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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权限的通知

2022-05-22 18: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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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建政务20224

南宁市、百色市、贺州市行政审批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行政审批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或授权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第一批)的决定》(桂政发〔2020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贺州市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百色市实施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1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南宁市实施第二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22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放管服改革、优化行业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持续深入推动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我厅决定在部分地区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权限内容责任划分

202261日起南宁市、百色市、贺州市行政审批局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行政审批局对本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审批上述区域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仍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审批。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南宁市、百色市、贺州市行政审批局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行政审批局对承接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权限承担法律责任。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权限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资质审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细化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完善资质审批系统功能,确保审批工作有效开展

(二)各单位严格按照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加强与资质审批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广泛宣传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我厅将适时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规审批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根据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统一实行电子证书,并加盖行政审批部门的电子印章。各单位应在资质许可后的办结时限内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许可信息录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企业资质管理模块并生成电子证书具体操作流程及联系人详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厅本级行政审批系统升级维护的通知》桂建函〔2020801

三、其他事项

202261日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已受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申请,继续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批。

(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委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工作方案的函》(桂建函2020189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委托百色市实施第一批自治区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函》(桂建函2021584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下放贺州市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工作方案的函》(桂建函2021283号)等文件中,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授权方式、授权范围、责任划分等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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