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1176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公开发布),对涉及燃气经营许可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结时限、办理流程等内容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工作部署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区营商环境,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扎实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请各市燃气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严格执行修改后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积极主动会商当地政务服务中心等行政审批部门,重新拟定燃气经营许可事项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结时限和办理流程,尽快修订一次性告知单内容并在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上及时发布。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城建处。
联系人:陈铭、黄昌林;联系电话:0771-2264309。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15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