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1号)有关要求,为全面掌握我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情况,切实做好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2024年1月1日(含)至2024年12月31日(含)期间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报送要求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严格按照《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详见附件1)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次统计调查工作,并按月组织填报2025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就业人员情况。
(一)年报
⒈ 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本辖区勘察设计企业于2025年2月28日前,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https://jzsctjbb.mohurd.gov.cn/,以下统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1)扫描件。
⒉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本辖区勘察设计企业统计调查数据,于2025年3月15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调查数据报送我厅。我厅于2025年3月31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完成调查数据复核、汇总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⒊ 2024年度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于2025年5月31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二)月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本辖区勘察设计企业于每月7日前,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上月人员就业情况表。我厅于每月1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完成人员就业数据复核、汇总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切实加强本辖区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管理工作,指派专人负责,督促本辖区勘察设计企业严格按照规定期限要求填报调查数据,确保调查数据报送及时、完整、准确。
(二)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要准确理解《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中各项统计调查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填报统计调查数据,并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迟报、拒报统计调查资料,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以及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将依规记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
联系人:陆绍清;联系电话:0771-2260060、5708609;统计调查系统技术问题咨询电话:010-88018812、88018813。
附件:⒈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
⒉ 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国 家 统 计 局 批 准
2023年6月
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一、总说明.............................................................2
二、报表目录...........................................................4
三、调查表式...........................................................5
(一)勘察设计企业基本情况...........................5
(二)勘察设计企业人员情况...........................6
(三)勘察设计企业业务情况...........................7
(四)勘察设计企业科技活动情况........................9
五、附录..............................................................31
(四)向国家统计局报送和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7
(一)调查目的。为了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基本情况,为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
(二)调查范围。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填报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以持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为单位进行填报。企业集团(母公司)持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仅填报集团本部数据,不汇总各子公司数据。持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子公司数据由子公司自行填报。
(三)主要内容。本调查制度主要调查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基本情况、人员情况、业务情况、科技活动情况、财务状况。
(四)调查方法。本调查制度属于全面调查。
(五)调查频率及时间。调查报告期为月报和年报。
建勘设1表至5表为年度统计。持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于次年2月28日前通过网络系统完成填报和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次年3月31日前完成催报、审核,并以网络系统将数据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勘设6表为月度统计。持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于次月7日前通过网络系统完成填报和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次月10日前完成催报、审核,并以网络系统将数据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六)组织实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为部门统计,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并负责统计数据的汇总与管理。省级、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并负责督报与数据审核事宜。
(七)质量控制。各勘察设计企业报送的数据,特别是财务数据,必须按企业确定的数据上报。企业应坚持严肃认真的态度,不得虚报、瞒报。
(八)统计信息共享情况。本调查制度的部分汇总数据可以同国家统计局共享。信息共享的责任单位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勘察设计监管处,责任人为该处负责人。
(九)主要统计指标公布情况。年度统计综合数据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公报”形式于次年8月30日前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布。
(十)本调查制度使用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
(十一)本调查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表号 |
表 名 |
报告期别 |
统计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方式及日期 |
页码 |
建勘设 1表 |
勘察设计企业基本情况 |
年报 |
持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 |
持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报送方式: 网络系统填报; 报送日期: 勘察设计企业为次年2月28日前;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次年3月31日前。 |
10 |
建勘设 2表 |
勘察设计企业人员情况 |
11 | ||||
建勘设 3表 |
勘察设计企业业务情况 |
12 | ||||
建勘设 4表 |
勘察设计企业科技活动情况 |
14 | ||||
建勘设 5表 |
勘察设计企业财务状况 |
15 | ||||
建勘设 6表 |
勘察设计企业人员就业情况 |
月报 |
持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 |
持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报送方式: 网络系统填报; 报送日期: 勘察设计企业为次月7日前;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次月10日前。 |
17 |
表 号:建勘设1表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3〕91号
20 年 有效期至:2026年6月
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
02 企业名称:
03成立时间:
04 法定代表人姓名:
05 企业类型:【按附录(一)代码填报】 或 事业单位
06 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港、澳、台或者外国投资者的国家(地区):
07 行政区划代码:
08 邮政编码:
09 详细地址:
10 联系电话:—
11 网 址(Internet):
12 企业主营业务(选择其中之一): □ 1.勘察 2.设计 3.施工 4.监理 5.招标代理 6.规划
13 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主行业情况:
(1)主行业类别 【按附录(二)代码填报】:
(2)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编号:
(3)主行业最高资质等级:□ 1.综合甲级 2.甲级 3.乙级 4.丙级 5.丁级 6.不分级
14 企业隶属关系: 【按附录(三)代码填报】
15 国务院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隶属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16 企业设立分公司数: 个
企业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箱: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手机: 邮箱:
报出日期: 20 年 月 日
表 号:建勘设2表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3〕91号
20 年 有效期至:2026年6月
指 标 名 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
人 |
01 |
|
其中:勘察人员 |
人 |
02 |
|
设计人员 |
人 |
03 |
|
施工人员 |
人 |
04 |
|
二、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
万元 |
05 |
|
三、期末专业技术人员合计 |
人 |
06 |
|
1.按职称:高级职称人员 |
人 |
07 |
|
中级职称人员 |
人 |
08 |
|
初级职称人员 |
人 |
09 |
|
2.按专业类别:勘察专业技术人员 |
人 |
10 |
|
设计专业技术人员 |
人 |
11 |
|
其中:建筑专业设计技术人员 |
人 |
12 |
|
结构专业设计技术人员 |
人 |
13 |
|
四、期末注册执业人次合计 |
人次 |
14 |
|
1.一级注册建筑师 |
人次 |
15 |
|
2.二级注册建筑师 |
人次 |
16 |
|
3.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
人次 |
17 |
|
4.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
人次 |
18 |
|
5.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
人次 |
19 |
|
6.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
人次 |
20 |
|
7.注册电气工程师 |
人次 |
21 |
|
8.注册化工工程师 |
人次 |
22 |
|
9.注册城乡规划师 |
人次 |
23 |
|
10.注册监理工程师 |
人次 |
24 |
|
11.注册造价工程师 |
人次 |
25 |
|
12.一级注册建造师 |
人次 |
26 |
|
13.二级注册建造师 |
人次 |
27 |
|
14.其他注册工程师 |
人次 |
28 |
|
五、技能人员 |
人 |
29 |
|
其中:中级工及以上 |
人 |
30 |
|
六、新吸纳就业人数合计 |
人 |
31 |
|
1.应届高校毕业生 |
人 |
32 |
|
2.退役军人 |
人 |
33 |
|
3.脱贫人口 |
人 |
34 |
|
审核关系:(1)01≥02+03+04 (2)06≥07+08+09,06≥10+11,06≥12+13,06≤01
(3)14=15+16+……+28 (4)29≥30
企业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箱: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手机: 邮箱:
(三)勘察设计企业业务情况
表 号:建勘设3表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3〕91号
20 年 有效期至:2026年6月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工程勘察业务情况 |
— |
— |
—
|
工程勘察新签合同额合计 |
万元 |
01 |
|
其中:境外工程勘察新签合同额 |
万元 |
02 |
|
二、工程设计业务情况 |
— |
— |
— |
1.工程设计新签合同额合计 |
万元 |
03 |
|
其中:工程总承包新签合同额中设计部分 |
万元 |
04 |
|
全过程工程咨询新签合同额中的设计部分 |
万元 |
05 |
|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新签合同额 |
万元 |
06 |
|
市政工程设计新签合同额 |
万元 |
07 |
|
其中:境外工程设计新签合同额 |
万元 |
08 |
|
2.工程设计新签合同数合计 |
个 |
09 |
|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新签合同数 |
个 |
10 |
|
市政工程设计新签合同数 |
个 |
11 |
|
3.工程设计新签合同对应投资额 |
万元 |
12 |
|
4.工程设计新签合同额对应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13 |
|
5.住宅设计业务情况
|
— |
— |
— |
住宅设计新签项目数 |
个 |
14 |
|
住宅设计新签合同额 |
万元 |
15 |
|
住宅设计新签合同额对应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16 |
|
三、其他工程咨询业务情况 |
— |
— |
— |
其他工程咨询业务新签合同额合计 |
万元 |
17 |
|
其中:前期咨询新签合同额 |
万元 |
18 |
|
招标代理新签合同额 |
万元 |
19 |
|
续表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工程监理新签合同额 |
万元 |
20 |
|
项目管理新签合同额 |
万元 |
21 |
|
工程造价咨询新签合同额 |
万元 |
22 |
|
其中:境外其他工程咨询业务新签合同额 |
万元 |
23 |
|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情况 |
— |
— |
— |
1.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新签合同额 |
万元 |
24 |
|
其中:建筑师负责制业务新签合同额 |
万元 |
25 |
|
2.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新签合同数 |
个 |
26 |
|
其中:建筑师负责制业务新签合同数 |
个 |
27 |
|
五、工程总承包业务情况 |
— |
— |
— |
1.工程总承包新签合同额合计 |
万元 |
28 |
|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新签合同额 |
万元 |
29 |
|
市政工程总承包新签合同额 |
万元 |
30 |
|
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新签合同额 |
万元 |
31 |
|
其中:境外工程总承包新签合同额 |
万元 |
32 |
|
2.工程总承包新签合同数合计 |
个 |
33 |
|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新签合同数 |
个 |
34 |
|
市政工程总承包新签合同数 |
个 |
35 |
|
六、新签的应用BIM/DF技术的项目数 |
个 |
36 |
|
审核关系:(1)01≥02 (2)03≥04,03≥05,03≥06+07,03≥08 (3)09≥10+11
(4)17≥18+19+20+21+22,17≥23 (5)24≥25,26≥27
(6)28≥29+30+31,28≥32 (7)33≥34+35
企业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箱: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手机: 邮箱:
(四)勘察设计企业科技活动情况
表 号:建勘设4表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3〕91号
20 年 有效期至:2026年6月
指 标 名 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科技活动费用支出总额 |
万元 |
01 |
|
二、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总额 |
万元 |
02 |
|
三、累计拥有专利 |
项 |
03 |
|
其中:新增专利 |
项 |
04 |
|
四、累计拥有专有技术 |
项 |
05 |
|
其中:新增专有技术 |
项 |
06 |
|
五、获国家级、省部级奖 |
项 |
07 |
|
其中:国家级 |
项 |
08 |
|
六、参加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 |
项 |
09 |
|
其中:国家级 |
项 |
10 |
|
七、参加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设计 |
册 |
11 |
|
其中:国家级 |
册 |
12 |
|
审核关系:(1)03≥04 (2)05≥06 (3)07≥08 (4)09≥10 (5)11≥12
企业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箱: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手机: 邮箱:
报出日期: 20 年 月 日
表 号:建勘设5表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3〕91号
20 年 有效期至:2026年6月
指 标 名 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营业收入合计 |
万元 |
01 |
|
1.工程勘察收入 |
万元 |
02 |
|
其中:境外工程勘察收入 |
万元 |
03 |
|
2.工程设计收入 |
万元 |
04 |
|
其中:工程总承包收入中的设计部分 |
万元 |
05 |
|
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收入中包含的设计部分收入 |
万元 |
06 |
|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收入 |
万元 |
07 |
|
市政工程设计收入 |
万元 |
08 |
|
其中:境外工程设计收入 |
万元 |
09 |
|
3.其他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
万元 |
10 |
|
其中:前期咨询收入 |
万元 |
11 |
|
招标代理收入 |
万元 |
12 |
|
工程监理收入 |
万元 |
13 |
|
项目管理收入
|
万元 |
14 |
|
工程造价咨询收入 |
万元 |
15 |
|
其中:境外其他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
万元 |
16 |
|
4.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收入 |
万元 |
17 |
|
其中:建筑师负责制业务收入 |
万元 |
18 |
|
5.工程总承包收入 |
万元 |
19 |
|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收入 |
万元 |
20 |
|
市政工程总承包收入 |
万元 |
21 |
|
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收入 |
万元 |
22 |
|
其中:境外工程总承包收入 |
万元 |
23 |
|
6.境外营业收入合计 |
万元 |
24 |
|
二、营业外收入合计 |
万元 |
25 |
|
其中:政府补助 |
万元 |
26 |
|
三、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填列) |
万元 |
27 |
|
四、投资收益(损失以“-”填列) |
万元 |
28 |
|
续表
指 标 名 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五、营业成本 |
万元 |
29 |
|
六、税金及附加 |
万元 |
30 |
|
七、销售费用 |
万元 |
31 |
|
八、管理费用 |
万元 |
32 |
|
其中:差旅费 |
万元 |
33 |
|
九、财务费用 |
万元 |
34 |
|
其中:利息净支出 |
万元 |
35 |
|
十、资产减值损失 |
万元 |
36 |
|
十一、营业外支出 |
万元 |
37 |
|
十二、营业利润(损失以“-”号填列) |
万元 |
38 |
|
十三、利润总额(损失以“-”号填列) |
万元 |
39 |
|
其中:所得税费用 |
万元 |
40 |
|
十四、净利润(损失以“-”号填列) |
万元 |
41 |
|
十五、固定资产原价 |
万元 |
42 |
|
十六、本年折旧 |
万元 |
43 |
|
十七、资产合计 |
万元 |
44 |
|
其中:流动资产 |
万元 |
45 |
|
固定资产 |
万元 |
46 |
|
十八、负债合计 |
万元 |
47 |
|
其中:应付职工薪酬 |
万元 |
48 |
|
十九、所有者权益合计 |
万元 |
49 |
|
二十、本年应交增值税 |
万元 |
50 |
|
审核关系:(1)01≥02+04+10+19-05(2)02≥03(3)04≥05,04≥06,04≥07+08,04≥09
(4)10≥11+12+13+14+15,10≥16(5)17≥18(6)19≥20+21+22,19≥23
(7)24≥03+09+16+23(8)25≥26(9)34≥35(10)41=39-40(11)44≥45+46(12)49=44-47
企业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箱: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手机: 邮箱:
(六)勘察设计企业就业人员情况
表 号:建勘设6表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3〕91号
20 年 有效期至:2026年6月
指 标 名 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
人 |
01 |
|
其中:勘察人员 |
人 |
02 |
|
设计人员 |
人 |
03 |
|
二、期末专业技术人员合计 |
人 |
04 |
|
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
人 |
05 |
|
三、技能人员 |
人 |
06 |
|
其中:中级工及以上 |
人 |
07 |
|
四、新吸纳就业人数合计 |
人 |
08 |
|
1.应届高校毕业生 |
人 |
09 |
|
2.退役军人 |
人 |
10 |
|
3.脱贫人口 |
人 |
11 |
|
审核关系: (1)01≥02+03 (2)04≥05 (3)06≥07
企业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箱: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手机: 邮箱:
报出日期: 20 年 月 日
建勘设1表——勘察设计企业基本情况
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事业单位可按以上证书中的组织机构代码填写。
02.企业名称: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名称填写,并要求填写全称。
03.成立时间: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成立时间填写。
04.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机构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合伙企业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中的执行合伙人填写。
05.企业类型: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公司类型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中的合伙企业类型填写,也可以选择附录(一)“企业登记注册统计类别与代码”中的分类填写。事业单位选择“事业单位”选项。
06.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港、澳、台或者外国投资者的国家(地区):上一项企业类型选择“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需填写港、澳、台或者外国投资者的国家(地区)。
07.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进行填写。
08.邮政编码:指企业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09.详细地址:指企业或企业总部的详细地址。
10.联系电话:可以填写企业负责统计工作部门的电话或者企业对外联系部门的电话(区号+电话号码)。需注意及时更新,保证准确有效。
11.网址(Internet):指企业在Internet上建立网站的域名。
12.企业主营业务(选择其中之一):需选择企业主营业务中最主要的一项填写,不能同时选择2项及以上。如某企业具有设计资质,业务涵盖设计、监理、施工等,但主要的业务为施工,则选择施工。
13.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和主行业情况:
(1)主行业类别:按照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上注明的行业或专项类别,并查询【附录(二)资质证书类别与代码】选择对应代码填写。企业具有2项及以上勘察设计资质或为工程设计综合甲级的,选择勘察设计业务占比最大的行业类别填写;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的,选择200(工程勘察 综合类)。
(2)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编号:按企业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上的编号填写。企业具有2项及以上勘察设计资质的,按照前一项中选择的“主行业类别”对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编号填写。企业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填写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证书的编号。
(3)主行业最高资质等级:按企业选择的“主行业类别”对应资质的最高等级填写。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选填“不分级”。如某企业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业务覆盖市政、公路、民航等行业,其中业务量占比最大的为市政业务,则第12项中主行业类别填写317(市政),主行业最高资质等级填写综合甲级。
14.企业隶属关系:按法人企业的隶属关系,选择【附录(三)企业隶属关系与代码】中的对应代码填写。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隶属企业,是指直接隶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企业和其下属企业。
15.国务院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隶属企业主管部门名称:上一项企业隶属关系选择“国务院有关部门隶属企业(暂未脱钩)”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隶属企业”的,需填写主管部门的名称。
16.企业设立分公司数:指企业分布于全国各地或世界各地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数量。
建勘设2表——勘察设计企业人员情况
01.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报告期末在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正式聘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等。不包括离开本企业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01≥02+03+04】
02.勘察人员:指报告期末在企业主要从事勘察工作人员的总数。
03.设计人员:指报告期末在企业主要从事设计工作人员的总数。
04.施工人员:指报告期末在企业主要从事施工工作人员的总数。
第02~04三项人员需按从事的主要业务进行唯一性归类,不应重复统计。
05.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报告期内企业为获得全体从业人员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的合计。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该项指标是时期指标,不是时点指标。
06.期末专业技术人员合计:指报告期末企业聘用人员中涵盖所有业务种类的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总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持有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评定或聘任了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虽无注册执业证书且未评定或聘任专业技术职称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06≥07+08+09,06≥10+11,06≥12+13,06≤01】
07.高级职称人员:指“期末专业技术人员”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聘任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的数量。
08.中级职称人员:指“期末专业技术人员”中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聘任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的数量。不包括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
09.初级职称人员:指“期末专业技术人员”中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聘任了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的数量。不包括已取得中级、高级职称的人员。
10.期末勘察专业技术人员:指报告期末企业聘用人员中从事勘察相关工作的全部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持有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评定或聘任了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虽无注册执业证书且未评定或聘任专业技术职称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合计。
11.期末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指报告期末企业聘用人员中从事设计相关工作的全部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持有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评定或聘任了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虽无注册执业证书且未评定或聘任专业技术职称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合计。
12.建筑专业设计技术人员:指报告期末企业聘用人员中从事建筑专业设计的技术人员。
13.结构专业设计技术人员:指报告期末企业聘用人员中从事结构专业设计的技术人员。
14.期末注册执业人次合计:指报告期末专业技术人员中持有注册执业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各类注册执业人次合计。一人持有2种及以上证书的,按证书数量计算人次。【14=15+16+……+28】
15.一级注册建筑师:指报告期末企业从业人员中持有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一级注册建筑师。
16.二级注册建筑师:指报告期末企业从业人员中持有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二级注册建筑师。
17.一级注册结构师:指报告期末企业从业人员中持有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一级注册结构师。
18.二级注册结构师:指报告期末企业从业人员中持有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二级注册结构师。
19.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指报告期末企业从业人员中持有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20.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指报告期末企业从业人员中持有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
21.注册电气工程师:指报告期末企业从业人员中持有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
22.注册化工工程师:指报告期末企业从业人员中持有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注册化工工程师。
23.注册城乡规划师:指报告期末企业从业人员中持有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注册城乡规划师。
24.注册监理工程师:指报告期末企业从业人员中持有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5.注册造价工程师:指报告期末企业从业人员中持有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26.一级注册建造师:指报告期末企业从业人员中持有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一级注册建造师。
27.二级注册建造师:指报告期末企业从业人员中持有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的二级注册建造师。
28.其他注册工程师:指报告期末企业从业人员中持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9.技能人员:指报告期末企业人员中,掌握专门知识和技能、具备实践(实习)工作经验,并在生产、服务、管理一线工作中能够独立(或合作)完成实际工作任务的人员。【29≥30】
30.中级工及以上:指告期末企业人员中,获得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培训证书的技能人员。
31.新吸纳就业人数合计:指本报告期最后一日与上一报告期最后一日期间,新吸纳就业人员的数量。
32.应届高校毕业生:指报告期新吸纳就业人员中,新毕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生。按照学历层次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专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和博士毕业生。
33.退役军人:指报告期新吸纳就业人员中,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首次就业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34.脱贫人口:指报告期新吸纳就业人员中,首次就业的原贫困人口。
建勘设3表——勘察设计企业业务情况
01.工程勘察新签合同额合计:指报告期内新签定的工程勘察合同额合计。不包括岩土工程治理中的施工部分。【01≥02】
02.境外工程勘察新签合同额:指报告期内新签定的境外工程勘察合同额合计。境外工程包括建设地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工程。其合同额按填报期国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填列。不包括岩土工程治理中的施工部分。
03.工程设计新签合同额合计:指报告期内新签定的工程设计合同额合计。包括报告期内新签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额中的设计部分。如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中没有对设计合同额单独罗列,应根据报价组成或者本公司取费方法予以拆解。【03≥04,03≥05,03≥06+07,03≥08】
04.工程总承包新签合同额中的设计部分:指报告期内新签定工程总承包合同中设计部分的合同额。如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对设计合同额单独罗列,应根据报价组成或者本公司取费方法予以拆解。
05.全过程工程咨询新签合同额中的设计部分:指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新签合同额中所包含的设计部分的合同额。如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中未对设计合同额单独罗列,应根据报价组成或者本公司取费方法予以拆解。
06.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新签合同额:指报告期内新签定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合同额的合计。包括报告期内新签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额中的设计部分。如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中没有对设计合同额单独罗列,应根据报价组成或者本公司取费方法予以拆解。不包括单独的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系统、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消防设施等专项设计新签合同额。
07.市政工程设计新签合同额:指报告期内新签定的市政工程设计合同额的合计。包括报告期内新签的市政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额中的设计部分。如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中没有对设计合同额单独罗列,应根据报价组成或者本公司取费方法予以拆解。
08.境外工程设计新签合同额:指报告期内新签定的境外工程设计合同额的合计。境外工程包括建设地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工程。其合同额按填报期国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填列。
09.工程设计新签合同数合计:指报告期内新签定的工程设计合同总数。仅包括新签定的纯设计合同,不包括新签定的含设计内容的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数。【09≥10+11】
10.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新签合同数:指报告期内新签定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总数。仅包括新签定的纯设计合同数,不包括新签定的含设计内容的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数。不包括单独的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系统、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消防设施等专项设计新签合同数。
11.市政工程设计新签合同数:指报告期内新签定的市政工程设计合同总数。仅包括新签定的纯设计合同数,不包括新签定的含设计内容的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数。
12.工程设计新签合同额对应投资额:指报告期内新签定的工程设计合同项目对应的投资额的合计。
13.工程设计新签合同额对应建筑面积:指报告期内新签定的工程设计合同项目中房屋建筑和工业厂房(有屋盖和维护结构)的各层平面面积总数的合计。需特别注意,风景园林、公路、铁路、港口码头、水库、大坝、矿井、露天石油化工生产装置等建设项目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14.住宅设计新签项目数:指报告期内新签定住宅设计合同(内容至少包括施工图设计)的项目数。不包括只提供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项目。
15.住宅设计新签合同额:指报告期内新签定的住宅设计合同额(内容至少包括施工图设计)的合计。不包括只提供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项目。
16.住宅设计新签合同额对应建筑面积:指报告期内新签定的住宅设计合同(内容至少包括施工图设计)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合计。不包括只提供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项目。
第14~16三项中,住宅是指供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住房,公寓、职工宿舍、集体宿舍等。
17.其他工程咨询业务新签合同额合计:指报告期内新签定的(除工程勘察和设计以外的)其他工程咨询业务合同额的合计。其他工程咨询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程造价咨询等。【17≥18+19+20+21+22,17≥23】
18.前期咨询新签合同额:指报告期内新签定的工程前期咨询合同额的合计。前期咨询包括: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评估等服务。
19.招标代理新签合同额:指报告期内新签定的招标代理合同额的合计。
20.工程监理新签合同额:指报告期内新签定的工程监理合同额的合计。
21.项目管理新签合同额:指报告期内新签定的工程项目管理合同额的合计。
22.工程造价咨询新签合同额:指报告期内新签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额的合计。
23.境外其他工程咨询业务新签合同额:指报告期内新签定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在境外(除勘察、设计以外的)其他工程咨询业务合同额的合计。境外工程包括建设地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工程。其合同额按填报期国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填列。
24.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新签合同额:指报告期内新签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合同额合计。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为满足建设单位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单位提供前期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涵盖的咨询服务内容涵盖多个阶段或服务内容包含了同一个阶段多项工程咨询服务内容的业务。
25.建筑师负责制业务新签合同额:指报告期内新签定的建筑师负责制新签业务的合同额合计,建筑师负责制,是指以担任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为核心的设计团队,依托所在的设计企业为实施主体,依据合同约定,对民用建筑工程全过程或部分阶段提供全寿命周期设计咨询管理服务,最终将符合建设单位要求的建筑产品和服务交付给建设单位的一种工作模式。【24≥25】
26.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新签合同数:指报告期内新签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合同总数。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为满足建设单位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单位提供前期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涵盖的咨询服务内容涵盖多个阶段或服务内容包含了同一个阶段多项工程咨询服务内容的业务。
27.建筑师负责制业务新签合同数:指报告期内新签定的建筑师负责制业务的合同总数。建筑师负责制,是指以担任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为核心的设计团队,依托所在的设计企业为实施主体,依据合同约定,对民用建筑工程全过程或部分阶段提供全寿命周期设计咨询管理服务,最终将符合建设单位要求的建筑产品和服务交付给建设单位的一种工作模式。【26≥27】
28.工程总承包新签合同额合计:指报告期内新签定的各类工程总承包合同额的合计。包括: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等方式的工程总承包业务和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业务。【28≥29+30+31,28≥32】
29.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新签合同额:指报告期内新签定的房屋建筑类工程总承包合同额合计。不包括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新签合同额。
30.市政工程总承包新签合同额:指报告期内新签定的市政类工程总承包合同额的合计。
31.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新签合同额:指报告期内新签定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业务合同额的合计。
32.境外工程总承包新签合同额:指报告期内新签定的境外各类工程总承包业务合同额的合计。境外工程包括建设地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工程。其合同额按填报期国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填列。
33.工程总承包新签合同数合计:指报告期内新签定的各类工程总承包合同总数。包括: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等方式的工程总承包业务和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业务。【33≥34+35】
34.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新签合同数:指报告期内新签定的房屋建筑类工程总承包合同总数。不包括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新签合同额。
35.市政工程总承包新签合同数:指报告期内新签定的市政类工程总承包合同总数。
36.新签的应用BIM/DF技术的项目数合计:指报告期内新签合同中在设计环节应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或DF(数字化工厂)技术的项目总数。该统计项针对本表中包括的所有业务类型的项目,但不包括仅在施工环节应用了BIM/DF技术的项目。
建勘设4表——勘察设计企业科技活动情况
01.科技活动费用支出总额:指报告期内企业为技术进步投入的所有费用合计。包括科技成果开发,编制标准规范手册,业务技术培训,购置科技活动的设备及计算机软件等。
02.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总额:指报告期内企业转让科技成果和提供科技服务的收入合计。包括提供专利、专有技术和科技咨询服务的收入,以及通过科技成果转让、合营、利润分成等方式取得的收入等。
03.累计拥有专利:指报告期末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专利项目总数。【03≥04】
04.新增专利:指报告期内企业新获得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专利项目数。
05.累计拥有专有技术:指报告期末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专有技术项目总数。【05≥06】
06.新增专有技术:指报告期内企业新获得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专有技术项目数。
07.累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指企业累计获得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国家级和省部级奖项总数。【07≥08】
08.国家级:指企业累计获得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国家级奖项数。
09.累计参加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 指企业累计参加编制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正式批准颁布的项目总数,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均可填报。【09≥10】
10.国家级:指企业累计参加编制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正式批准颁布的项目数,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均可填报。
11.累计参加编制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设计:指企业累计参加编制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设计图集正式批准颁布的项目总数,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均可填报。【11≥12】
12.国家级:指企业累计参加编制国家和行业标准设计图集正式批准颁布的项目数,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均可填报。
01.营业收入合计:指报告期内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实现的收入总额合计。【01≥02+04+10+19-05】。
02.工程勘察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实现的工程勘察业务收入合计。不含岩土工程治理中的施工收入。【02≥03】
03.境外工程勘察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实现的境外工程勘察业务收入合计。境外工程包括建设地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工程。其收入按填报期国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填列。
04.工程设计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实现的工程设计收入合计。包括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收入中的设计部分。如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收入中没有对设计业务收入单独罗列,应根据该统计项目报价组成或者本公司取费方法予以拆解后,计算设计部分的收入。【04≥05,04≥06,04≥07+08,04≥09】
05.工程总承包收入中的设计部分:指报告期内企业实现的工程总承包收入中的设计部分。如工程总承包业务收入中没有对设计业务收入单独罗列,应根据该统计项目报价组成或者本公司取费方法予以拆解后,计算设计部分的收入。
06.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收入中包含的设计部分收入:指报告期内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营业收入中的设计部分。如全过程工程咨询收入中未对设计收入单独罗列,应根据报价组成或者本公司取费方法予以拆解后,计算设计部分的收入。
07.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实现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收入的合计。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收入中的设计部分。如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收入中没有对设计业务收入单独罗列,应根据该统计项目报价组成或者本公司取费方法予以拆解后,计算设计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单独的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系统、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消防设施等专项设计收入。
08.市政工程设计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实现的市政工程设计收入的合计。包括市政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收入中的设计部分。如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收入中没有对设计业务收入单独罗列,应根据该统计项目报价组成或者本公司取费方法予以拆解后,计算设计部分的收入。
09.境外工程设计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实现的境外工程设计收入合计。境外工程包括建设地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工程。其收入按填报期国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填列。
10.其他工程咨询业务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实现的(除勘察、设计以外的)其他工程咨询业务收入合计。其他工程咨询业务包括且不限于:前期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10≥11+12+13+14+15,10≥16】
11.前期咨询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实现的工程前期咨询业务收入合计。前期咨询业务包括: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评估等。
12.招标代理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实现的招标代理业务收入合计。
13.工程监理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实现的工程监理业务收入合计。
14.项目管理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实现的项目管理业务收入合计。
15.工程造价咨询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实现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
16.境外其他工程咨询业务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实现的境外其他工程咨询业务收入合计。境外工程包括建设地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工程。其收入按填报期国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填列。
17.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收入:指报告期内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营业收入。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为满足建设单位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单位提供前期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所涵盖的咨询服务内容涵盖多个阶段或服务内容包含了同一个阶段多项工程咨询服务内容的业务。
18.建筑师负责制业务收入:指报告期内建筑师负责制业务的营业收入。建筑师负责制,是指以担任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为核心的设计团队,依托所在的设计企业为实施主体,依据合同约定,对民用建筑工程全过程或部分阶段提供全寿命周期设计咨询管理服务,最终将符合建设单位要求的建筑产品和服务交付给建设单位的一种工作模式。【17≥18】
19.工程总承包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实现的各类工程总承包业务收入合计。包括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等方式的工程总承包业务和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业务。【19≥20+21+22,19≥23】
20.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实现的房屋建筑类工程总承包收入合计。不包括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收入。
21.市政工程总承包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实现的市政类工程总承包收入合计。
22.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实现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业务收入合计。
23.境外工程总承包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实现的境外各类工程总承包业务收入合计。境外各类工程包括建设地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各类工程。其收入按填报期国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填列。
24.境外营业收入合计:指报告期内企业实现的境外营业收入合计。境外工程包括建设地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工程。其收入按填报期国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填列。【24≥03+09+16+23】
25.营业外收入合计:指报告期内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并不是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的各项纯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营业外收入”中不含“补贴收入”。【25≥26】
26.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财政贴息、研究开发补贴、政策性补贴等,不包括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项下的“政府补助”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27.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指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或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科目的余额填报。余额在贷方,则为净收益;余额在借方,则为净损失,以“-”号记。
28.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指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根据会计“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如为投资损失以“-”号记。
29.营业成本: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包括企业在报告期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30.税金及附加:指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税金及附加”项目的本期金额填报。
31.销售费用:指企业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根据会计“利润表”中“销售费用”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32.管理费用: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管理费用”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33.差旅费: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差旅费,包括市内公出的交通费和外地出差的差旅费。根据“管理费用明细账”中“管理费用—差旅费”的期末借方余额分析填报。
34.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35.利息净支出:指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长期应付引进国外设备款利息等利息支出减去银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净额。该指标应填报企业会计报表上的利息净支出。根据会计“财务费用明细账”中“利息支出”项目填报。
36.资产减值损失:指因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而造成的损失。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填报。
37.营业外支出:指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外支出”项目填报。
38.营业利润(损失以“-”号填列):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即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再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可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利润”项目的本期金额数直接填报;未执行2006《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由于其“营业利润”中没有包括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所以需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利润”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后填报。
39.利润总额(损失以“-”号填列):指报告期企业获得的利润总额合计,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利润总额”项目的本期金额填报。
40.所得税费用:指报告期企业应交所得税合计,按会计“利润表”中的“所得税”项目的本期金额填报。
41.净利润(损失以“-”号填列):指报告期企业获得的净利润合计,按会计“利润表”中的“净利润”项目的本期金额填报。【41=39-40】
42.固定资产原价:指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企业在购置、自行建造、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全部支出总额。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项目的期末数填列。
43.本年折旧: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合计数。根据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列。若企业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制度》,根据会计核算中《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内“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项本年增加数填报。
44.资产合计:指报告期末企业拥有资产合计,按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合计”项目的本期金额填报。【44≥45+46】
45.流动资产:指报告期末企业拥有流动资产合计,按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资产合计”项目的本期金额填报。
46.固定资产:指报告期末企业拥有固定资产合计,按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合计”项目的本期金额填报。
47.负债合计:指报告期末企业负债合计,按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合计”项填报。
48.应付职工薪酬:指企业报告期末应付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按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项填报。
49.所有者权益合计:指报告期末企业所有者权益合计,按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项目的本期金额填报。【49=44-47】
50.本年应交增值税:指企业按税法规定,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增加货物价值的活动本期应交纳的税金,不含期初未抵扣税额。根据会计相关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按下述公式计算填报: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交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勘设6表——勘察设计企业人员就业情况
01.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报告期末在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正式聘用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等。不包括离开本企业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01≥02+03】
02.勘察人员:指报告期末在企业主要从事勘察工作人员的总数。
03.设计人员:指报告期末在企业主要从事设计工作人员的总数。
第02~03项人员需按从事的主要业务进行唯一性归类,不应重复统计。
04.期末专业技术人员合计:指报告期末企业聘用人员中涵盖所有业务种类的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总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持有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评定或聘任了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虽无注册执业证书且未评定或聘任专业技术职称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04≥05】
05.高级职称人员:指“期末专业技术人员”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聘任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的数量。
06.技能人员:指报告期末企业人员中,掌握专门知识和技能、具备实践(实习)工作经验,并在生产、服务、管理一线工作中能够独立(或合作)完成实际工作任务的人员。【06≥07】
07.中级工及以上:指告期末企业人员中,获得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培训证书的技能人员。
08.新吸纳就业人数合计:指本报告期最后一日与上一报告期最后一日期间,新吸纳就业人员的数量。
09.应届高校毕业生:指报告期新吸纳就业人员中,新毕业的高等院校毕业生。按照学历层次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专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和博士毕业生。
10.退役军人:指报告期新吸纳就业人员中,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首次就业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11.脱贫人口:指报告期新吸纳就业人员中,首次就业的原贫困人口。
代码 |
企业登记注册统计类别 |
100 |
内资企业 |
110 |
国有企业 |
120 |
集体企业 |
130 |
股份合作企业 |
140 |
联营企业 |
141 |
国有联营企业 |
142 |
集体联营企业 |
143 |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
149 |
其他联营企业 |
150 |
有限责任公司 |
151 |
国有独资公司 |
159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160 |
股份有限公司 |
170 |
私营企业 |
171 |
私营独资企业 |
172 |
私营合伙企业 |
173 |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
174 |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
190 |
其他企业 |
200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210 |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
220 |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
230 |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
240 |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290 |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300 |
外商投资企业 |
310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
320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330 |
外资企业 |
340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390 |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
说明: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8)其他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6)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8)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代码 |
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类别 |
|
1工程勘察 |
200 |
综合类 |
211 |
岩土工程 |
212 |
工程测量 |
213 |
水文地质勘察 |
220 |
劳务类 |
230 |
海洋工程勘察 |
|
2工程设计 |
|
2.1工程设计综合 |
|
2.2行业与专业工程设计 |
301 |
煤炭 |
302 |
化工石化医药 |
303 |
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 |
304 |
电力 |
305 |
冶金 |
306 |
军工 |
307 |
机械 |
308 |
商物粮 |
309 |
核工业 |
310 |
电子通信广电 |
311 |
轻纺 |
312 |
建材 |
313 |
铁道 |
314 |
公路 |
315 |
水运 |
316 |
民航 |
317 |
市政 |
318 |
海洋 |
319 |
水利 |
320 |
农林 |
321 |
建筑 |
331 |
建筑设计事务所 |
332 |
结构设计事务所 |
333 |
机电设计事务所 |
|
2.3专项工程设计 |
351 |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 |
352 |
环境工程设计 |
353 |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 |
354 |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 |
355 |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 |
356 |
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 |
357 |
照明工程设计 |
358 |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 |
代码 |
企业隶属关系 |
|
一、地方 |
110000 |
北京市 |
120000 |
天津市 |
130000 |
河北省 |
140000 |
山西省 |
150000 |
内蒙古自治区 |
210000 |
辽宁省 |
220000 |
吉林省 |
230000 |
黑龙江省 |
310000 |
上海市 |
320000 |
江苏省 |
330000 |
浙江省 |
340000 |
安徽省 |
350000 |
福建省 |
360000 |
江西省 |
370000 |
山东省 |
410000 |
河南省 |
420000 |
湖北省 |
430000 |
湖南省 |
440000 |
广东省 |
450000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460000 |
海南省 |
500000 |
重庆市 |
510000 |
四川省 |
520000 |
贵州省 |
530000 |
云南省 |
540000 |
西藏自治区 |
610000 |
陕西省 |
620000 |
甘肃省 |
630000 |
青海省 |
640000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65000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66000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 |
|
二、中央 |
910000 |
国务院有关部门隶属企业(暂未脱钩) |
920000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隶属企业 |
930000 |
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隶属单位 |
1.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的统计资料清单
汇总的全国勘察设计企业个数,勘察设计企业年末从业人数、高级职称人数、中级职称人数、初级职称人数,勘察设计企业营业收入。
2.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
汇总的全国勘察设计企业个数,勘察设计企业年末从业人数、高级职称人数、中级职称人数、初级职称人数,勘察设计企业营业收入。
附件2
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本企业郑重承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此次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的2024年统计调查信息均真实、准确,知晓数据造假和虚假承诺属严重违法行为。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