
联系人:建筑市场监管处黎浩;联系电话:0771-2368392;电子邮箱:gxjstjgc@126.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18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