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223934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12日 |
标 题: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建设〔2024〕11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14日 |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3号修改)、《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强化勘察质量全过程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建设单位行为,落实质量首要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原则,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
(二)建设单位要科学合理确定勘察工期和造价,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勘察费用,不得以低于勘察工作成本的价格委托勘察任务。
(三)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建设单位在勘察作业施工前应当向勘察单位提供勘察场地地下管网管线、市政设施、轨道交通、文物保护、历史建筑遗迹等分布及保护范围图。若建设单位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勘察质量管理的职责,对勘察现场作业全过程进行监管,实时在广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查看勘察项目进展情况,对勘察工作专职人员配备、从业资格、履职情况及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旁站监督。
二、规范工程勘察企业行为,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一)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勘察现场工作质量安全责任可追溯制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现场作业过程进行质量管控。勘察项目现场技术人员应与监管平台备案的人员一致。
(二)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勘察现场作业安全,并严格执行勘察纲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相关操作规程,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制定项目质量保障措施,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各项工作。
(三)提升勘察钻探质量。对于钻探深度范围内分布有岩质较软、岩体破碎等取芯困难岩土层的,工程勘察企业应采用双管单动回旋取芯工艺等有效措施,确保岩芯采取率符合规范要求,确保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勘察过程中出现地质复杂,岩芯采取率不能达到规范要求的情况,工程勘察企业可联系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代表性钻孔对岩芯采取率进行一同见证。
(四)落实勘察现场工作质量安全责任可追溯制度。工程勘察项目的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应当留存备查,工程勘察企业在监管平台上进行勘察信息化记录时,应按要求拍摄现场工作照片和对终孔环节进行录像并上传。
三、强化施工图审查,落实技术审查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勘察技术文件之外,还应重点对监管平台上传的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印证。
四、加强勘察质量监管,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一)加强对勘察现场作业的动态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利用监管平台加强对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情况的抽查,重点抽查勘察现场作业人员履职情况、钻孔数量、钻孔位置、岩芯采取率、钻孔深度、终孔录像等方面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对于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原始记录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或专家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联系人:陆绍清;联系电话:0771-2260061。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12日
解读