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287167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25日 |
标 题: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数字化核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建函〔2024〕567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8日 |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数字化核查工作,规范数字化核查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主管部门工作质效,我厅制定了《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数字化核查工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25日
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勘察设计质量数字化核查工作流程
一、核查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桂建发〔2020〕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桂建发〔2020〕19号)等有关规定。
二、核查方式及核查网址
请各地登录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核查(以下简称质量核查)工作,平台登录地址:https://gckcsj-dc.gxcic.net/。
三、核查对象
质量核查工作应覆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所辖区域内承接业务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
四、核查流程
(一)通知阶段
⒈ 主管部门发布开展质量核查的通知。
⒉ 主管部门在监管平台中发布限期完善项目信息图纸资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对监管平台中承接的项目进行自查自纠,限期补充完善相关项目的图纸资料。
(二)准备阶段
⒊ 主管部门在监管平台中根据核查项目抽取原则、项目年度、项目类型、项目所在地等相关信息抽取本次核查项目及核查单体。
⒋ 主管部门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别安排初审专家组和复审专家组,专家人选由主管部门从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核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若干名符合相关规定的核查专家。
⒌ 主管部门将核查项目根据工程类型分配至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审专家组,根据核查项目数量及专家组数量合理制定质量核查工作各阶段时间节点,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⒍ 主管部门在监管平台中开启确认项目流程,等待全部受核查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项目承建单位信息的准确性后,开展质量核查工作。
(三)核查阶段
⒎ 主管部门组织初审专家组对核查项目进行质量核查,初审专家组按相关要求及时间期限在监管平台中录入初审核查意见。
⒏ 主管部门在监管平台发布初审核查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初审核查意见进行限期答复,针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选择“同意”或“不同意”,选择不同意初审意见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进一步申请进行线上沟通。
⒐ 针对勘察、设计单位不同意初审意见并提出线上沟通请求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初审专家组进行线上限时匿名沟通。
⒑ 经线上沟通后,主管部门汇总勘察、设计单位不同意初审核查意见的相关项目,将上述项目根据工程类型平均分配至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审专家组,并组织复审专家组进行复审。
⒒ 复审专家组在监管平台提交复核结论,复核结论可选择“1.认可初审专家核查意见或认可设计单位意见”或“2.认定为争议性问题”。
⒓ 复审结束后,属于“1.经复审专家认定的复核结论为争议性问题”;“2.经主管部门及专家组认定该项目存在专家沟通不充分等问题”;“3.复审环节结束时,该项目相关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数量达到本次质量核查的挂牌督办处理结果”等三种情况时,由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终审,终审结束后质量核查工作到此结束。
(四)公布核查结果
⒔ 主管部门通过监管平台的意见统计功能生成本次质量核查的统计结果。
⒕ 主管部门根据质量核查的统计结果,向社会公布质量核查结果。
⒖ 主管部门将各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予以处理,并落实跟踪形成闭环管理。同时,将各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计入勘察设计诚信管理记录或施工图审查诚信管理记录,作为日后诚信考核、市场准入、评优评先、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⒗ 本次质量核查工作全部完结。
五、项目抽取原则
(一)核查项目应是自主管部门发起开展质量核查工作通知时,近一年内在监管平台已完成施工图审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抽取项目时,主管部门应使用监管平台筛选功能过滤往期已核查过的项目,避免同一项目反复抽查。
(三)原则上各核查项目抽取不应超过3个单体。
(四)针对近一年内主管部门开展质量核查工作通报过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主管部门可适当加强对该类单位的抽查频次与抽查项目数量。
六、核查内容
(一)核查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情况。
(二)核查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七、专家遴选及配备原则
主管部门根据核查项目数量确定参与核查的各专业专家人数,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专家组应配备勘察、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的专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家组应配备勘察、道路、桥梁、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的专家。
专家人选从“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核查专家库”(名单详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核查专家第一批成员名单的通知》(桂建设〔2023〕3号)随机抽取。
八、核查原则
(一)核查图纸依据
核查开始前,已在监管平台中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项目图纸将作为本次核查的图纸,核查开始后补充上传的设计变更图纸不再作为核查图纸依据。
(二)核查参照标准规范
根据核查项目申报施工图审查的时间为节点,所执行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
九、线上沟通原则
(一)沟通申请
勘察、设计单位对初审专家认定核查项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存在异议,在规定期限内在监管平台提出线上沟通申请。
(二)沟通时间
根据申请线上沟通的项目数量,由主管部门自行规划各项目线上沟通时长。原则上,单条意见沟通时长不低于15分钟,多条意见沟通时长最长不超过40分钟。
(三)沟通原则
⒈ 沟通过程中仅限于讨论与项目核查意见相关联的技术性问题及内容,线上沟通涉及的佐证材料仅限引用对应核查项目在核查开始前已在系统中审查合格的项目文件图纸、技术资料。
⒉ 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与专家沟通过程中,如存在涉嫌询问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个人信息情况的,该单位本次核查所有项目的沟通结果判定无效;核查专家在沟通过程中,如存在涉嫌透露可能影响核查公正性的个人信息情况的,相应项目沟通结果判定无效,作为不良信用行为计入专家个人信用档案。被认定为沟通结果无效的项目,均以初审专家意见作为最终核查意见。
⒊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专家在开展线上沟通前,应提前查看申请沟通的核查项目意见,准备好相关行政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参考依据,以及相关说明理由等文字信息内容,以便沟通过程中直接复制引用,提高沟通效率。
十、争议性问题判定原则
属于“1.经复审专家认定的复核结论为争议性问题”;“2.经主管部门及专家组认定该项目存在专家沟通不充分等问题”;“3.复审环节结束时,该项目相关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数量达到本次质量核查的挂牌督办处理结果”等三种情况的,由主管部门组织终审专家复核确认,经初审、复审、终审专家一致认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记录为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初审、复审认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终审专家认定为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以终审专家意见为准。
十一、其他事项
具体质量核查操作步骤,请登录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平台—帮助中心—帮助手册—下载质量核查操作手册,详见核查操作手册。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