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330408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28日 |
标 题: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工程勘察设计和抗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建设〔2024〕16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9日 |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勘察设计和抗震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全区工程勘察设计、抗震设防等工作方面的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性,现将《广西工程勘察设计和抗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工程勘察设计和抗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广西工程勘察设计、抗震设防等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撑作用,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工程勘察设计和抗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运行与管理以及专家库专家的遴选、使用、更新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库是广西工程勘察设计、抗震设防工作的高级智库,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由工程勘察设计、抗震设防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主要协助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简称技防)审查、广西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次评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技术审查等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专家库的组建、运行与管理,以及专家的遴选、使用、更新和管理。自治区以及各市、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家的信息初审、推荐和使用。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五条 专家入库采用公开征集、邀请入库等方式。
入库程序包括公开征集或邀请、信息初审、资格复审、名单公开公示、审定、发布。拟入库专家名单公开公示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条 专家本人及专家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推荐要求,以及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负责。
离退休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可直接申报。
第七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近5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
(三)无学术不端问题、无不良信用记录、无犯罪记录。
(四)无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可能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刑事处罚,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且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情形。
(五)专业类别应满足实际工作开展需要,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电力、冶金、机械、商物粮、电子通信、广电、轻纺、建材、铁道、公路、水运、农林、水利、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等行业领域的各相关专业。具体专业类别在公开征集或者邀请入库时依据实际工作需要具体要求。
(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发展战略规划和技术标准规范等。
(七)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身体健康,申请时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有外出作业要求的,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5周岁),长期参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的专家以及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或者特别紧缺行业(学科)专家,可不受年龄限制。法律法规或国家、自治区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无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不能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参与、协助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工作的专家除应满足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长期从事相应专业勘察设计或施工图审查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二)具有15年以上相应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
(三)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专家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专家应当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第九条 参与、协助开展技防审查工作的专家除应满足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相关技术或管理工作15年及以上,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二)精通安全技术防范业务,熟悉安防技防系统、技防产品等性能指标,在报警、视频监控、实体防护等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
第十条 参与、协助开展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次评定工作的专家除应满足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了解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在所属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工程勘察设计实践经验。
(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15年及以上相关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主持过本专业5项以上大型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三)在勘察设计企业中担任过5年以上副总工及以上技术职务;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一级工程,或1项一级工程及2项以上二级工程,或4项以上二级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 参与、协助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的专家除应满足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事勘察设计行业相关技术工作15年及以上,取得结构或勘察专业副高级职称5年及以上;或从事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设计理论及技术研究10年及以上,取得副教授及以上职称5年及以上。
(二)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
(三)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及以上建筑工程或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的勘察设计;或累计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及以上;或累计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5项及以上。
(四)具有丰富的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设计经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不少于3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高度在100米及以上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
2.在甲级勘察设计单位或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5年及以上,并曾担任过副总工程师及以上职务;
3.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际期刊上发表SCI收录专业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或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EI收录学术论文6篇及以上。
(五)具有扎实的结构工程理论基础,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过专业论文3篇以上。
(六)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所完成的项目获得下列奖项之一:
1.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银质奖及以上奖项;
2.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3.省级或厅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类奖项一等奖不少于3项。
第十二条 参与、协助开展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技术审查工作的专家由长期从事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研究的规划、勘察、抗震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除应满足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事勘察设计、城乡规划相关技术工作15年及以上,取得副高级职称5年及以上。
(二)具有注册规划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及以上建筑工程或甲级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或主持过不少于2项中小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
(四)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所完成的项目获得下列奖项之一:
1.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银质奖及以上奖项;
2.省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3.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类奖项一等奖;
4.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类奖项二等奖不少于3项。
(五)具有扎实的结构工程理论基础,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过专业论文3篇以上。
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其他单位工作的专家,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第十三条 参与、协助开展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工作的专家除应满足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推荐的专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技术或科研工作15年及以上,取得副高级职称5年及以上。
2.主持过3项及以上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或者主持过4项及以上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工作。
(二)管理经营单位推荐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10年以上的专业工作实践经验。
(三)应能满足开展外出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参与、协助开展广西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的专家条件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评选工作实际需要提出具体要求。
第三章 专家库使用
第十五条 接受委托参与、协助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抗震设防等工作的专家,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为基准,每届任期5年,任期满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连聘连任。
第十六条 专家库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为广西工程勘察设计、抗震设防等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提供专家论证和决策咨询。
(二)为广西工程勘察设计、抗震设防等重要政策制定、重要文件出台进行专业论证。
(三)对广西工程勘察设计、抗震设防等项目提出专业咨询意见。
(四)对广西工程勘察设计、抗震设防等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
(五)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选用专家库的相关专家。
第十七条 入库专家可以享受以下权利:
(一)专家一经入选,接受委托从事专项咨询工作时,按自治区相关规定享有专家咨询服务费。
(二)专家在接受委托参与广西工程勘察设计、抗震设防等方面专业咨询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可获取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专家提出咨询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拥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入库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地开展工作,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被咨询服务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二)自觉遵守回避制度,接受使用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抗震设防等重要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规划论证等咨询工作,由使用单位明确专家使用方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定期组织专家研讨工程勘察设计、抗震设防等相关重大议题。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一)专家是被咨询评估重大项目、重大规划、政策制定工作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咨询工作的负责人或者参与人员有近亲属关系,或与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
(三)专家所在单位与被咨询工作的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
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更加具体的回避条件。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征求推荐部门意见后作出退出决定,予以出库,并通知专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一)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主动申请退出的。
(二)因年龄、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再担任专家的。
(三)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除外)、刑事处罚的;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学术失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四)在履行专家工作职责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而未履行回避义务,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接受被咨询工作的承担、协作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礼金、有价礼券、礼品以及一切可能影响公平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好处的;被咨询工作结果公示前泄露工作内容、结果等相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支撑材料,获取专家资格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及以上不接受工作安排的。
已退出的专家不得再以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抗震设防等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规不定期对入选专家库专家进行维护更新。
入库专家应定期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确认或更新本人信息,对有无发生违法违纪被处分处罚、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报告和承诺。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者更新的,将暂时冻结专家资格,待信息确认或者更新后解冻。
入库专家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可能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其他经认定的不良信息,由专家或专家所在单位在不良信息产生之日起15日内自行书面报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查实存在漏报的,予以出库,并予以全区公示。
第二十三条 专家所在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专家履职情况监督工作。发现专家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建专家库,因地制宜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工程勘察设计和抗震专家库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